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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理论与方法研究

2024-07-14 1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用土地是地球表面不可替代的生产和提供农副产品的惟一载体。古今中外均高度重视农用土地面积清查和评价分级工作。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在推动全国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时,应该明确目标、理清思路、精心设计,使《农用地分等规程》和《农用地定级规程》不仅作为技术规范体现当代多科学特征和技术水平,而且促使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具有经济可行性和实践操作性,既能作为国家行为予以开展,还能推进商业性农用土地的定级和估价。

  1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的历史回顾和进展

  厘清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总体思路、设计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技术方案,首先应该广泛了解国内外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开展状况,参考借鉴有益经验和方法。

  1.1 国外概况与进展

  德国1934 年颁布《土地评价法》,以中部易北河畔土地为标准宗地来评定全国土地,所采用样地做标准剖面比较描述,并打分累加评定,以做税收之用;英国从1931 年开始历经7 年完成土地利用潜力分级,全国共分为7级;美国经过多年探索后于1961 年采用划分土地利用可能性(即潜力)等级方法,全国实行8 级分类,并按剖面描述方法进行划分;加拿大土地生产能力等级划分为7 级,其中1、2 级土地集中在尼牙加拉大瀑布区;前苏联在20 世纪70 年代根据土壤评级结果和最佳土地利用方式,按自然带划分为土地类(7 类)(利用方式一致)―土地级(20 级)(相同限制因素)―亚级(36 亚级)(土壤条件相似)―土地种(耕作方式一致)。另外,20 世纪50 年代有关国家和地区研究了土地经济鉴定―――土地经济评价方法;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开展了作物与土壤关系曲线的土地评级研究;1973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还为土地利用规划建立了土地适宜性评价体系。

  1.2 国内概况与进展

  中国古代有《禹贡》将土地分为9 等的记载,《管子・地员篇》又分土地为3 等18 类,每类又分5 种,共90 种。20 世纪50 年代,为征收农业税而全国开展的查田定产蕴涵了土地分等定级的部分内容;20 世纪70 年代中期,引进联合国粮农组织编著的《土地评价纲要》及其评价方法;20 世纪80 年代初,综考会石玉林主持编绘《全国1∶100 万土地资源评价图》,形成一套土地评价工作标准。同一时期,土壤、农业经济、地理等方面学者也从各自领域开展土地质量评价、土地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如综考会李孝芳和谢俊奇、北京师范大学李天杰、南京农学院王万茂、江苏省农科院张妙玲、西南农学院叶公强、重庆师范学院向斗敏、人民大学林增杰、北京农学院胡星池、北京农科院刘广余、华中农学院陆红生、东北农学院董德显等。特别是20 世纪80 年代末期,中科院地理所、综考会、北京农业大学等进行的作物生产潜力研究,及国家土地管理局郑振源、北京农业大学张凤荣、江苏省农科院张妙玲等人结合农作物生产潜力和土壤质地推算粮食产量等研究,都为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提供了重要参考。

  系统性研究工作开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先是在农牧渔业部、农业区划委员会组织的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中,对土壤生产能力进行分级,并制订了8 级土地分级标准;1984 年,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部署全国土地资源详查的同时,由王蓉芳、曹富友主持,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范支书、连镜清采用土地因素指标评价、数理分析等方法,在全国13 个县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评价试点,并拟定《县级土地评价技术规程(试行草案)》;1989 年,由国家土地管理局马克伟领导,胡存智、廖永林主持7 个试点县的分等定级工作,拟定《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并于1998 年形成《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讨论稿)》。

  2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的基本问题及要求

  国内外的成功实践为开展全国土地分等定级打下了良好基础,但也提出诸多需要思考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2.1 土地分等定级采用何种评价类型

  土地分等定级是对土地划分等级的评价,选择何种评价类型并非易事,是采用土地现实生产力评价还是土地潜力评价?是土地利用现状评价还是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土地质量评价还是土地经济评价?评价现实生产力可以满足当前需要,却使好地劣用现象得不到准确评定;如果只评价利用现状,就无法根据适宜性调整产业结构;土地质量评价固然是基础,但不进行土地经济评价,难免使大量高产低收入土地遭受“鞭打快牛”之苦。由于同时开展这几种评价既不现实,结果也难以整合,因此必须全面考虑,设计出能同时满足多方面要求而且简单易行的评价方法。

