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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 358 作者: 邢璐 展开 摘要: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动物作为人们的使用性工具的价值日益降低,更多地被先进的科技所代替,而饲养动物己成为一种时尚,一种生活方式。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律不禁止人们拥有动物,但动物却是个制造危险的来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正是因为这种危险性,随着饲养动物的普遍,由于动物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宠物致人惊吓或咬伤他人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动物园里的动物伤害游人的报道也频频见诸报章。这就需要国家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以解决日益频繁和复杂的动物侵权案件。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相对具体、全面,较之《民法通则》有了些新的变化,体现在归责原则多元化,免责事由严格化,还增加了几种特殊责任情形。虽然《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相对丰富了动物侵权方面的立法,但对于现实中的复杂问题的解决和适用,仍不能完全满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归责原则也较混乱,同时,新法的颁布,总有很多新的亮点进行推敲,要与旧法形成一个系统、协调的认识。 基于此点,论文拟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知识的研究,对在实践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探讨,通过对各国相关法的介绍,能对我国相关法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主要是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制度的理论分析,研究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赔偿规范以及具体的情形进行探讨并提出笔者的设想。 展开 关键词: 饲养动物;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学位级别: 硕士 DOI: CNKI:CDMD:2.1013.106208 被引量: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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