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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26

2024-06-12 07: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26-2021 1 总则 2 术语 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应备功能 3.3 电声性能指标 3.4 系统构建 3.5 传输线路 3.6 广播扬声器 3.7 广播功率放大器 3.8 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 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广播传输线路敷设 4.3 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 4.4 其他设备安装 4.5 系统调试 4.6 系统试运行 5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测量点选择 5.3 传输频率特性测量 5.4 声场不均匀度测量 5.5 应备声压级测量 5.6 漏出声衰减测量 5.7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 5.8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2 竣工验收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2 系统运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 附录A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记录表 附录B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表 附录C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记录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应备功能 3.3 电声性能指标 3.4 系统构建 3.5 传输线路 3.6 广播扬声器 3.7 广播功率放大器 3.8 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 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广播传输线路敷设 4.3 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 4.4 其他设备安装 4.5 系统调试 4.6 系统试运行 5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测量点选择 5.3 传输频率特性测量 5.4 声场不均匀度测量 5.5 应备声压级测量 5.6 漏出声衰减测量 5.7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 5.8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2 竣工验收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ublic address system engineering

GB/T 50526-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1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5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26-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由广州市迪土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吸收了当前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以及新的规定和要求,对原规范规定的部分电声性能指标和系统应备功能以及部分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向有关专家和学者广泛征求了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以及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订部分电声性能指标;

2.修正或修改部分电声性能指标的测量方法;

3.增加新的技术和要求,如无线广播和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和规定;

4.增加了第7章“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5.增加了附录C“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记录表”。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号,邮编:510450,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标准主编单位: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中国声学学会声频工程分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声学研究所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声像与灯光技术研究所

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基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崇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云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亿豪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言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慧恒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亿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乐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声雅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曾维坚 王恒 薛长立 顾克明 杨军 范宝元 钟厚琼 石慧斌 孟子厚 张利滨 徐新国 肖学杨 杨忠德 彭妙颜 周锡韬 王齐祥 郭远林 席福广 黄汉贵 李正 王辉 陈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启彤 于庆友 魏增来 姚石 张素伟 唐文 吴鸣 宋鸣 丛陪胜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运行维护,做到安全适用、节约能源、节省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广播系统电声工程部分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与公共广播系统相关的建设工程,应满足建筑声学特性的要求。

1.0.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共广播 public address(PA)

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为公众服务的声音广播,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等。

2.0.2 公共广播系统 public address system

为公共广播覆盖区服务的所有公共广播设备、设施及公共广播覆盖区的声学环境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2.0.3 公共广播设备 public address equipment

组成公共广播系统的全部设备的总称,包括广播扬声器、功率放大器、传输线路及其传输设备、管理/控制设备、寻呼设备、传声器和其他信号源设备。

2.0.4 紧急广播 emergency broadcast

公共广播系统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务区发布的广播,包括警报信号、指导公众疏散的信息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指挥的命令等。

2.0.5 业务广播 business announcement

公共广播系统向其服务区播送的、需要被全部或部分听众收听的日常广播,包括发布通知、新闻、信息、语声文件、寻呼和报时等。

2.0.6 背景广播 background broadcast

公共广播系统向其服务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广播,包括背景音乐和各种场合的背景音响(包括环境模拟声)等。

2.0.7 广播扬声器布点 loudspeakers distribution

在设计和施工中,将扬声器配置到公共广播服务区各个位置的过程。

2.0.8 传输线路 transmission line

将公共广播信号从信号处理设备传输到广播服务区现场广播扬声器的线路,包括各种导电线缆、光纤网络等。

2.0.9 传输距离 transmission distance

由公共广播传输线路输入端到负载端的线路长度。

2.0.10 额定传输电压 rated transmission voltage

传输线路始端的额定电压,也即是传输线路配接的广播扬声器或其他终端器件的标称输入电压。

2.0.11 应备功能 ensured function

公共广播系统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

2.0.12 广播优先级 airing priority

广播信号源播出的优先等级。

2.0.13 传声器优先 microphone priority

赋予传声器具有最高广播优先级的功能。

2.0.14 语声文件 voice file

预先录制的语声广播词。

2.0.15 热备用 dual function system

指紧急广播系统的一种待机方式。系统平时作为业务广播系统或背景广播系统运行,在紧急警报信号触发下,能自动转换为紧急广播系统。

2.0.16 寻呼 paging

寻人、寻物或寻求帮助的广播,或根据现场需要临时向指定的广播区发布的广播。

2.0.17 寻呼台站 paging station

独立于广播主机以外的,可以进行分区寻呼操作的设备。

2.0.18 强插 override

强行用某些广播内容覆盖正在广播的其他信号,或强行唤醒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共广播系统,发布紧急广播。

2.0.19 分区管理 zone management

把公共广播服务区分割成若干个广播分区分别进行管理。各个广播分区可分别选通、关闭或全部选通、关闭。

2.0.20 矩阵分区 zoning with matrix mode

以矩阵方式进行分区。各个广播分区不仅可以分别选通或关闭,而且可以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分区播放不同的信号。

2.0.21 分区强插 zoning override

有选择地向某个或多个广播分区进行强插而不影响其他广播分区的运行状态。

2.0.22 远程监控 remote control and monitor

在公共广播机房或公共广播系统本身的控制中心以外,监控公共广播系统运行。

2.0.23 应备声压级 ensured sound pressure level

公共广播系统在广播服务区内,应能达到的稳态有效值广播声压级的平均值。

2.0.24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irregularity

公共广播服务区内各测量点测得的声压级的最大差值。

2.0.25 漏出声衰减 leak out acoustic attenuntion

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级与服务区边界外30m处的声压级之差。

2.0.26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 system total noise level

公共广播系统达到额定输出电压时,广播服务区内各测量点由公共广播设备系统所产生的噪声声压级(扣除环境背景噪声影响)的平均值,以NR曲线评价。

2.0.27 系统运行维护 system maintenance

为保证公共广播系统具备良好的运行工况,达到提高系统可靠性、排除隐患、延长寿命期目的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测量和保养工作。