2.2 土地分等定级如何处理土地的多宜与单宜问题

土地的质量特性、经济特性和生产力均是就土地上生长作物而言,土地分等定级因而实质上是对土地保障作物生长程度的评定。适宜甲作物土地未必适宜乙作物,多宜土地在种植选择上虽然优于单宜土地,但单宜土地总生产能力未必低于多宜土地。针对不同作物的土地评价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土地分等定级因而必须回答是对单一作物而言还是对多种作物而言,即评价对象的潜在内涵是模糊地指向一批作物还是精确地指向一种作物?

  2.3 土地等级怎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比较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土壤丰富,比较不同地区之间的土地等级高低相当困难,因而之前评价工作中得到的土地等级在全国范围内几无可比性。农业部方案虽然在全国划分了等级,但甲地等级和乙地等级并不可比。石玉林的全国1∶100 万评价图也未涉及等级之比。然而,中国历史上的土地等级是可比的,20 世纪50 年代查田定产的结果在产量上也是可比的;国外很多土地评价得到的土地等级同样具有可比性。

  2.4 采用单因素逐一评价还是综合整体评价

  面对不同立地条件造成的土地差异,是采用单因素逐一评价还是综合整体评价方法?

  2.5 其他问题及相关技术要求

  除以上关键问题外,进行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还必须回答诸多技术问题,如分等定级中建立怎样的等级体系,以及“等”、“级”、“价”如何衔接?采用定性描述评价还是定量评价?采用何种量化标准和评分标准?如何设置各级工作难度、分解工作量?与土壤普查、土地详查等以往工作成果如何衔接?如何实现公益行为与商业行为、社会行为与市场行为分离?

  3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的理论基础和总体思路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的理论方法体系是在充分吸收相关学科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总结国内外农用地评价成果和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创新的产物。《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既是行业规范标准,也是土地评价最新研究成果。《农用地分等规程》建立了全国范围内可比,并与土地详查、土壤普查成果衔接的农用土地分等体系;综合运用土地潜力评价、土地质量评价、土地利用评价、土地经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设计了包括光温生产潜力、理论产量、最高产量、产量比系数、标准粮产量、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标准样地等国家级参数体系;按市场经济原则以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关系,设立了新的等、级体系,合理划分了工作职责;在分等过程中,采用因素法、样地法以及其他新技术,成果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多层次、多样性的分等成果不仅能有机衔接、完整整合,而且能满足成果应用的多目标需求。

3.1 土地“等”、“级”体系设置的理论依据和总体安排

土地分等定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面评价土地需要设计搭配合理的“等”、“级”评价体系,这样既可以评出全国范围可比、反映宏观地带性分异规律、长期稳定的土地等级,又能精确反映县域范围内非地带性分异规律,体现短期人为活动影响的土地等级,必要时还能满足以货币形式表达土地差异的需求。

  设计搭配合理的“等”、“级”评价体系,是以马克思的级差地租原理为基础,即:由优越土地条件形成的“自然肥力”和因长期社会历史投入形成的“人工肥力”,同属级差地租I 的产生基础,由此得到的级差地租应归社会;因个人劳动或投入在短期改变土地条件形成的“人工肥力”,则是级差地租II 的产生基础,由此得到的级差地租应归个人。因此,为全面评价土地,不仅要根据长期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来划分土地等级,还要依据易变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短期状况划分另一类土地等级,以从不同角度反映土地差异,满足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设计搭配合理的“等”、“级”评价体系,要以区分社会性评价和商业性评价为前提。在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土地评价领域,要考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和财政负担,还要考虑工作量大小以及与以往土壤、水文、区划等工作成果的衔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农用土地评价可以划分为“等”、“级”两套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评价体系,相关工作也相应分为农用地分等、农用地定级。

