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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情况报告(2019年度)

2024-07-14 16: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为总结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2019年度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成功经验,体现监管机制、工作方式的实践探索,反映资金投入与资助管理产生的多元效能,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有关规定,对2019年度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起草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情况报告(2019年度)》。

国家艺术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培养艺术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国家艺术基金资金来自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概况

2019年,国家艺术基金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文艺工作的部署,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领导下,在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指导下,各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配合下,基金资助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导向管理、内容管理、经费管理“三合一”的整体管理理念更加深化,资助成果与管理成效更加显现。

立足全局,进一步突出经费管理“纵贯全局、服务艺术”的工作职能,持续优化经费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体系,完善“全程监管、权责明确;分级落实、分类指导;标准客观、重点突出;尊重规律、服务艺术”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集中巡查、日常监督、第三方审计抽查等方式,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远程监管服务,实现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系统升级上线,强化了风险预警与防控,提高了监管效率与服务水平。通过有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项目主体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意识得到强化,项目制管理理念与能力得到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得到提升。

二、收支规模及变化

“十三五”时期,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艺术基金的投入力度,安排25亿元,每年度预算额度5亿元,具体额度由财政部核定。

2018年底,国家艺术基金作为中央部门重点项目之一,编入2019年中央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经审议后向社会公开的部门预算,2019年确定安排国家艺术基金预算80,000.00万元,全年实际支出79,839.02万元,整体预算执行率为99.8%。支出主要用于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项目资助。年度绩效目标包括:2019年度资助项目的立项签约;2020年度资助项目指南发布与申报评审;对往年度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实行分期分批监督与结项验收;滚动资助项目评审立项,推动一般项目成果转化运用与宣传推介。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管理中心对2019年艺术基金实施情况进行了绩效自评,经文化和旅游部复核,自评结果随2019年度部门决算向社会公开。项目自评得分为97.9分,各项年初设定目标完成情况较好,项目产出数量质量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取得了较好效益。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一)资助类别

2019年度公示立项一般项目1100项,实际签约1097项,实际资助资金总额7.63亿元。包括:“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131项,资助金额3.14亿元;“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235项,资助金额0.35亿元;“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173项,资助金额2.33亿元;“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165项,资助金额1.20亿元;“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393项,资助金额0.61亿元。滚动资助项目20项,资助金额0.30亿元。

2019年不同资助类别实际资助情况

(二)主体类型

项目主体为艺术单位、机构的共获资助704项,占一般项目资助数量的64.18%,资助总金额约7.02亿元,占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的91.99%。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获资助626项,资助金额6.21亿元;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获资助78项,资助资金0.81亿元。项目主体为个人的共获资助393项,占一般项目资助数量的35.82%。资助总金额约0.61亿元,占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的8.01%。

2019年不同主体类型实际资助情况

文艺“两新”,即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共计获得资助459项,资助金额1.31亿元,相比2018年度,分别提高30.77%和26.09%。扶持力度不断加强,与宣传推介、延伸成果转化形成合力,有效推动文艺“两新”力量投入创作、参与交流、集聚人才、推出成果。

文艺“两新”资助情况

(三)地域(系统)

东部地区[1]共获资助475项,占一般项目资助数量的43.74%;资助总金额3.09亿元,占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的41.16%。中部地区共获资助179项,占16.48%;资助总金额1.34亿元,占17.88%。西部地区共获资助262项,占24.13%;资助总金额1.84亿元,占24.48%。东北地区共获资助95项,占8.75%;资助总金额0.63亿元,占8.42%。整体看,资助分布情况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适,也与区域文化资源富集程度和艺术生产要素禀赋水平紧密相关。

