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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交所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的法律分析梳理(转) 分拆上市概述分拆上市通常指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业务分拆到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分拆上市在境外成熟市场比... 

2023-12-14 07: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Goldwolf69,(https://xueqiu.com/8531130538/196665123)

分拆上市概述

分拆上市通常指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业务分拆到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分拆上市在境外成熟市场比较普遍,中国证监会亦于2004年7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予以规范。但A股市场分拆上市暂无具体法律规定及监管规则可循,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待分拆上市的态度为“不鼓励”、“从严审核”。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上述规则施行后,A股市场分拆上市将在科创板取得突破。

本文将对近年来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的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对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的主要优势

中国证监会对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目前持开放态度,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主要具有下述优势:

1、提高发行人股份的流动性及价值,在境内发行A股预期将获得更高的资产溢价,发行人的上市将带来母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值的增值。

2、形成两个融资平台,发行人可以为其业务发展开拓新的融资和筹资渠道。

3、发行人募集资金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现有业务。

4、同时受到香港及大陆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增加透明度。

5、提升和加强公司治理。

6、解决管理层激励和约束不足问题。

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规定适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之《第15项应用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1、如拟分拆上市的公司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须满足《联交所上市规则》之基本上市准则。

2、母公司(指拟分拆上市的公司的母公司,下同)最初上市后的三年内不得作分拆上市。

鉴于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审批是基于母公司在上市时的业务组合,而投资者当时会期望母公司继续发展该等业务。因此,如母公司上市年期不足三年,上市委员会一般不会考虑其分拆上市的申请。已根据《上市规则》第九A章成功从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上市发行人将以其当初于创业板上市的日期作为该条所述的母公司上市日期。

3、如无特殊情况发生,母公司经分拆后余下的业务和资产须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条规定的最低盈利条件。

母公司须使上市委员会确信,拟分拆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保留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相当价值的资产,以支持其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地位。上市委员会不会接受以一项业务(子公司的业务)支持两个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的情况。母公司除保留其在子公司的权益外,自己亦须保留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及足够业务的运作(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权益),以独立地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

在母公司(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权益)未能符合第8.05条的最低盈利规定的情况下,母公司如能证明其(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权益)未能符合第8.05条的最低盈利规定的原因,纯粹是由于特殊因素或市况大幅逆转,则联交所可能给予豁免。同时,母公司亦须令联交所确信:有关因素只是暂时性质,而且相当可能不会继续存在或日后再次出现;或者,母公司已采取适当措施以抵消市况逆转对其盈利的影响(视属何情况而定)。此外,母公司(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权益)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前的5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个财政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为符合上文所述的最低盈利总额规定,母公司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a) 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3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未能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则

(b)

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4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仍未能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则

(c) 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的5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有关的盈利/亏损指母公司的股东应占盈利/亏损(不包括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并应扣除母公司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在上述(b)或(c)的情况下,母公司必须令香港联交所确信,就那些没有将盈利/亏损计算在5,000万港元最低纯利内的财政年度,其盈利/亏损是受到特殊因素及/或市况大幅逆转所影响。

4、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

考虑有关以分拆形式上市的申请时,上市委员会将采用下列原则:

(1)由母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应予以清楚划分。

(2)子公司的职能应能独立于母公司。上市委员会除要求子公司保持业务及运作独立外,亦要求子公司在下列方面有其独立性:

董事职务及公司管理方面的独立。两公司有相同董事出任的情况尽管在本原则下不会对有关申请资格构成障碍,但发行人须使上市委员会确信,子公司会独立地及以其整体股东的利益为前提运作,并在其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实际或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时,不会仅仅考虑母公司的利益;

行政能力方面的独立。尽管上市委员会就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有关行政及非管理职能(例如秘书服务)的分担方面愿意作弹性处理,但上市委员会会要求所有基本的行政职能均由子公司执行,而毋须由母公司给予支援;以及

母公司须使上市委员会确信,母公司及子公司两者之间持续进行的以及未来的关联交易,均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及/或此章的豁免规定适当进行,尤其是,即使获得任何豁免,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持续关系,在保障各自的少数股东权益方面不会虚假或难以监察。

(3)对母公司及子公司而言,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应清楚明确,并在上市文件中详尽说明。