2.0.28 语音传输指数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STI)

基于语言信号调制指数在传输过程中的变化而导出的,评价语言可懂度的客观参量。

2.0.29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 of public address(STIPA)

语音传输指数的一种简化形式,用于客观评价公共广播系统的语言传输质量。

2.0.30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response

公共广播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服务区内各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相对于公共广播设备信号输入电平的幅频响应特性。

2.0.31 无源终端 passive terminal

不需要电源供给的终端。

2.0.32 有源终端 active terminal

需要电源供给的终端。

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应在安全、环保、节能和节约资源的基础上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

3.1.2 公共广播应为单声道广播。

3.1.3 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用途和等级要求进行设计。

3.1.4 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可同时具有多种广播用途,各种广播用途的等级设置可互相不同。

3.1.5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2的有关规定。

3.1.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应在安全、环保、节能和节约资源的基础上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

3.1.2 公共广播应为单声道广播。

3.1.3 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用途和等级要求进行设计。

3.1.4 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可同时具有多种广播用途,各种广播用途的等级设置可互相不同。

3.1.5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2的有关规定。

3.1.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3.2 应备功能

3.2.1 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实时发布语声广播,并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3.2.2 当有多个信号源对同一广播分区进行广播时,优先级别高的信号应能自动覆盖优先级别低的信号。

3.2.3 业务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背景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

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

3 紧急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或具有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4 紧急广播系统应具有应急备用电源,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以蓄电池为备用电源时,系统应设置电池自动充电装置。

5 紧急广播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不小于应备声压级界定的音量。

6 当需要手动发布紧急广播时,应设置一键到位功能。

7 单台广播功率放大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

8 单个广播扬声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

9 紧急广播系统的其他应备功能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3 电声性能指标

3.3.1 公共广播系统在各广播服务区内的电声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 表3.3.1中设备系统总噪声级NR值的倍频带声压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4 系统构建

3.4.1 公共广播系统的用途和等级应根据用户需要、系统规模及投资等因素确定。

3.4.2 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源终端方式、有源终端方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相结合的方式构建。

3.4.3 广播分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广播系统的分区应与消防分区相容;

2 大厦可按楼层分区,场馆可按部门或功能块分区,走廊通道可按结构分区;

3 管理部门与公众场所宜分别设区;

4 重要部门或广播扬声器音量需要由现场人员调节的场所,宜单独设区;

5 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太大,并应同分区器的容量相适应。

3.4.4 公共广播系统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可由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或广播前置放大器兼任;

2 一级和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宜设在监控室或机房内,监控主机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3 必要时,可设置主控中心和若干分控中心,分控中心可为二级监控主机或寻呼台站。

3.5 传输线路

3.5.1 公共广播信号可通过布设在广播服务区内的有线广播线缆、同轴电缆或网线、光缆等网络传输,也可用无线传输,但不应干扰其他系统运行。

3.5.2 当传输距离大于3km,且终端功率在千瓦级以上时,广播传输线路宜采用低电平方式传送广播信号。

3.5.3 当广播扬声器为无源扬声器,且传输距离大于100m时,额定传输电压宜选用70V、100V;当传输距离与传输功率的乘积大于1km·kW时,额定传输电压可选用150V、200V、250V。

3.5.4 公共广播系统室内广播功率传输线路,衰减不宜大于3dB(1000Hz)。

3.5.5 紧急广播传输线缆及其线槽、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

3.5.6 具有室外传输线路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3.6 广播扬声器

3.6.1 广播扬声器的性能指标应满足声场设计的要求。

3.6.2 广播扬声器布点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扬声器宜根据分片覆盖的原则,在广播服务区内分散配置;

2 广场以及面积较大且高度大于4m的厅堂等块状广播服务区,也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集中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配置广播扬声器。

3.6.3 室外广播扬声器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3.6.4 广播扬声器的外形、色调、结构及其安装架设方式应与环境相适应。

3.6.5 当采用无源广播扬声器,且传输距离大于100m时,宜选用定压式扬声器。定压式扬声器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与广播线路额定传输电压相同。

3.6.6 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外壳结构;

2 广播扬声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的有关规定。

3.7 广播功率放大器

3.7.1 驱动无源终端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宜选用定压式功率放大器;定压式功率放大器的标称输出电压应与广播线路额定传输电压相同。

3.7.2 用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标称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3倍。

3.7.3 用于紧急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标称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全部紧急广播功率放大器的功率总容量,应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

3.8 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

3.8.1 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应根据系统用途、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3.8.2 广播传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语音传声特性;

2 宜具有发送提示音的功能,当用作寻呼台站时,应具备分区选通功能。

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4.1.2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应齐全,并应通过审查和批准;

2 施工区域具备进场条件,应能保证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

3 施工人员应熟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1.3 新建工程的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与土建施工协调进行;预埋线管、支撑件,预留孔洞、沟槽及其他预埋件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4.1.4 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查勘现场情况,查勘现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传输线路有关的道路的情况;

2 允许同杆架设传输线路或同杆架设广播扬声器的杆路及自立杆路的情况;

3 公共广播传输线缆预留管道及允许共用的线缆、管道的情况。

4.1.5 影响公共广播传输线缆及广播扬声器架设的障碍物应提前处理。

4.1.6 公共广播设备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备材料进场报验表对施工设备和材料进行清点、分类,进场应按本标准表A.0.1进行填写;

2 规格、型号、数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3 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查,广播功率放大器和广播扬声器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标称相符;

4 进口产品应提供质量符合性证明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5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制造商出具检测报告。

4.1.7 公共广播系统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化软件应获得使用许可及进行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外,还应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以及软件的可维护性检查;

