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收入的计量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将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吉林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应预计销售返利,这部分返利纳入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相关分录如下:1. 现销方式销售货物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同负债2. 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3.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1)预收货款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货物发出后客户实现控制确认收入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不含销售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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