(4)分拆上市应不会对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5、分拆上市建议须获得股东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及在适用关联交易的条文的情况下,(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如有关交易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25%或25%以上,须获股东批准。分拆上市建议如属于上述情况的,必须寻求获得母公司的股东批准。此外,如控股股东在有关建议中占有重大利益,则该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均须放弃其表决权。

如分拆上市建议须经母公司的股东批准,无论控股股东是否需要放弃其表决权,母公司均须遵守第13.39(6)及(7)条的规定。在向股东发出通函中,必须载有分拆上市之详情及分拆上市对母公司的影响。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6)(b)条所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不能同时担任子公司的保荐人或联席保荐人或包销商)。

在任何情况下,如控股股东在面对大多数小股东反对下投票通过分拆上市建议,则有关独立财务顾问须就在有关股东大会上所作出的讨论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报告。

6、保证获得子公司股份的权利(IPO新股获配权)

(1)IPO新股获配权

上市委员会要求母公司向其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使他们能获得子公司股份的权利,以适当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方式可以是向他们分派子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是在发售子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中,让他们可优先申请认购有关股份。至于子公司股份中拨作保证他们获得股份权利部分的比例,则由母公司董事与其顾问决定,并且母公司全体股东将会获得同等对待。因此,控股股东据此收取其应得比例的股份不受限制。如子公司的建议上市地点不在香港,而在这保证的权利项下可获得的子公司股份,仅可通过在香港公开发售的方式提供予母公司的现有股东,则有关公司需作出陈述,解释有关保证权利的规定为何不符合母公司或其股东的利益,以供上市委员会考虑。此外,即使子公司将在香港上市,母公司的小股东亦可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放弃有关保证的权利。

如子公司是在本应用指引第2段附注所述情况下须遵守本应用指引的规定,母公司应尽力为其股东提供保证,使他们能获得子公司的股份的权利。母公司是否有提供此等保证,将会是香港联交审批有关分拆上市建议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2)IPO新股获配权的豁免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除非有关人士为下列合资格投资者,非中国投资者无法在境内开立证券账户,继而亦无法认购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在A股上市过程中新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① 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境外投资者;

② 经中国商务部批准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④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⑤ 在中国境内工作和生活的香港、台湾及澳门居民;

⑥ 在中国拥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公民。

如发行人仅在境内发行股份,且其现有股东都不是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则向其提供IPO新股获配权存在法律障碍。

参照华宝股份案例,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有条件豁免母公司严格遵守IPO新股获配权的规定,豁免条件为母公司需要披露如下资料:

① 不向股东提供IPO新股获配权的理由;

② 中国法律法规有关提供IPO新股获配权的法律限制;

董事会就不向股东提供IPO新股获配权的影响及子公司于境内上市及IPO新股获配权豁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母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发表的意见。

7、分拆上市建议须经香港联交所审批。

香港联交所对接受或拒绝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建议,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

8、其他规定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子公司在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大于母公司届时市值的75%或以上,则母公司还需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并将本次发行提交联交所审批。

A股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A股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案例

(一)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宝股份”)的母公司华宝国际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HK.00336,实际控制人为朱林瑶;华宝国际间接持有华丰国际100%股权和香悦科技100%股权,华丰国际和香悦科技分别持有华宝股份90.1153%的股份和0.0902%的股份,华宝国际合计持有华宝股份90.2055%的股份。

(2)华宝股份主要从事香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经营少量食品配料业务。报告期内华宝国际和华宝股份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华宝国际和华宝股份通过股权结构调整、固定资产转让、业务停止、注销等方式,对相关业务进行了剥离与整合。整合完毕后,华宝股份不再经营香原料业务、卷烟新材料业务、电子烟业务等业务。

(3)发行人认为,华宝国际香原料业务和华宝股份香精业务在产品特征、应用领域、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核心技术、核心人员、产品商标,以及原材料采购和客户销售等各方面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性和可替代性,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反馈关注问题:

发行人由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华宝国际控制。请发行人:

(1)说明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请提供发行人分拆上市获得香港联交所的同意函。

(2)说明华宝国际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时间、上市的资产范围、业务与本次发行人本次IPO资产范围、业务的关系、申请公开发行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华宝国际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动及其持股变动情况。

(3)说明华宝国际及其董监高人员上市期间的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前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

(二)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诺威”)的母公司石药集团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HK.01093,实际控制人为蔡东晨;石药集团间接持有恩必普药业100%股权和欧意药业100%股权,恩必普药业和欧意药业分别持有新诺威98.69%的股份和1.31%的股份,石药集团合计持有新诺威100%的股份。