  农用地分等反映了由长期稳定的光、温、水、土、经济社会条件所决定的、以农地自然质量为主的土地差异。

  “等”的序列要求在全国具有可比性。“等”作为摸清家底之用,工作范围呈“面状”覆盖全国,具有普适性用途,比例尺小,属概略型精度。如果“等”的工作精度达到地块尺度,一是缺乏资料,加之工作量太大,以至不可操作;二是大多地块的等级成果将长期闲置,失去时效,造成浪费;三是中央经费只能完成国家任务,省以下则要由省财政支出。故只需用中央经费完成与土地详查和土壤普查相配套的土地分等工作,达到1∶1 万―1∶5 万的精度要求即可。

  农用地定级反映了由土地自然因素和易变的经济社会条件所决定的、以农地综合质量、经济特性为主的土地差异。“级”的序列只需在县域或更小范围内排列。“级”作为适合于土地整理、土地流转、征地等用途的土地评价,一是区域性强,只需在当地比较,无须全国比较;二是具体到地块,要求比例尺大、精度高;三是涉及较多土地易变因素、区位因素、经济社会因素,时效性强;四是以地方性工作为主,工作区域呈“岛状”孤立分布。故采用“即用即评”工作方式。

  以往评价工作惯用的“3 等9 级”中,“等”、“级”为续分关系,属于同一体系。本次设计虽也有“等”、“级”之分,但不在同一体系,是分离的、非续分的,两者可独立进行评价和运用。两者在评价指标上有关联,定级可直接运用分等的部分指标体系。在定级过程中,“等”体现为土地质量的本底状况,只作为定级中土地质量方面的一个分值,“级”的高低须另行评价。

3.2 土地质量“等”全国可比的理论依据和总体思路设计

全国适用的土地评价体系是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工作的最大难题。以往国内采用的均是因素指标评价体系,以土地质量因素指标的优劣及其组合(暗喻作物生产量高低),直接评定土地等级。然而,中国自然地理条件的复杂多样极大地限制了此类评价体系。从宏观尺度上看,除气候因素外,大多数相关因素对土地质量的影响不仅在空间分布上突变和非连续,而且各因素作为自变量与作为因变量的作物生产量无法构成一一对应的函数关系。因此,采用与土地质量有关的因素指标来直接划分土地等级的研究工作,只能在县域以下的中小区域内取得成功,而建立一套跨区域、统一的因素指标体系,在不同区域之间开展评价工作,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等级可比的构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被证明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中国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必须另辟蹊径,要针对农用土地最直接、也是最核心的差异―――作物生产量差异进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采用这一思路来划分农用土地质量等级的理论依据是作物生产力原理,即各种作物在各自固定的光合作用速率及投入管理水平最优的状况下,作物的生产量由土地质量所决定,而土地质量是光照、温度、水分、土壤、地形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依据这一原理,可以首先假设评价区域内各地在土地上的投入管理已是最佳状态,然后用影响作物生产量的各因素的优劣和组合状况定量推算该土地上的作物生产量高低,并以作物生产量高低来评定土地质量等级。

  实现土地质量等级全国可比的关键是要评出土地上的作物生产量差异。在影响土地质量的诸因素中,气候因素(更确切地说是光照、温度因素)在宏观尺度上具有渐变、连续的影响,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与作物生产量形成准确对应的函数关系。因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用气候因素初步推算作物生产量,以此作为“铺满”全国的、连续的“土地质量背景值曲面”或“土地质量下垫面”,然后分区域选取其他有效的影响因素修正这一“曲面或下垫面”,体现各因素对作物生产量的共同影响,从而得到有差异、能划分土地质量等级的作物生产量。尽管各区域的  修正因素不同(即指标体系不同)、因素组合各异,但土地质量评定始终以作物生产量为纽带,因而得到的土地质量等级具有可比性。

  由于采用气候因素推算作物生产量,又能将土壤、地形等因素局限于能与作物生产量形成严格对应的函数关系的各个中小区域内。因此,在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中,既可以因掌握了全国范围的土地作物生产量差异而较易实现土地等级相互可比,又可以引入国内外已经较为成熟的作物光温生产力计算方法,还可以使选择土地质量因素变得简易,并能够吸收借鉴前人用因素指标法评价土地的成功经验。