3 所有自编的、在通用计算机上运行的应用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

4.1.8 隐蔽工程应进行随工验收,并应按本标准表A.0.2进行填写。

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4.1.2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应齐全,并应通过审查和批准;

2 施工区域具备进场条件,应能保证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

3 施工人员应熟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1.3 新建工程的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与土建施工协调进行;预埋线管、支撑件,预留孔洞、沟槽及其他预埋件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4.1.4 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查勘现场情况,查勘现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传输线路有关的道路的情况;

2 允许同杆架设传输线路或同杆架设广播扬声器的杆路及自立杆路的情况;

3 公共广播传输线缆预留管道及允许共用的线缆、管道的情况。

4.1.5 影响公共广播传输线缆及广播扬声器架设的障碍物应提前处理。

4.1.6 公共广播设备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备材料进场报验表对施工设备和材料进行清点、分类,进场应按本标准表A.0.1进行填写;

2 规格、型号、数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3 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查,广播功率放大器和广播扬声器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标称相符;

4 进口产品应提供质量符合性证明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5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制造商出具检测报告。

4.1.7 公共广播系统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化软件应获得使用许可及进行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外,还应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以及软件的可维护性检查;

3 所有自编的、在通用计算机上运行的应用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

4.1.8 隐蔽工程应进行随工验收,并应按本标准表A.0.2进行填写。

4.2 广播传输线路敷设

4.2.1 传输线缆应经检测合格后再敷设。

4.2.2 室外广播传输线缆应穿管埋地或在电缆沟内敷设;室内广播传输线缆应穿管或用线槽敷设。

4.2.3 公共广播的功率传输线路不应与通信线缆或数据线缆同管或同槽。

4.2.4 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不应与电力线路同管或同槽。

4.2.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缆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应分别进行绝缘处理。

4.2.6 公共广播传输线缆宜减少接驳,需要接驳时,接头应妥善包扎并安置在检查盒内。

4.2.7 公共广播传输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的有关规定。

4.2.8 公共广播室外传输线路的防雷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4.2.9 使用无线传输的广播系统,应按规范正确架设天线,电磁波信号的场强应符合相关规定。

4.3 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

4.3.1 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地点应符合本工程布点设计的规定。

4.3.2 广播扬声器的安装架设高度及其水平指向和垂直指向,应根据声场设计及现场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扬声器的声辐射应指向广播服务区;

2 当周围有高大建筑物和高大地形地物时,应避免产生回声;

3 广播扬声器前面的装饰不能影响扬声器的特性,遮挡物应低于正面投影面积的1/4以下,开口率应大于75%。

4.3.3 广播扬声器与广播传输线路之间的接头应接触良好,不同电位的接头应分别绝缘,接驳宜用压接套管和压接工具进行施工。冷热端有区别的接头应正确予以区分。

4.3.4 广播扬声器的安装固定应安全可靠。安装广播扬声器的路杆、桁架、墙体、棚顶和紧固件应具有满足长时间负荷广播扬声器自身重量的承载能力。

4.3.5 广播扬声器安装完毕后,应逐个广播分区进行检测和试听并做好记录。检测和试听完毕后,应对扬声器表面进行清洁。

4.4 其他设备安装

4.4.1 除广播扬声器和传输线路外,公共广播系统的其他设备,当有监控室或机房时,应安装在其控制台、机柜或机架上;当无监控室或机房时,应安装在安全和便于操控的场所。除广播扬声器和传输线路外,公共广播系统的其他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有关规定。

4.4.2 一级和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室或机房的电源应设专用的空气开关或断路器,且宜由独立回路供电,不宜与动力或照明共用同一供电回路。

4.4.3 控制台或机柜、机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不应与供电系统的零线直接相接。

4.5 系统调试

4.5.1 公共广播系统调试应在系统设备安装完毕、通电正常之后进行。

4.5.2 各个广播分区应分别进行音质试听,并应根据试听的结果进行初步调整。

4.5.3 各个广播分区以及整个公共广播系统应进行功能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调整,使系统的应备功能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4.5.4 公共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测量,测量项目应按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执行。

4.5.5 系统调试应做好记录。

4.6 系统试运行

4.6.1 公共广播系统调试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并应按本标准表B.0.1填写试运行记录。

4.6.2 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计划地模拟正常的运行操作时,操作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在系统操作界面上进行“误操作”时,“误操作”结果不应危及设备安全,并不应导致不可逆的程序混乱。

4.6.3 试运行的加电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5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仪器应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5.1.2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 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 测量点现场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

3 测量时,有关广播分区的广播扬声器应全部开启。

5.1.3 测量结果应按本标准表B.0.4做好记录。

5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仪器应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5.1.2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 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 测量点现场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

3 测量时,有关广播分区的广播扬声器应全部开启。

5.1.3 测量结果应按本标准表B.0.4做好记录。

5.2 测量点选择

5.2.1 在广播服务区内测量电声性能时,测量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点距地面高度应为1.2m~1.5m,与墙体的距离应大于1.5m。

2 测量点应有代表性,应处于广播服务区内公众经常活动的地方,并宜在被测广播服务区内均匀分布,但应避免选在广播扬声器附近且在其声辐射轴线上的地点。

3 当公共广播服务区为室内时,每50m2应至少有一个测量点,且测量点总数不宜少于3个。

4 当公共广播服务区为广场时,每20m×20m应至少有一个测量点,且测量点总数不宜少于3个。

5 当室内和广场的空间结构以及广播扬声器的布局为轴对称时,可只在中线及其一侧选取测量点。

6 当公共广播服务区为走廊、通道时,应在走廊的轴线上选取测量点。在走廊、通道的中点附近和所有端点、拐角附近均应设测量点,两测量点的距离不大于5m时可合并;当走廊、通道的直线长度大于80m时,应每隔20m~30m追加一个测量点;当走廊、通道内广播扬声器的布局相同时,追加的测量点可不超过5个。