如我国黄河流域、长江流域[2],作为华夏文明最早、最多、最大体量、最为辉煌的富集区,文化地理的天然优势在资助分布格局上有所体现。黄河流域相关省区2019年度共获资助285项,占一般项目资助数量的26.24%。资助总金额2.27亿元,占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的30.21%。长江流域相关省区共获资助338项,占一般项目资助数量的31.12%。资助总金额2.28亿元,占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的30.42%。资助有力促进了对黄河文化、长江文化的保护、传承、转化和弘扬。

具体到各地区(系统),以获资助金额为序,排名前十名的依次为:北京0.83亿元,中央直属单位0.57亿元,上海0.47亿元,山西0.43亿元,四川0.43亿元,内蒙古0.38亿元,浙江0.36亿元,江苏0.34亿元,山东0.32亿元,福建0.29亿元。相较2018年,获资助金额增长最快(前3名)的,依次是内蒙古(增长135.58%)、福建(增长85.11%)、安徽(增长74.39%);资助数量增长最快(前3名)的,依次是内蒙古(增长150.00%)、四川(增长123.08%)、黑龙江(增长71.43%)。

2019年各地区获得资助情况(实际资助金额前10名)

四、项目经费监管情况

(一)严密制度机制

聚焦制度机制建设,以“规范管理、优化流程、延伸手臂、提升能力、防控风险”为主轴,全面提升基金制管理效能。

1.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国家艺术基金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要求,经过前期调研、分析、起草、研讨,推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征求意见后出台。2019年12月,《办法》经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转发后施行。《办法》研究和起草过程,紧密围绕适应新时代文艺事业新发展对艺术基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尊重艺术一般规律,贴合艺术发展实际,引领艺术创作生产。《办法》作为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直接依据,完善了艺术基金制度体系,将对广大项目主体和有关管理机构改进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产生较好的规范引导作用,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持出精品、出人才、攀“高峰”。

2.优化现有工作流程。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改变预算调整先前单一审批制,从一事一报、有调必审调整为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审批制适用于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备案制适用于办法规定的科目开支限额内的调整。遵循放管结合,赋予项目主体一定的自主权限,将项目经费限额内调整调剂的权限下放到主体,通过流程优化真正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切实为一线艺术机构单位“赋能减负”。同时,管理中心工作重心主要转向“管方向、管政策、管监督、管评价”,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项目完成实施并通过结项验收后剩余的经费需按原渠道退回,统筹调剂用于其他项目资助。

3.拓展经费监管渠道。配合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开展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抽查工作。首轮抽查覆盖北京、湖南、陕西、广东、重庆等五省(市)的“民族舞剧《醒·狮》”“大型原创芭蕾舞剧《追寻香格里拉》少数民族地区巡演”“艺术考古人才培养”等资助项目,涉及项目资助金额1100万元。审计抽查结果显示,整体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较为规范。第三方审计抽查,是对项目财务结项审计的有效补充和监督。

4.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助力打造“智慧基金”,年内实现资助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系统升级上线并向项目主体开放。新系统采用模块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经费监管流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贯通预算执行填报、款项申请、预算调整、结项处理等管理链条,做到全程监管、痕迹管理。实现平台功能扩容升级,实现项目主体线上信息变更、预算信息状态查询、中期验收款项申请、预算调整申请、预算执行填报以及项目退款处理等功能。相关申请与调整均实现线上即时受理与审核,不再接收纸质申请与调整,实现即时响应、实时监控、分类统计、动态管理,促进监管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大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之前项目信息分散、纸质材料报审周期长、管理手段滞后等问题,有力提高艺术基金管理科学化水平。

5.防控经费管理使用风险。在年度资助项目资金核定、财务结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前,管理中心按照回避原则,严格遴选专家,由中心领导组织召开专家见面会4次,强调工作纪律,事前提醒警示,确保专家公正、严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定时开展警示教育与廉政承诺,建立个人电子廉政档案。依靠监督执纪、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有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专家管理、项目主体管理,增强监督合力。开展2016年度(含)以前年度遗留项目清查工作,对存在财务问题的项目集中力量进行督办,推动形成具体解决方案和处理意见,防止形成“僵尸项目”,造成资金浪费。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培训与服务,有效防范化解项目经费执行风险。