3.3 土地“等”评定中利用评价、经济评价的理论依据和作用

通过光温生产力指数、土地质量因素修正、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指定作物及理论产量换算等,解决了适宜性评价和潜力评价问题,实现了全国可比,但因农耕历史和人类活动强度的区域差异,即便是基本相似的气候、近似的土地条件,土地潜力发挥的社会平均水平不同,土地质量仍有差异。因此,要运用土地利用评价方法对土地等级进行长期土地利用状况方面的修正。

  按土地利用状况对土地潜力等级进行修正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的生产要素理论,即劳动、土地和资本等因素是进行社会物质生产的基本要素,生产产品的数量及其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要素的相互组合、共同作用。根据这一原理,当土地自然质量一定、经济条件相似时,作物生产量取决于生产条件、农耕知识和技能水平、劳动态度等。按照土地自然质量状况评定出来的潜力等级,只是土地的可能生产量,并非土地的实际生产量,土地实际生产量还要受到当地较长时间的农耕水平、用地强度、种植技能、劳动态度等限制。因此,需要以区域平均实际产量与潜在理论产量的比值构造土地利用系数。运用不同土地的利用系数,将一定光温水土生产力指数(即作物理论生产量)修正为作物实际生产量,体现相同土地质量、相同土地潜力等级但利用水平不同产生的等级差异。

  相同的土地潜力和利用水平,使不同的土地体现出同样质量,但这只意味着相同的作物生产量,并不意味一定会有相同的经营收益。经济条件不同会导致投入产出水平各异,即便是同一土地所获得收益也会不同。对经济活动来说,如征收税费时仅考虑农作物生产量是不恰当的,要把基数建立在土地收入上。为满足经济发展和公平税赋需要,土地分等定级必须考虑农业生产的产投比和效益问题,因此要采用土地经济评价方法对土地等级进行土地投入产出方面的修正。

  按土地投入产出状况对土地质量等级进行修正评价的理论依据是土地报酬递减原理,即在技术条件不变情况下,向单位土地连续投入一个或多个要素,土地报酬递增,但达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出现报酬递减。根据这一原理,当土地自然质量一定、利用水平相似、技术条件不变时,土地收益率与土地投入的时间和总量有关。粗放经营产生的是低产低收益;随投入增加,逐步带来高产高收益;达到精耕细作后,投入增加又变成高产低收益。因此,高产未必高收益,甚至可能是高产低收益,需要以区域平均投入产出与最优平均投入产出的比值构造土地经济系数。运用不同土地的经济系数,将土地质量等指数(即作物生产量)修正为包含土地投入产出效益的土地综合等指数,体现相同土地潜力、相同利用水平但经济水平不同产生的等级差异。

  3.4 土地分等的技术路线和体系模块

  按全国农用土地分等的总体思路,《农用土地分等规程》的技术路线为:

  (1)按光、温条件计算各有关作物的光温生产力指数。运用宏观的气候指标计算全国渐变的、各作物的光温生产力指数,形成全国可比、宏观的土地本底差异,即土地光温生产力“差异曲面”。

  (2)按地块条件评定各有关作物理论产量。在气候基本一致区域或相同的地形地貌区内,按照各地块水分、土壤、地貌等指标优劣,用指数加权平均法、几何平均法或标准样地指数计算土地自然质量分,分作物的光温生产力数值经土地自然质量分修订为各作物的理论产量,突显因不同土壤条件造成的土地差异,以反映气候和土壤条件叠加后的土地评价结果。

  (3)按标准耕作制度计算土地总理论产量,评定土地潜力等级。根据标准耕作制度,确定当地的各指定作物,  并以大宗粮食作物(即基准作物)为基准,通过光温生产力指数比较,形成各作物与基准作物的产量比。将各指定作物的理论产量按照产量比统一换算为标准粮产量,加总后得到各地块的理论标准粮总量,按其差异即可划分土地潜力等级。

  (4)根据土地利用水平进行修正,完成土地质量等级评价。分区域(或单元)进行土地利用水平测定,以不同区域间土地社会平均利用水平的相对差异构建利用系数。用土地利用系数将土地理论标准粮总产量修订为土地实际标准粮总产量,体现相同土地潜力但因利用水平不同造成的土地质量差异,据此划分土地质量等级。