5.3 传输频率特性测量

5.3.1 传输频率特性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广播系统服务区内的每一个厅堂或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2 在公共广播系统设备的线路输入端口,输入宽带粉红噪声电信号(图5.3.1),其电平应等于设备标称的额定输入电平。

3 应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并应使广播服务区内测量点的声压级达到本标准第5.1.2条第2款的要求。

4 应采用具有1/3倍频程频谱分析功能的测试设备,在广播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测量其传输频率特性曲线。

5.3.2 传输频率特性测量结果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测得的传输频率特性曲线上的最大声压级为0dE,该曲线的幅度变化不超过室内传输频率特性容差域(图3.3.1-1~图3.3.1-3)中相应等级规定的范围时,应判定该测量点合格;

2 当每一个厅堂或每一个房间有2/3(含)以上的测量点合格时,应判定该被测广播服务区的传输频率特性符合规定。

5.4 声场不均匀度测量

5.4.1 声场不均匀度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广播系统服务区内的每一个厅堂或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2 应按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输入测量信号和调节系统增益;

3 应在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测量各点的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

5.4.2 声场不均匀度测量结果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服务区内各测量点之间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应为该广播服务区的声场不均匀度;

2 声场不均匀度符合本标准表3.3.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被测广播服务区的声场不均匀度符合规定。

5.5 应备声压级测量

5.5.1 应备声压级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输入测量信号;

2 应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使系统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当调节系统增益控制器件至增益最大位置,系统仍不能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时,应使系统处于增益最大状态;

3 应在广播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测量各点的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

5.5.2 应备声压级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测量点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平均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a——各测量点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平均值(dB);

Li——测量点i的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dB);

n——测量点数(个)。

2 各测量点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平均值应为被测广播服务区的应备声压级。

3 当各测量点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平均值符合本标准表3.3.1中的应备声压级规定时,应判定该广播服务区的应备声压级符合规定。

5.6 漏出声衰减测量

5.6.1 漏出声衰减测量点应选择在被测公共广播服务区边界外30m处,东南西北方位应各选一个最靠近广播扬声器或处于广播扬声器辐射轴线方向上的测量点。

5.6.2 漏出声衰减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5.5节测得系统的应备声压级。

2 应按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输入测量信号,然后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使系统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当调节系统增益控制器件至增益最大位置,系统仍不能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时,应使系统处于增益最大状态。

3 应在本标准第5.6.1条规定的测量点上,测量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并应取其中的最大值。

5.6.3 漏出声衰减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漏出声衰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1——漏出声衰减(dB);

La——被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级(dB);

Lm——按本章规定测得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最大值(dB)。

2 当漏出声衰减符合本标准表3.3.1中相应等级的漏出声衰减规定时,应判定该公共广播系统的漏出声衰减符合规定。

5.7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

5.7.1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时,室内广播服务区内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全部关闭。

2 应按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输入测量信号,然后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使系统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当调节系统增益控制器件至增益最大位置,系统仍不能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时,应使系统处于增益最大状态。

3 应按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原理(图5.3.1),采用600Ω电阻置换公共广播系统设备输入端的粉红噪声信号发生器。

4 应在广播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上测量公共广播设备系统所产生的各频带的噪声声压级,并应在63Hz~8000Hz范围内按倍频程带宽取值。

5 室内广播服务区的每一个厅堂或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5.7.2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个厅堂或房间内各测量点测得的各频带噪声声压级应按下式计算平均值,并应以此得出NR评价曲线:

式中:LF——各测量点F频带的平均噪声声压级(dB);

Li——测量点i的F频带噪声声压级(dB);

n——测量点数(个)。

2 室内广播服务区内的每一个厅堂或每一个房间的噪声评价曲线NR符合本标准表3.3.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被测广播系统的设备系统总噪声级符合规定。

5.8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

5.8.1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点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

5.8.2 测试声源应经检查校准,且在消声室内测得测试声源本身的语音传输指数值应大于或等于0.97。

5.8.3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广播服务区应以广播分区为单位,并应分别进行测量;室内广播服务区每一个厅堂和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2 测量系统应按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原理(图5.8.3)进行配置。

3 测试声源应输出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试信号。应对测试声源的输出进行调节,并应使广播传声器输入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等于80dB。

4 应对公共广播系统增益进行调节,并应使测量现场信噪比大于或等于12dB。

5 每一个测量点应测量3次,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值。

5.8.4 当每一个被测广播服务区中有2/3及以上的测量点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值符合本标准表3.3.1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服务区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符合规定。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完成系统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验收。

6.1.2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及设计要求;

2 系统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表符合本标准表B.0.1的规定;

3 有完整的竣工图纸。

6.1.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的技术资料应完整。

6.1.4 当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到工程验收合格。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完成系统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验收。

6.1.2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及设计要求;

2 系统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表符合本标准表B.0.1的规定;

3 有完整的竣工图纸。

6.1.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的技术资料应完整。

6.1.4 当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到工程验收合格。

6.2 竣工验收

6.2.1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文件:

1 工程合同。

2 设计任务书。

3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深化设计文件。

4 竣工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拓扑结构图或原理图;

2)竣工图;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设备器材清单;

5)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

6)系统使用说明书;

7)工程和设备变更审核单;

8)系统调试记录。

5 系统试运行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应备功能检验记录;

2)电声特性测试记录;

3)试运行记录。

6.2.2 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应对照竣工验收文件检查系统设备配置,包括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及安装位置;

2 应按本标准表B.0.2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等方法,对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6.2.3 系统应备功能的验收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进行逐项功能演示,并应按本标准表B.0.3做好记录。

6.2.4 系统电声性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进行测试;

2 系统电声性能测试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3 应按本标准表B.0.4做好记录。

6.2.5 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应进行审查,并应按本标准表B.0.5填写验收结论。

6.2.6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广播系统在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应定期对系统进行运行维护。

