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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保险产品列表

2024-07-18 01: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  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  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主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我们调整费率但您不接受续保当时我们提供的新费率标准的;  (2)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81周岁。  若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为8万元。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对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和赔付范围外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均为80%。  定点医院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保险合同保障范围。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日数以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最高给付金额  在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期间(包括您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转换为“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后的保险期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最高限额为60万;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60万时,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内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费的支付  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  附: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费率表 

注:  1. 66-80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  2.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我们可能对费率进行调整。如我们对费率进行调整,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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