  (5)按投入产出水平进行修正,实现土地经济和综合评价。分村、组(或区域单元)进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测定,以不同区域间土地社会平均投入产出水平方面的相对差异构建经济系数。用经济系数修订土地质量等级,以体现相同土地质量但因经济效益不同造成的土地综合差异,完整反映各种条件对土地的影响,最终形成土地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实现土地等级在全国范围可比。

  从以上步骤可以看出,土地分等定级体系包含了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潜力评价、土地质量评价、土地利用评价和土地经济评价的多项内容。要使各种评价方法在同一体系内完全整合、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最终产生多项成果,需要采用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按照模块设计、综合集成的思路,对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体系进行全面设置和系统安排。在体系中首先将土地潜力评价、土地质量评价、土地利用评价、土地经济评价等相关内容按模块化方式集中处理,然后用作物光温生产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区、因素指标区、评价单元等空间曲面和空间区划进行横向衔接,最后通过等别指数完成纵向整合,形成一个拥有多模块结构,各模块之间密切关联、相互衔接、完全整合的体系。

  其中,土地质量评价模块用光温生产力、土地自然质量分和土地潜力指数构成,涵盖作物光温生产力计算、适宜性评价、质量评价内容,评出以土地生产潜力指数为主的土地质量;土地利用评价模块由利用系数和土地质量等指数建立,包含土地利用系数测定、土地社会平均利用水平评价、土地质量修订等内容,评出土地潜力与利用水平相结合的土地质量等指数;土地经济评价模块用产量―成本指数、经济系数和土地综合等指数构建,包括土地投入产出水平测定、土地经济评价、土地综合等指数计算等内容,评出土地质量评价、土地利用评价和土地经济评价相结合的土地综合等级。

  3.5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成果体系设置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对中间成果、最终成果进行了整体性、层次性设置。基于本次分等定级过程是对作物生产量的逐项订正,每一个主要评定环节都可以产生一个单项土地评价成果,除土地分等指数外,还产生光温生产力指数、土地质量分值、土地潜力指数、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等多层次的中间成果,每一层次的成果都可以划分等级,单独表现农用土地某方面差异。不仅使此次全国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基础特别雄厚、扎实,而且还可以得到易于修改、变动和重组的系列成果,满足多用途的目标要求。

  (1)农用土地分等的主要单项中间成果:①光温生产力指数。单一作物的光温生产力指数反映该作物生产潜力在全国的地带性分异规律,多种作物的光温生产力指数分布图可以为制定各地耕作制度和作物区划提供最基础的、定量化的依据。②土地质量分。相当于小区域内依据土壤、地形等条件进行的土地适宜性或土地质量评价。

  单一作物的土地质量分由于按作物与因素的关系计算,可以作为该作物的小区域土地适宜性评价成果;多个指定作物的综合土地质量分,则是小区域土地质量评价成果,是土地定级的重要基础。③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利用等。土地利用系数在概念上可看作是人们生产活动对自然生产力的实际利用程度,本身即为土地利用评价的重要成果,也可将土地利用系数作为一项综合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等,并进而得到土地利用等的专项成果。④土地经济系数和土地经济等。土地经济系数体现产量成本比值的相对差异,单独使用时可以反映农用土地投入产出差异在全国的空间分布规律。把全国土地经济系数按差异分成若干等,也是一项重要的专项成果。

  (2)农用土地分等中组合形成的主要成果:①土地适宜性评价成果(各作物光温生产力指数+ 该作物土地质  量分修订)。各作物的光温生产力指数经该作物土地质量分修订后,得到各作物理论产量,在土地单元上进行比配后可以获得定量的、全国土地适宜性评价成果。②土地潜力等级成果(各作物理论产量+ 标准耕作制度+ 产量比系数折算)。按标准耕作制度选定指定作物,将土地单元上各指定作物理论产量折算为总标准粮,按标准粮总量划分的等级结果即为土地潜力等级。③土地质量等级成果(土地潜力评价+ 利用系数修正)。用土地利用系数修订土地潜力评价中的标准粮总量得到农用土地质量指数,据此划分的土地质量等级是农用土地分等的重要成果,也是本次工作的核心内容。④土地综合等级成果(土地质量评价+ 经济系数修正)。用土地经济系数修订土地质量评价中的农用土地质量指数得到农用土地综合指数,据此划分的土地等级就是农用土地分等的最终成果。

