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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虚假列支套取资金的审计案例

2024-07-14 16: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案例以核查组对某单位食堂主副食品采购支出不定期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而不通过对公账号直接转账,涉及金额较大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认定为素材编写,指出在食堂采购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必须要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明财经纪律。

一、案例要情

经核查,该单位食堂将肉类和蔬菜款转至采购员个人银行卡账户,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方式支付给供应商负责人,填制送货单、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对于发生的部分无法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列支的费用,通过食堂主副食品采购由食堂菜肉类供应商在提供结算清单时多填列部分采购内容及金额,虚假列支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报销套取资金用于招待费等。

同时核查发现:食堂副食品出入库、逐日消耗记录均未登记,《伙食费收支情况公布表》未按月公示,部分菜肉款项结算周期长达四个月左右,且未留存相关费用统计和对账资料。采购明细单均有验收人签字,但验收人员未对不符合列支要求而以菜肉款形式多填列的部分采购内容提出异议,验收程序流于形式。个人银行卡账户既存入食堂周转金、报销的食堂菜肉款、个人收入及银行利息等款;又发生支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及个人消费等支出,存在公私资金混用情形,主要用于贷款还款、基金理财及转给配偶近亲属等方向,伙食报销资金流向混乱;支付方式大批量采用现金支付行为,个别队站在菜市场采购另在其他超市代开发票,存在较大自主权开票空间;伙食管理五项制度落实不严格、存在一个人把控采购、报销等全流程等重大货币资金安全风险隐患。

二、伙食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和漏洞

1、伙食采购方式不规范

基层队站通过自行采购,对副食品及蔬菜采购具有较大自主权,加上单位对基层队站采购人员、商户的监管不严格、不到位,造成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2、财经制度落实不严格

基层队站伙食经费报销直接转账至队站主官个人账户,队站主官没有将伙食经费卡“专卡专用”,而是与个人生活消费、收入等交织在一起,造成伙食报销资金流向混乱。

3、伙食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

少数基层队站干部对副食品采购流程、核销、资金使用等后勤财经制度不了解、不掌握,认为这是给养员的事,对后勤采购领域做甩手掌柜,只知道提需求,没有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重视后勤业务,不知道学习、指导、监督。每日验收流于形式,报销结算等经费使用不规范,存在一个人把控采购、报销等全流程的问题。

4、资金自查自纠不深入

单位对伙食经费报销资金的流向监督不经常、不到位,在历年资金资产检查中未及时发现相关问题,也未制定有效措施堵塞漏洞。

5、采购过程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基层队站采购副食品过程中,由给养员到菜市场进行采购后,再由其他菜蔬鲜品超市代开发票,单位核销后,再支付菜市场费用,整个采购过程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6、就近采购依赖性较高

大部分队站皆是就近采购副食品,但很少商户能开具发票与电子清单。长期以后,商户可能存在提高价格或者个别给养员依赖性较高的情况。

7、管理模式粗犷,管控不力

个别队站对蔬菜肉类、水果、配料等采购点调研很少,几乎没有,对给养员的核销流程,付款流程不掌握,还保留在以前的粗犷管理模式。验收制度落实不力,不知道采购点的位置、经营范围等内容。

8、支付方式大量采用现金支付行为,存在廉政风险

三、规定依据

1、《中央八项规定清单80条》第五条“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意见建议

1、对于食堂菜肉等无法通过对公形式结算的采购款,建议使用专用银行卡或公务卡(如有)结算,专款专用。

2、建议建立食堂资金管理台账及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台账,以统计期初余额、每次采购金额、应与供应商结算金额、已申请报销金额、待申请报销金额、财务已报销金额、实际与供应商结算金额等数据,定期与财务、供应商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3、加强食堂采购验收管理,应做到采购清单与每日菜谱及用餐人数相匹配,结算明细单与采购清单应保持一致,采购食材实物与结算明细单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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