7.1.2 使用单位应制订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7.1.3 公共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可包括常规运行维护、预防性运行维护和全面运行维护三种类别。

7.1.4 公共广播系统应定期进行常规运行维护。

7.1.5 在重大活动前,应对公共广播系统进行预防性运行维护。

7.1.6 公共广播系统应定期或在自然灾害后进行全面运行维护。

7.1.7 当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系统运行维护时,使用单位应向受托单位提供本标准第6.2.1条所规定的竣工文件。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广播系统在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应定期对系统进行运行维护。

7.1.2 使用单位应制订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7.1.3 公共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可包括常规运行维护、预防性运行维护和全面运行维护三种类别。

7.1.4 公共广播系统应定期进行常规运行维护。

7.1.5 在重大活动前,应对公共广播系统进行预防性运行维护。

7.1.6 公共广播系统应定期或在自然灾害后进行全面运行维护。

7.1.7 当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系统运行维护时,使用单位应向受托单位提供本标准第6.2.1条所规定的竣工文件。

7.2 系统运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

7.2.1 常规运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 预防性运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全面运行维护除应包含常规运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外,还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7.2.4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时,发现系统设备出现问题或隐患应进行处理。

7.2.5 公共广播系统进行运行维护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做好记录,并应留档保存。

附录A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记录表

A.0.1 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应按表A.0.1的要求填写报验。

A.0.2 隐蔽工程应进行随工验收,并应填写表A.0.2。

附录B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表

B.0.1 系统试运行记录应按表B.0.1的要求填写。

B.0.2 公共广播工程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应按表B.0.2的要求填写。

B.0.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应备功能验收报告应按表B.0.3的要求填写。

B.0.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电声性能测量记录应按表B.0.4的要求填写。

B.0.5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汇总应按表B.0.5的要求填写。

附录C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记录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2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26-2021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0526-202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以第5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1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钟恭良、范宝元、王恒、钟厚琼、梁鸿飞、孟子厚、顾克明、彭妙颜、周锡韬、张承云、曾维坚、王齐祥、郭远林、潘晓东、邵建群、李力天。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在公共广播工程领域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2 从广义上说,公共广播系统工程包括电声工程和建筑声学工程两个部分。本标准主要是针对其中的电声工程部分,仅在必要的地方引用了建筑声学工程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但对于建筑声学工程来说,这仅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

2 术语

本章所有术语及其定义均只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的术语定义只为说明本标准有关条文的含义,而不一定是该术语完整的科学定义。为了便于操作,其中有一些术语直接采用了我国公共广播行业的习惯用语。

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2 公共广播原则上是单声道广播而不是立体声广播。例如,不可能或不必要在一条林荫道上,或在整个大型的候机楼内配置立体声的公共广播系统。但是,在个别特殊场合,例如小型会议室,如果允许增加额外投资,则不排除设置一个具有立体声效应的广播分区。

3.1.3 不同的公共广播用户对系统的用途、功能、档次、投资有不同的要求,有必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区分。

3.1.4 公共广播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其中每一类广播系统均可按其功能的完善程度分成三个等级。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可以同时具有三类功能,但不是必须具有的,而且同一个公共广播系统中的不同类别功能,可以是相同的等级,也可以是不同的等级。例如,一个具有紧急广播和背景广播两类功能的公共广播系统,其紧急广播部分是一级系统,而其背景广播部分可以是三级系统。

3.1.5 建立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公共广播系统,需要防范由于设备过热或意外的电火花引起的燃烧或爆炸。

3.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对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深度做了规定。

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2 公共广播原则上是单声道广播而不是立体声广播。例如,不可能或不必要在一条林荫道上,或在整个大型的候机楼内配置立体声的公共广播系统。但是,在个别特殊场合,例如小型会议室,如果允许增加额外投资,则不排除设置一个具有立体声效应的广播分区。

3.1.3 不同的公共广播用户对系统的用途、功能、档次、投资有不同的要求,有必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区分。

3.1.4 公共广播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其中每一类广播系统均可按其功能的完善程度分成三个等级。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可以同时具有三类功能,但不是必须具有的,而且同一个公共广播系统中的不同类别功能,可以是相同的等级,也可以是不同的等级。例如,一个具有紧急广播和背景广播两类功能的公共广播系统,其紧急广播部分是一级系统,而其背景广播部分可以是三级系统。

3.1.5 建立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公共广播系统,需要防范由于设备过热或意外的电火花引起的燃烧或爆炸。

3.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对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深度做了规定。

3.2 应备功能

3.2.1 用传声器实时发布语声广播是所有公共广播系统最基本的功能。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是必要的,例如在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员甚至需要打断警笛,实时发布命令。

3.2.3 本条对业务广播系统做出规定。

(1)本条规定是就业务广播系统对第3.2.1条的补充。

(2)关于定时误差不大于10s的规定,以当地标准时间为准。10s包括累积误差,因此,如果系统的计时误差会累积,则要求能自动清除,否则可能产生难以接受的后果。例如,一个每小时相对误差为10s的定时器,一周的累积误差将会接近半小时,如果用于管理作息信号,显然不能接受。

3.2.4 本条规定是就背景广播系统对第3.2.1条的补充。

3.2.5 本条规定是就紧急广播系统对第3.2.1条的补充,且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相关条款相容。

1 10s包括接通电源及系统初始化所需要的时间。如果系统接通电源及初始化所需要的时间超过10s,则相应设备需支持24h待机才可能满足要求。

2 需要估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环境的噪声水平,以确定紧急广播的应备声压级。由于环境的差异,在符合本条(以及本标准表3.3.1)规定的前提下,同一个系统(甚至同一个广播区)内,不同区域的紧急广播声压级可以不同。例如一个覆盖相当长通道的广播分区,其出入口附近人流密集,所以出入口附近的紧急广播声压级理应大于通道其他区域的声压级。