  3.6 农用土地分等工作精度、难度和工作量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涉及面广、技术要求多样,每一地块等级的获得既要进行大量野外调查、实地测量,又要进行多重设定、复杂计算。需要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法,按照系数计算“上繁下简”、技术操作“上难下易”、工作量分配“上少下多”等原则,分层次、分难度、分时段地妥善安排中央、省、市、县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合理设置土地分等工作体系。

  首先,要将精度要求高、涉及高难度、复杂计算、受多方面影响,并且起宏观控制作用的指标制定工作,如作物光温指数计算、标准耕作制度划定、作物生产量比等,交由中央组织的专家进行,以保证土地等的全国宏观控制作用和评价基础背景值的准确性、一致性。充分发挥专家的全局指导和控制作用,将各种系数计算结果编制成表,各地在开展工作时不必重复进行复杂计算。这部分设计特点是工作精度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但工作量相对较少。

  其次,将需要较强综合判断能力、考虑多方面影响,而且属于区域控制作用的指标制订工作,如划定指标控制区、选取土地评价因素、确定土地―作物因素分值关系等,交由各省组织的专家进行。也要将相关工作成果编制成册,使各市、县在操作时有章可循,减少地方工作量,保证评价结果简洁统一,省级层面工作的平衡要求高,属中等难度、中等工作量。

  最后,是各市、县基层完成的具体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如调查具体土地单元、计算分值、划分等级等,主要以耐心细致的内外业工作为主,复杂的计算和区域划分主要通过查询表册获得。这一层面工作量大、对实际操作要求高,但工作难度低,适应基层技术工作特点。

  4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的主要方法和技术处理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中评价体系的构建、评价类型的整合、评价模块的衔接乃至由定性评价向定量评价的过渡,均通过一系列具有严密数理逻辑的指标、系数、分值体系来完成,而分等定级的条件界定、指标划分、计算规则及具体操作等则通过众多技术设计实现。

  4.1 分等指数体系和计算公式设计

  要实现土地各种差异定量化,并使差异能在计算中自行传递、综合,最佳方案是以分等指数计算为核心建立一套诸如光温指数、质量分值、利用系数等物理含义明确、可连续计算的指数和计算公式。将分等因素计算、质量评价、利用评价、经济评价及整个体系用一系列指数整合,并贯穿始终,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综合等级可比。《农用土地分等规程》采用的农用土地分等指数体系和计算公式如下:

  Gi = ΣGi j

  Gi j = Yi・j Kcj

  Yi j = Ri・j Ki j

  Ki j = Yj / Yj,max

  Kcj =(Yj / Cj ) /(Yj c,max / Cj c,min)Ri j = αi j・CLi j・βjCLi j =[ΣWk・fi j k ]/ 100

  综合上式可得:

  Gi = Σ(αi j・CLi j・βj・Ki j・Kcj )

  上式中,Gi 为分等单元的土地等别指数,αi j 为作物光温生产潜力指数或气候生产潜力指数,CLi j 为作物土地质量分值,Wk 为作物分等因素权重,fi j k 为作物评价单元分等因素,βj 为作物生产量比系数,Ki j 为作物土地利用系数,Kcj 为作物土地经济系数,Yj 为样点第j 种作物实际单产,Cj 为样点第j 种作物实际成本,Yj,max 为第j 种作物区域最大产量,Yj c,max 为第j 种作物区域最大产量成本指数样点的产量,Cj c,min 为第j 种作物区域最大产量成本指数样点的实际成本。

  等别指数的计算公式完整表达了在标准耕作制度控制下,从作物光温潜力出发,测算土地自然质量分,得到作物理论产量,经产量比系数折算成标准粮数值,再经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修订,综合成全国可比的数量指标化的土地分等定量化过程。

