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关于“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 在标签中应如何标注呢?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食品纸袋生产厂家在哪里啊电话 › 预包装食品关于“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 在标签中应如何标注呢? |
问题(2):委托单位或是受委托单位在标注时信息不全,或是信息有误。 标签标注信息与在国家食药局网站公示信息不同。建议企业在做标签信息时,确保并验证其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所标信息与食药局网站信息保持一致。例: 问题(3):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资质是否齐全? ①关于委托单位的资质要求: a.如果委托单位不具备该标签产品的生产资质只有经销资质,那么委托单位必须要具有该标签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注意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标签产品的生产范围。 b.如果委托单位同时具备该标签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经销资质,那么企业可以放心的进行产品的委托加工。 ②在满足①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关注受委托企业的相关资质问题:受委托单位是否具有该标签产品的生产及经销资质。如果其满足,并且资质的有效性,那么双方便可进行委托加工的合作了。例: 其次,在GB 7718问答里标准有何要求呢? 在问答的第五十一条中有如下规定: 此类情况是特指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合作方式。其表明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即要符合GB 7718中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标注方式。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预包装食品在标注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时,对于国家标准的理解以及举例说明。 注:以上案例均为我公司标签审核过程遇到的类似情况,在此提供给大家,仅供参考,我公司确保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 如果对文章内容有疑问或问题欢迎各位立即指出与作者共同探讨,谢谢! 作者简介 谷春常老师,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专职培训老师,之前在大型食品企业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对食品检测中微生物检测有所研究。针对食品行业产品标签有一定的审核经验。 本单位现有标签专员为食品企业审核标签 详情请咨询谷老师:15210215823(微信同)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问题欢迎拨打电话15201533526或咨询微信公众号!在微信搜索“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关注本公众号,并可在“进入公众号”页面选择将本公众号置顶! 培训报名。(课程说明可在公众号“培训界面”查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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