(2)石药集团为特大型制药企业,是我国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新诺威主要从事功能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新诺威与同一控制下企业河北果维康、中诺泰州存在同业竞争,为消除同业竞争,新诺威于2016年收购了同一控制下河北果维康100%股权、中诺泰州100%股权。

2、反馈关注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石药集团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控制公司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100%股权。请发行人:

(1)说明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提供香港联交所就发行人分拆上市的同意函。

(2)说明石药集团在香港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方式(IPO、借壳)、上市的业务和资产范围以及与发行人业务和资产的关系、上市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上市后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情况。

(3)说明上市期间石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三)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南电路”)的母公司中航国际控股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HK.00161;中航国际控股直接持有深南电路92.99%股权,中航国际直接持有中航国际控股37.50%的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航国际深圳间接持有中航国际控股33.93%的股份,中航工业持有中航国际62.52%的股权,中航工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深南电路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封装基板、电子装联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中航国际控股为一家多元化战略投资控股公司,主要通过附属公司从事电子高科技、零售及高端消费品、地产与酒店、贸易物流、资源投资与开发等业务,控股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深天马A;股票代码:000050.SZ)、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飞亚达A;股票代码:000026.SZ)等公司,并持有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航地产;股票代码:000043.SZ)部分股权,与深南电路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反馈关注问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香港上市公司中航国际控股的控股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说明控股股东中航国际控股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上市的资产范围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资产范围的关系、申请公开发行时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前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影响。

(四)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鸟消防”)的母公司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大青鸟环宇”)为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HK.08095,其股权结构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北大青鸟环宇持有青鸟消防51.02%的股份。

(2)青鸟消防主营业务为消防安全系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北大青鸟环宇的业务包括消防安全系统产品、旅游业、投资业务三大板块,其中,青鸟消防及其子公司经营消防安全系统产品,北大青鸟环宇的其他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旅游业、投资业务,不存在北大青鸟环宇的其他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消防安全系统产品的情形。

2、反馈关注问题: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K08095)(以下简称北大青鸟环宇)经营以及资产总额、收入和税前利润等最新状况,对照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以及香港地区有关规则的规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北大青鸟环宇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己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是否取得香港联交所对其分拆上市的批准。

(五)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山股份”)的母公司金山软件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HK.03888,实际控制人为雷军,金山软件通过WPS开曼、WPS香港持有金山股份67.50%的股份。

(2)金山股份主要从事WPSOffice办公软件产品及服务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推广,金山软件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金山软件通过WPS开曼持有WPS香港100%的股权,WPS香港除持有金山股份股权外还从事论坛网站运营业务。

2、反馈关注问题:

发行人为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旗下独立的办公软件业务主体。请发行人:

(1)说明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经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在境内分拆上市,是否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许可,是否履行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2)说明金山软件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上市的资产业务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申请公开发行时香港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金山软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金山软件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金山软件控制的各下属企业在业务经营、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曾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前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3)补充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涉及金山软件及下属企业、金山软件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方面的披露内容,与金山软件在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是否一致,并以列表方式详细说明。

(4)说明并补充披露雷军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比例。认定雷军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六)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利光电”)的母公司信利国际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HK.00732,实际控制人为林伟华;信利国际间接持有信利光电85.42%的股份。

(2)信利光电主营业务为集成触控模组、触摸屏和微型摄像模组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信利国际是一家投资控股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贸易和多项电子元器件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及销售业务,下属最主要的两家生产制造型企业为信利光电和信利半导体,信利光电和信利半导体的营业收入合计占信利国际收入比例超过90%。信利半导体的主营业务为生产经营液晶显示器、液晶显示模组等产品。

2、反馈关注问题:

发行人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信利国际的附属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

(1)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发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信利国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信利国际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时间、上市的资产范围与本次发行人本次IPO资产范围的关系、申请公开发行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人员上市期间的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前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影响。

中国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

根据上述案例,中国证监会对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的审核关注要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2、发行人在境内分拆上市是否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许可,是否履行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程序,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分拆上市是否获得香港联交所的同意函。

3、发行人母公司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时间、上市方式(IPO、借壳)、上市的业务和资产范围以及与发行人业务和资产的关系、上市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上市后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情况;发行人母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母公司控制的各下属企业在业务经营、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动及其持股变动情况。

4、发行人母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上市期间的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前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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