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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嘉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3-06-12 1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发布日期:2023-02-13 17:4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嘉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精密智控的原则,及时、有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药安委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药安委主任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还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

3.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协调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宣传报道方案及口径把握,协调、组织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舆论引导以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行业发展、食品安全管控能力提升以及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工作,督促食品工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风险防控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保障事故发生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故、污染纠纷影响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技术保障工作;牵头做好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的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等工作。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食品流通行业、餐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等工作;督促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风险防控等工作;负责对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通报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受省卫健委委托,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存档备查;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根据污染情况指导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法定职责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等工作;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综合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因餐厨废弃物处置不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因食品摊贩加工销售的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嘉兴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申报、检验、监管和放行等环节的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应工作。

3.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药安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3.4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危害的人员。

(4)社会稳定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防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专家咨询组: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咨询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6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也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县级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3  报告

4.3.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食药安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单位应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市委办公室和市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3.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5.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全市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经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相应Ⅰ、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经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药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食药安办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省食药安办,并报省政府备案。

5.2.3  Ⅳ级应急响应

经初步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县级食药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食药安办应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省食药安办备案。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医学救援。医疗救治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3)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检测分析评估。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及时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市应急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统筹做好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指导督促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发地社会治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场所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调整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调整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食药安委调整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终止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食药安委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处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国家部委及牵头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市食药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6.3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保障队伍,规范队伍管理,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落实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收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装备配置,强化应急保障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当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食药安办负责本预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市食药安办适时对各地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做出补充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是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在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转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指挥、组织、参与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应急响应、调查处理、总结评估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组建并派出工作组,研究并组织实施应急工作的专业技术处置和重大安全技术事项等决策措施,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协调跨县(市、区)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市、区)政府组成。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助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次生灾害防治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和技术专家组等若干应急小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交通、通讯、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事发地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建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协调市基础通讯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组织力量抢修电力设施,确保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对处在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及事发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等单位,负责统一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事故信息的通报和舆情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9)技术专家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根据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专家库。专家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技术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抢险方案,为实施救援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2.4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参照省、市应急指挥体系运作模式,建立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使用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使用单位责任,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

(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1.2  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2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管理(以下称为“重大危险源”):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重点区域和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使用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3.3  信息报告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站所,以及基层政府、安全协管员、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突出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测,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4  预警行动

接到辖区内或周边地区发生以下事故信息时,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2)高参数锅炉爆炸、火灾事故;

(3)输送剧毒介质的压力管道泄露;

(4)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稳定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2)事故本身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演变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和设备、设施名称;人员伤亡、疏散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无论等级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上报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分级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启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到达前,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救援。

4.3.3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指导意见,必要时派出指导协调组,并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4.4  应急处置

4.4.1  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4.2  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  抢救伤员

应急处置中,应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伤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4  组织疏散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5  危险物质探测及危险源控制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4.6  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手段进行事故现场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4.4.7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4.8  启动事故调查

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4.5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宣传报道组应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6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临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等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与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

(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

(4)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5.4  责任追究与奖惩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重大建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事故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责任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遇到紧急情况时可立即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保持随时可用。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根据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事发地政府要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驻嘉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6.5  通信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急值班电话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信息交换快速、通畅、准确,确保应急救援的信息指挥通畅。

6.6  人员防护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队伍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抢险救助组指令进出事故现场。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边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事发地政府负责居民避险疏散、临时安置工作。

6.7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协助参与应急救援。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  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和其他部门要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2)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

7.2  预案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应预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7.3  应急演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桌面推演、基地演练、现场演练等实战化演练活动,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提高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应急能力水平。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协调、整合相关方面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专家作用,普及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自救、互救知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特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市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保障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加强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2)科技为先,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网络技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预防体系;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科技保障行动的牵头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各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为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

(4)整合资源,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作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平台,协同各行业、专业、学科的技术专长和优势,为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保障。

2  组织保障体系及职责

2.1  市科技保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成立嘉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科技保障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接受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其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确定科技保障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区、县(市)对事发地区进行紧急技术支援;视情决定成立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决定其他重要科技保障事项。

市科技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和突发事件各应急处置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数据办、嘉兴海关、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嘉广集团、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2.2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可视情况和应急技术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科普组、技术攻关组、技术鉴定组等,成员由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并邀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组织突发事件技术分析会商,从技术角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贯彻市科技保障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保障工作;汇总上报突发事件技术保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调查;组建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联系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组建市突发事件科技保障专家库,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开展公共安全方面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对科技保障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和检查;承担市科技保障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相关技术咨询、指导的通知、通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事件技术保障重大项目的基本建设综合管理,安排与科学技术保障相关的重大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科学技术保障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市经信局:协助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涉及学生公共安全的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织高校科研力量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组织公共安全领域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处置工作;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外国专家参与突发事件技术咨询、指导等工作。加强地震监测,协助做好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协助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在处置突发事件技术保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水污染纠纷、放射源丢失和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危房等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城市燃气、自来水供水、城市道路、大桥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船舶事故及突发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承担防御洪水、台风风暴潮等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做好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对突发公共事件、灾害人员救护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市场经营秩序事件、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开展相关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做好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对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影响等方面统计的技术保障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的警报发放及所需防空场所启用工作。

市政务数据办:负责提供应急视频的互联互通和应急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技术保障。

嘉兴海关:负责突发事件技术保障中有关进口技术设备、设施的紧急通关工作;负责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出入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出入境较大以上动物、植物及其病虫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突发事件技术保障中有关技术设备、设施紧急检验检疫工作。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负责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嘉兴电力局:负责电力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嘉广集团: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负责信息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通信事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本市突发事件科技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建突发事件科技应急保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智囊团和重要参谋,由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各方面的技术处置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

建立市突发事件科技保障专家库,收录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各方面的技术处置和应急管理专家,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意见和建议。

3  响应行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由市科技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市科技保障组,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科技保障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主管单位的科技部门应及时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先期科技保障工作。

(2)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要密切保持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管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科技保障需要。

(3)市科技保障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应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

(4)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应立即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技术调查并及时续报。

(5)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遇到技术难题时,市科技保障组应立即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科技保障紧急支援,现场指导科技保障工作。

(6)市科技保障组应组织专家进行突发事件技术分析会商,从技术角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7)突发事件技术保障工作在我市遭遇重大科技难题时,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应立即开展科技检索,并组织相关科技专家进行紧急科研攻关,或向有关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科研单位请求紧急技术援助。

(8)市科技保障组应派出技术保障督导检查组,检查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督导科技保障工作。

4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由市科技保障组宣布科技保障行动结束,并做好科技保障的善后处理工作。

5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结束后,由市科技保障组派员参加事件评估,或由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科技保障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科普宣传保障

利用各类科普宣传周、科普宣传日,向公众普及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预防防范、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预防防范、紧急避险(难)和自救互救能力。

6.2  信息资源保障

逐步建立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畅通。

6.3  技术支撑保障

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与调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提高科技防范整体能力,形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

6.4  科技创新保障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注重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物资保障等方面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6.5  科技专家保障

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技术处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6.6  资金装备保障

突发事件技术保障所需经费列入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确保经费落实。

6.7  协同应对保障

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优势,协同配合,确保完成技术保障任务。

7  监督与管理

7.1  人员培训

加强科技保障人员培训,特别是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保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7.2  方案演练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准备工作需要,协调各成员单位适时配合开展科技保障演练,提高成员单位的应急意识和协同保障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分。

8  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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