3 根据本标准的定义,“热备用”是指紧急广播系统平时作为业务广播系统或背景广播系统经常运行,而不是简单的带电待机。只有这样,才能够随时暴露系统故障,便于及时处理。如果系统不是处于本标准所定义的热备用状态,则需定时自检,以便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以免应急时贻误响应时机。

4 24V蓄电池曾是公共广播系统经典后备电源,但现代公共广播系统的功率容量日益增大,24V低压电源需给出十分强大的电流,引线和接线端子都难以适应。随着220V UPS后备电源的成熟,220V后备(由UPS提供或由第二供电回路提供)逐渐成为首选,但这些后备电源不一定能实现无缝切换,因此有必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规范切换时间。此外,紧急广播系统的主、备电源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中有关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相关规定。

5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些广播分区和个别广播扬声器可能处于关闭或低音量状态,紧急广播设备要求能在紧急信号触发下,自动开启有关广播区并调节至最大(与应备声压级相当的)音量。

6 在需要发布紧急广播时,情况可能十分紧急和混乱,系统要便于应急操作,做到“一键到位”。

7、8 不允许失效是不现实的,关键是个别环节一旦失效不能影响全局。否则需有自动切换的备份设备,或能及时发现故障。

9 本款旨在对不同档次的紧急广播系统提出不同的要求。

3.3 电声性能指标

3.3.1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 131等有关厅堂、场馆的声学特性指标,考虑到公共广播系统的覆盖范围、声学环境、器材设备、投资和用户需求等方面同厅堂、场馆扩声系统有许多差异,从而做出了有别于以上标准的规定。

(1)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指标的核心,是保证音量足够和扩声清楚(即重放语声的可懂度足够高)。

(2)所谓音量足够是相对于背景噪声而言,通常信噪比需达到12dB~15dB,但如果仅仅对信噪比做出规定而不规范系统的应备声压级,则将难以操作。因为广播服务区的环境噪声是会随时变化的,不能简单地以测量作业时段的情况作为根据。

(3)公共广播系统主要是语声广播,对动态范围的要求不高。为节约资源和尽可能减少对听众的听力损害,和尽可能减少对广播服务区外的干扰,应备声压级指标比厅堂扩声系统的最大声压级指标低很多是合理的。

(4)音量足够是播音清楚和重放语声清晰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为了便于操作,本标准引用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STIPA,作为公共广播系统重放语声可懂度的客观指标。

(5)公共广播系统使用的广播扬声器数量通常较多,而且同一个广播服务区可能覆盖不同的环境,因而不一定方便使用均衡器。同时,广播扬声器的价格水平和性能也低于同档次的专业扬声器系统。因此,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同专业厅堂、场馆扩声系统相比,适当放宽了要求。

(6)规范漏出声衰减,主要是为了引导设计者尽可能把电声功率资源最大限度地用于广播服务区内,减少对服务区外的干扰。

(7)在保证具有一定的应备声压级和语言可懂度的前提下,声场均匀度以及传输频率特性对于室外广播服务区来说已不十分重要。相反,对于同一个广播服务区(尤其是室外)的不同地段,背景噪声可能有很大差异,因此对这些不同地段提供不同的广播声压级而不是均匀的声压级是合理的。

(8)通常情况下,室外广播服务区的本底噪声比较大,且室外广播扬声器安装的位置较高,即便广播系统有一定的噪声,也不会使听众感到不适,甚至没有感觉。因此,本标准的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指标只对室内广播服务区进行评价。

3.4 系统构建

3.4.2 由定压式广播功率放大器驱动功率传输线路,直接激励无源广播扬声器放声的系统,是典型的无源终端系统(图1)。

经由信号传输线路激励有源广播扬声器放声的系统,是典型的有源终端系统(图2)。

在具有主控中心和分控中心的系统中,分控中心通常是主控中心的有源终端,而由某些分控中心管理的子系统则可以选用无源终端方式(图1)或有源终端方式(图2)构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有源终端和无源终端相结合的系统(图3)。

3.4.3 广播分区的设置首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其次也考虑到分散运行风险和避免设备的容量太大。

3.4.4 公共广播系统应有监控中心,以便于对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三级公共广播系统的档次较低,功能也较简单,所以其监控中心可以由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或前置放大器兼任。

3.5 传输线路

3.5.1 公共广播通常是有线广播,在采用无线系统时应注意相关法规的规定。

3.5.2 广播信号长距离、大功率传输要考虑线路衰耗、高频损失等问题,如果采用普通线缆传送广播功率信号不一定是可靠的和节约的。当传输里程大于3km,且终端功率在千瓦级以上时,用五类线缆、同轴电缆或光缆作为低电平广播信号(俗称弱电信号)传输线,由有源终端放声,不仅便于保障传输质量,且利于节约投资。

3.5.3 由于公共广播系统的功率传输线路一般比厅堂扩声系统的传输线路长得多,所以通常使用高电压、小电流的方式传输。在这种情况下,广播功率放大器和广播扬声器一般都属于“定压式”而不是“定阻式”的。本条规定对“定压式”系统的额定电压进行了规范,其级差大致为3dB。

3.5.4 公共广播传输线路可能有多种。有驱动无源广播扬声器用的声频电功率传输线;有传输数据或低电平信号用的信号传输线或网络。本条规定专指目前用得最多的室内声频电功率传输线。

就公共广播工程的使用效果而言,只要其应备声压级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线路衰减本可不予限定。但是,推荐一个衰减标准会为线路设计提供方便。

传输距离、负载功率、线路衰减和传输线路截面之间的关系,可按式(1)计算:

式中:S——传输线路截面(mm2);

ρ——传输线材电阻率(Ω·mm2/km);

L——传输距离(km);

P——负载扬声器总功率(W);

U——额定传输电压(V);

γ——线路衰减(dB)。

当今公共广播服务区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千瓦、千米以上的线路十分寻常。如果把线路衰减定得过于严格,将会大大增加工程负担。基于同样理由,本标准对室外线路衰减不予限定。

