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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的通知

2023-06-15 19: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的通知 宁政发〔2014〕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4〕5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现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在宁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按规定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上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需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改造、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审查的依据。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2005年本)即行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

第一类  核准类(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在跨市、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涉及市、县内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分别由设区市级发展改革、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站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要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上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30万吨及以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在自治区规划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以及二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干线公路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在自治区规划内的独立中小桥梁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飞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飞机制造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至10亿美元(不含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 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类  限制类

一、农林业

(一)天然草场放牧

(二)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三)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四)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五)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六)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七)松脂初加工项目

(八)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九)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十)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

(十一)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十二)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十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十四)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

(十五)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十六)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煤炭

(一)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二)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三)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四)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五)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三、电力

(一)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二)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四、石化化工

(一)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二)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三)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四)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五)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六)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七)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八)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九)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十)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十一)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十二)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十三)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五、信息产业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钢铁

(一)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二)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四)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五)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六)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七)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八)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九)含铬质耐火材料

(十)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十一)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十二)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十三)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十四)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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