  4.2 土地因素指标体系和因素选取设计

  土地分等定级涉及众多繁杂的土地因素,需要按其重要性及在全国的作用范围设计适宜的因素体系。《农用土地分等规程》将实现全国可比的土地因素分为宏观尺度、区域尺度和微观尺度。

  (1)宏观尺度因素指影响土地生产力的光、温、水等气候状况。一般在中等范围和一定区域内变化不大,只有在大尺度范围才有明显变化和差异,属评定全国土地的基础因素,反映土地的背景差异。

  (2)区域尺度因素指影响土地生产力的土壤理化特征、农田灌溉、地貌等土地条件。一般在小范围内变化不显著,只有在中尺度范围才有大变化和差异,属评定土地的主要因素,反映土地的主要差异。

  (3)微观尺度因素指影响土地生产力的微地形、坡度、质地等土地条件。一般在小范围内就有变化和差异,属评定土地的辅助因素,反映土地的局部差异。

  按不同作用尺度构建土地因素指标体系,使选择分等因素有了化繁为简的基础。宏观尺度因素只在全国层面选用,由国家统一计算光温生产力指数;区域尺度因素只在省划定的指标控制区内独立筛选,在具备光温指数作本底并设立土地因素指标区的状况下,剔除区内变化小的指标,只选自身差异大的作为主导因素,大大简化了指标选取;微观尺度因素只在市、县层面工作的小范围内选取使用。

4.3 土地分等单元和因素指标量化方法设计

土地分等定级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小区域的、农民凭经验得到的,评价简单易行,可以得到较好的等级结果,但扩大到大区域的离乡、离土评价,则等级难以平衡;按理论指导、设计的大区域评价,数理逻辑严密、等级均衡性好,在小区域的具体操作往往过于复杂、结果欠佳。此次分等定级理论性强、宏观控制严密,要扬长避短,增强基层操作性、简便性,就需要在分等单元和因素指标定量化方面设计出数据来源可靠、操作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1)土地分等单元划分。小区域评价的简便易行有赖于简练的主导因素及与之配套数据获取的有效性。《农用土地分等规程》用不同的指标控制区来简练分等主导因素,通过设计不同的分等单元来保障数据可靠和有效获得。土地质量属土地自然性状差异,地块有关条件直观可见、差异明显,变化梯度大,空间上也常呈非连续性变化。因此,以一定地块为分等单元,进行实地调查或内业判读,数据来源可靠,客观真实性易于保证。

  土地利用和土地经济投入产出状况等土地经济社会特性,在小范围内差异不明显,变化梯度小,空间上也多呈连续变化状态,获得数据的周期长、观测难,获得的数据不易准确,故与农经资料调查相结合,以村组行政范围为工作单元,获取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产量、投入产出状况数据,用于利用评价、经济评价。

  (2)土地因素指标值计算。经验方法评价土地之所以有一定的准确性,主要得益于其相对概念。《农用土地分等规程》按照因素相对优劣比较原则进行设计,各种因素在按定量计算为主、定性判别为辅转化为指标值时,尽量将因素指标的绝对值转化为相对值,形成相对值指标体系。将土地评定从注重绝对值高低转向注重相对值差异,巧妙利用了指标绝对值不易准确而指标相对值易于掌握的特性,将评定过程的随机误差转化为系统误差,提高整个等级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反映相对值核心概念的典型指标计算有:①光温生产力指数计算:以往研究表明,要计算出与实际完全一致的光温生产力绝对数值相当困难,但土地分等中放宽对绝对值的要求,在同一体系内着重建立不同地区间光温生产力的相对系数却较为容易,并且可选用的计算方法较多且科学。②土壤理化指标:各土壤理化指标与作物生产量一一对应的绝对值数据几乎无处可查,但土壤理化指标变化与作物生产量变化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却很易确定,在土壤理化指标对作物有效作用的区间,可较为方便地对有关指标进行相对值量化。