当传输线采用铜导线、额定传输电压为100V、线路衰减为3dB,且广播扬声器沿线均布时,式(1)可简化为式(2):

S≈5LP (2)

式中:S——传输线路截面(mm2);

L——传输距离(km);

P——负载扬声器总功率(kW)。

3.5.5 当发生火灾时,紧急广播系统能在火灾初发阶段播出紧急广播,且不会由于助燃而扩大灾患。

3.5.6 室外导电传输线可能引雷,导致雷击,所以相关系统应有防雷设施。

3.6 广播扬声器

3.6.1、3.6.2 广播扬声器选型、布点是保障广播服务区重放声场达标和适当控制投资的关键,是系统设计时应优先考虑的。公共广播系统的其他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广播扬声器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现场配置方案进行设计的。

分散配置广播扬声器(或广播扬声器群组)是为了分片覆盖。由于广播扬声器的覆盖边界不可能非常明确,相邻广播扬声器的覆盖难免互相重叠,但要尽可能减少重叠,尤其是要避免多个广播扬声器的覆盖互相重叠,以免发生严重的梳状效应。

3.6.3 在室外使用场合则要选用能防水、防潮、防腐以及能适应当地温度变化的广播扬声器。

3.6.4 原则上要视环境选用不同品种规格的广播扬声器。例如在有天花板吊顶的室内,可用嵌入式无后罩的天花扬声器,因为天花板相当于扬声器的半空间障板;而在仅有吊架而无天花板的室内,则一般用有后罩的或有音箱的广播扬声器。此外,广播扬声器的外形、色调、结构等也要同环境相适应。

3.6.5 通常采用高电压、小电流的“定压”式广播扬声器,同时,额定传输电压、广播功率放大器的标称输出电压、广播扬声器的额定工作电压要互相匹配。

3.6.6 用于紧急广播的扬声器要能在火灾初发阶段播出紧急广播,且不会由于助燃而扩大灾患。当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淋系统将会启动,广播扬声器要依靠自身的外壳防护,在短期喷淋条件下能工作。

3.7 广播功率放大器

3.7.1 本条规定与“高电压、小电流”的传输方式相容。

3.7.2 广播功率放大器的功率容量略大于其负载(广播扬声器)的功耗,对于保障适度的动态范围和运行稳定是有好处的。

3.7.3 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相容。但需注意,紧急广播功率放大器若只考虑驱动几个相邻分区的广播扬声器,显然不能充分应对大面积的突发公共事件,所以规定“应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

3.8 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

3.8.1 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是公共广播系统设备的一部分,本条是对这一部分的综述。

3.8.2 传声器及其信号处理电路的品质对语言扩声极为重要,但其选型和设计容易被忽视,所以有必要予以规范。

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需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广播扬声器的数量可能很多,并且常常需要高架,所以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的施工安全尤其值得注意。

4.1.3 本条规定注意同土建工程之间的协调,掌握适当的施工进场时机。

4.1.6 本条规定杜绝不合格的和不完整的设备进入安装程序。

4.1.7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软件侵权、保障软件运行安全可靠,以及便于日常操作维护。

4.1.8 隐蔽工程可能被其他后续工程掩蔽,所以需随工验收。

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需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广播扬声器的数量可能很多,并且常常需要高架,所以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的施工安全尤其值得注意。

4.1.3 本条规定注意同土建工程之间的协调,掌握适当的施工进场时机。

4.1.6 本条规定杜绝不合格的和不完整的设备进入安装程序。

4.1.7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软件侵权、保障软件运行安全可靠,以及便于日常操作维护。

4.1.8 隐蔽工程可能被其他后续工程掩蔽,所以需随工验收。

4.2 广播传输线路敷设

4.2.3 公共广播的功率传输线路的额定传输电压较高、线路电流较大,与通信线或数据线同管、同槽时,容易对它们造成干扰。

4.2.4 由于定压式公共广播线路额定传输电压达100V(或以上),有些工程技术人员误认为属于“强电”线路,可与220V电力线同管同槽。这种误解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要严令制止。

4.2.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和接头处理不当,容易引起跳火,形成火灾隐患,所以要严加防范。

4.2.7 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中对电缆、光缆施工有详尽规定,应遵照执行。

4.2.9 本条是对无线广播发射设备的施工要求。

4.3 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

4.3.2 广播扬声器的指向性容易被安装者忽视或误解,所以有必要予以规范。正确安排广播扬声器的声辐射方向是保证达到合格声场的重要因素。

4.3.4 安装、固定广播扬声器的路杆、桁架、墙体、棚顶和紧固件等的承载能力往往容易被忽视,需要特别注意。

4.4 其他设备安装

4.4.1 公共广播系统通常有监控室或机房,但有些简单的系统可能没有专用的监控室或机房。

4.4.2 功率较大的动力或照明设备换路时,对电网会产生很大干扰,可能干扰同网的公共广播系统,特别是具有程序控制功能的公共广播系统。所以公共广播系统不宜与它们共用同一供电回路。

4.5 系统调试

4.5.1 本条所指的通电正常是指通电后系统没有出现跳闸、设备冒烟等极端情况。

4.5.2 尽管不能全靠试听检验公共广播系统的质量,但对于任何电声系统(包括公共广播系统),试听都是必要的。试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经初步调试后,需达到系统能够扩声的要求。

4.5.3 本条规定经试听和初步调试,然后进行系统应备功能的调试。

4.5.4 系统的音质主要是由其电声性能指标保障的,所以需按相关规定对系统的电声性能指标进行测量。测量时,需要不断调整系统的性能参数,使系统的电声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6 系统试运行

4.6.1~4.6.3 系统试运行主要是检验系统在较长时间持续加电和反复操作中是否能够维持正常和稳定。在用户使用过程中,“误操作”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正确设计和正确施工的系统,不能由于一些不危及安全的误操作导致颠覆。

