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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关于“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 在标签中应如何标注呢?

2024-07-13 0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问题(2):委托单位或是受委托单位在标注时信息不全,或是信息有误。

标签标注信息与在国家食药局网站公示信息不同。建议企业在做标签信息时,确保并验证其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所标信息与食药局网站信息保持一致。例:

问题(3):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资质是否齐全?

①关于委托单位的资质要求:

a.如果委托单位不具备该标签产品的生产资质只有经销资质,那么委托单位必须要具有该标签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注意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标签产品的生产范围。

b.如果委托单位同时具备该标签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经销资质,那么企业可以放心的进行产品的委托加工。

②在满足①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关注受委托企业的相关资质问题:受委托单位是否具有该标签产品的生产及经销资质。如果其满足,并且资质的有效性,那么双方便可进行委托加工的合作了。例:

其次,在GB 7718问答里标准有何要求呢?

在问答的第五十一条中有如下规定:

此类情况是特指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合作方式。其表明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即要符合GB 7718中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标注方式。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预包装食品在标注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时,对于国家标准的理解以及举例说明。

注:以上案例均为我公司标签审核过程遇到的类似情况,在此提供给大家,仅供参考,我公司确保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

如果对文章内容有疑问或问题欢迎各位立即指出与作者共同探讨,谢谢!

作者简介

谷春常老师,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专职培训老师,之前在大型食品企业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对食品检测中微生物检测有所研究。针对食品行业产品标签有一定的审核经验。

本单位现有标签专员为食品企业审核标签

详情请咨询谷老师:15210215823(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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