  4.4 农用土地不同地类多宜性选择设计

  农用土地评价首先要对土地进行宜耕、宜林或宜草的多宜性选择,然后再针对不同地类开展分等定级。《农用土地分等规程》设计思路为:现行稳定、连片的耕地、林地、草地已经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适宜性的基本、现实的选择。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是在尊重利用现状基础上,以耕地为主体,包括对特定的其他农用土地进行农耕等级评定。因此,除现有耕地外,对农林、农牧过渡地带及其他区域内,不具有稳定利用状态的、适宜进行农耕的园地、林地、草地、荒地及其他过渡地类,均做出耕地评价、划分等级。由于在农用地内部尊重既有利用现状,对大范围连片、稳定的园、林、草地不做耕地评价,减少了工作量,同时,按适宜性对部分特定的非耕地进行耕地评价,较好地满足了农用土地多宜性选择要求,还为将来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地类调整提供了科学依据。

  耕地评价同样需要面对种植业内部多宜性问题。理论上同一地块可以种植众多作物,有多种适宜性选择。由于作物生长在时间上互斥,一段时间内只能种植有限作物,加上无霜期限制,土地虽具有多宜性,但一年内也只允许有限作物形成配套,如“一年几熟”等。考虑到评定土地等级只应以社会平均种植水平来衡量,《农用土地分等规程》设计的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是用标准耕作制度下的基准作物、指定作物来体现土地的多宜性,最终以标准耕作制度下的多种作物生产量之和综合衡量总生产能力,直接将土地多宜性量化为土地等级。

  4.5 多因数分值法和标准样地法设计

  在同一气候区内,土地条件差异对土地等级影响明显,两者相关性较好,可以通过逐个评定因素优劣来评定土地等级高低。逐个评定因素对土地等级的综合作用,以推断性质。《农用土地分等规程》设计的农用土地分等定级采用了加权指数和法及几何平均值法,加权指数和法因为有权重设计能够突出主导因素作用,但因权重设计有较强主观性,不易把握。几何平均值法,突出了限制因素作用,如果土地因素对作物生长构成限制,在诸个决定土地等级高低的因素中,土地生产力由最次因素决定。然而无论是加权指数和法还是几何平均值法,各因素间的相互关联,各因素对土地等级的综合影响,都带有很强的主观推断性,在实际中都多有不够吻合的地方。

  通过标准剖面建立标准样地旨在克服因素法主观推断的成分,吸取农民凭经验判断的合理成分,根据系统论的“黑箱原理”,忽略土地各因素间的内部关联与作用机理,只从土地剖面的整体特征及对土地等级的影响关系,直接评定土地剖面的整体好坏,并通过系统控制布点,形成网络和剖面分值系列。其他单元剖面采用与标准剖面比较、插值的方法,得到土地质量分值系列。《农用土地分等规程》采用了因素法和剖面法设计,在完善因素法的同时,推进剖面法,最终形成全国标准剖面控制网络,为构建土地评价标准剖面体系打下永久基础。

  4.6 分等定级与土壤普查、土地详查衔接设计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体系是国土资源从数量管理向质量管理过渡的重要桥梁,必须在土地利用类型基础上,充分利用前人研究成果,体现国家控制、省级指导、县为单位,不同层级共同完成,因此,要尽量避免重复劳动、重复计算。在基础图件和面积数据上要完全与土地详查及变更调查相衔接;在土地自然质量评价上,主要以土壤普查、农业区划等研究成果为依据;在评价对象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工作步骤上,要与数字国土工程相配套,使之成为国土资源管理整体措施的一个重要环节。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摸清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分布,土地分等定级揭示土地质量、土地利用价值或土地经济价值高低。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的应用目标,是为土地生产力核算、制定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护基本农田提供科学依据;为农用土地开发整理设计、耕地占补平衡、补偿标准制订和税费征收提供科学依据。这项工作的开展,必将在土地评价科学研究领域和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4.7 农用地价格评估类型设计

  农用地价格评估分为两种情况。作为控制性的农用地平均价格,需评出基准地价和补偿区片价,作为社会公益性评估,以满足面上的、整体的需要,这样可以节约经费,不闲置、不过时、不浪费;对于转让宗地和被补偿地块价格,何时需要就何时评定,以保证过细的工作,经费也有充足保障,并逐步转移给中介服务,纳入商业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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