5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2 当测量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时,不一定能够获得“空场”条件,所以需规定信噪比条件。否则,所测得的声压级可能是背景噪声(例如施工噪声)形成的。

测量要在满载条件下进行。当逐个广播服务区进行测量时,需把由同一台广播功率放大器驱动的广播扬声器全部开启。

5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2 当测量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时,不一定能够获得“空场”条件,所以需规定信噪比条件。否则,所测得的声压级可能是背景噪声(例如施工噪声)形成的。

测量要在满载条件下进行。当逐个广播服务区进行测量时,需把由同一台广播功率放大器驱动的广播扬声器全部开启。

5.2 测量点选择

5.2.1 测量点选择的要点是:

(1)具有代表性,疏密有度且尽可能均布;

(2)避免选在广播扬声器附近且在其声辐射轴线上的测量点,是为了避免形成声压级很大的假象;

(3)不必重复相似的测量点。

5.3 传输频率特性测量

5.3.1 本条规定了传输频率特性的测量方法和步骤。

1 根据本标准表3.3.1,仅室内广播服务区有传输频率特性指标要求,所以仅在厅堂和房间内测量,而传输频率特性是同建筑的声学特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厅堂和每一个房间要分别测量。

2 图5.3.1不仅适用于测量传输频率特性,也适用于其他电声性能的测量。

5.3.2 测量结果首先须逐点判定。可将被测点的传输频率特性曲线重叠在本标准图3.3.1-1~图3.3.1-3上,并以其最大值为0dB进行判定,如图4所示。由图可见,该点的传输频率特性落在二级传输频率特性容差域之中,则判定该点的传输频率特性符合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测量方法为“电输入法”,对于整个系统而言,此方法未考虑广播传声器的实际响应,相当于默认广播传声器的频响特性是平直的。广播传声器的实际响应将包含在“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的考核中。

5.4 声场不均匀度测量

5.4.1 本条规定了声场不均匀度的测量方法和步骤。

1 根据本标准表3.3.1,仅室内广播服务区有声场不均匀度指标要求,所以仅在厅堂和房间内测量。所谓不均匀,当然是指同一个厅堂或同一个房间内不均匀,所以每一个厅堂和每一个房间需分别测量。

2 同条文说明第5.3.1条第2款。

3 本标准所指声压级,如无特别规定,均为不计权声压级(下同)。

5.5 应备声压级测量

5.5.1 测量应备声压级时,可逐步调节系统的增益控制器件,使系统达到额定输出电压。由于受定压功放频响范围的限制,对于部分公共广播系统来说,从系统设备输入标称额定输入电平的粉红噪声信号,系统不一定能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在这种情况下,将系统增益调至最大位置是合理的。此外,在该项测量中,宽带粉红噪声信号的大尖峰有可能使系统进入饱和状态,但只要系统能够承受是允许的。

当有必要核查系统中各个环节的粉红噪声信号电压(或电平)时,要使用真有效值仪表。

5.5.2 本条规定了应备声压级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判定。

1 式(5.5.2)是各测量点的声能平均算法。

5.6 漏出声衰减测量

5.6.1、5.6.2 这两条规定旨在指引测量者在被测公共广播服务区边界外30m处的东南西北四个方位上,尽可能测取漏出声最大的数据。

5.6.3 测量结果判定可以利用应备声压级测量所获得的数据代入式(5.6.3)进行计算。

5.7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

5.7.1 本条规定了设备系统总噪声级的测量方法和步骤。

2 设备系统总信噪比是公共广播系统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其指标的优劣会使用户对广播系统的使用感受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该指标在系统的额定输出增益条件下测量是合理且必要的,只有系统在此工作条件下能符合该指标要求,才能保证广播系统有令用户满意的使用感受。

5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同广播系统设备的品质关系密切,由于不同的广播分区可能使用不同的系统设备和广播扬声器,所以广播服务区内的每个厅堂和房间需分别进行测量。

5.8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

5.8.2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的测试声源通常包括测试信号软件及其放声系统,需一并检查校准。检查校准要在消声室或自由场内进行,不使用其他扩声系统,直接由测试声源放声,用STIPA测试仪测量其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值。如果测量值大于或等于0.97,则该声源可用作公共广播系统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的测试声源。如果测量值小于0.97,则需对放声系统进行调整,直至测量值满足要求为止。

5.8.3 本条规定了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的测量方法和步骤。

1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同系统设备以及与系统相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声学特性有关,所以各个广播分区、各个厅堂和各个房间要分别测量。

2 图5.8.3示意了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方法中的“声输入法”,包括对传声器的考核。有关细节在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 第16部分:通过语音传输指数客观评价言语可懂度》GB/T 12060.16中做了规定。

3 本款界定了测量输入信号的性质和量值。

4 本款与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 第16部分:通过语音传输指数客观评价言语可懂度》GB/T 12060.16的有关规定相容。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3 所谓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工程施工过程的最原始的资料记录,既是施工过程的控制手段,也是反映工程质量的凭证,并且最终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3 所谓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工程施工过程的最原始的资料记录,既是施工过程的控制手段,也是反映工程质量的凭证,并且最终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

6.2 竣工验收

6.2.1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包括的文件。

4 本款第6项系统使用说明书需要包括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5 本条所指的重大活动包括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如高考、国考、中考等;广播系统使用单位举办的重要庆祝活动、体育赛事、文艺表演以及重要会议等。

7.1.6 本条所指的自然灾害是指可能对在用的公共广播系统造成损坏或伤害,对其使用功能或性能造成影响的天灾,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5 本条所指的重大活动包括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如高考、国考、中考等;广播系统使用单位举办的重要庆祝活动、体育赛事、文艺表演以及重要会议等。

7.1.6 本条所指的自然灾害是指可能对在用的公共广播系统造成损坏或伤害,对其使用功能或性能造成影响的天灾,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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