(二)监管重点

全程以预算为核心,资金流动为主线,聚焦预算批复后的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重点环节阶段,充分发挥财务监管作用,保证资金安全合规、科学高效运行。

1.预算执行

艺术基金实行项目制运作,资助项目有明确的实施周期,根据不同项目类型艺术活动节奏有所差异,一般为1-2年。项目经费按照“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立项签约前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核定项目预算,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监督情况,进行分期拨付,一般分为2-3期。

2019年主要有2018、2019两年度项目处于正常实施周期内,通过动态经费监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分年度预算执行统计情况显示,2018年度资助项目总体预算完成比例为82.52%,2019年度项目预算完成比例为70.62%。整体预算完成情况与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相符,但尚存一定差距。其中,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传播交流推广两类项目预算完成情况低于平均水平,预算执行有待增强。

共性原因是项目主体对优先执行基金资助经费认识不足,对多来源渠道资金的使用欠缺规划,先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和自有资金,造成资助经费执行率偏低。同时,也有一些个性问题的存在,如歌剧、音乐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的创作演出项目,摄影、工艺美术类作品展览项目执行率偏低。这与各门类艺术创作生产、各类型艺术活动组织运作的周期长短、节奏快慢有一定的关联,但主要还是受社会外部条件因素的影响,造成项目实施进程不一,反映为预算执行的具体差异。

2.预算调整

全年共受理项目主体预算调整(备案)747件(次),涉及项目资助总额6.13亿元。

从项目类型看,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占申请预算调整(备案)总数的40.03%;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占30.79%;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占18.88%;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占7.50%;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占2.80%。

不同项目类型申请预算调整(备案)情况

从调整时间看,90%以上的调整申请集中出现在8-12月,基本处在正常项目实施和申请后期款项的高峰期。

从调整频次看,64.66%的项目调整次数为1次,23.29%调整次数为2次,12.05%的项目调整次数在3次(含)以上,其中多数为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承担的单位又多为高等艺术类院校。该类主体实施过程中因较方便争取到院校场地、住宿等资源配套投入,相关开支有所节省,因此,多申请在科目调整限额范围内,调剂资金用于项目后期成果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预算调整(备案)频次情况

从处理结果看,710件(次)预算调整调剂予以通过;33件(次)不符合调整要求,其中,17件(次)为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10件(次)为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6件(次)为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普遍原因是超出规定限额进行大幅度调整,提交材料佐证性不足,主体内部程序履行不完全,而未予通过;另有4件(次)由项目主体自行申请撤回。

预算调整(备案)处理情况

监管过程中发现,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尤以高校承担的培养项目,习惯于将艺术基金项目理解和执行为科研项目,艺术创作实践环节设置相对不足,项目执行后期多用学术成果代替实践成果,较原定计划目标有所偏移,造成预算变更频次和幅度趋高。院团等艺术专业机构执行的人才培训项目则普遍相对较好。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实施对外部条件的依赖性较强,受地域局势、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展馆资源调配等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巡演、巡展场次和地点有所调整,预算变更频次和幅度相对其他项目类型略高。

3.开支使用

项目经费开支使用,因其财政专项资金性质,项目主体使用和管理上必须遵循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制管理要求,经费监管有其共性的地方,但不同类型项目开支使用方向不同、内容相异、特点不一,监管重点有所差别。

共性部分,主要是对经费开支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进行监管,通过过程监控和结项验收,重点对如下方面进行督查:资助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或者调整后的预算进行;开支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财政法规、艺术基金及主体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财经规定和资金管控风险事项等。

除上述共性内容外,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通过对集中巡查监督和财务审计验收等方式,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保障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效益性。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项目,重点关注主创人员费用、项目制作成本是否合理,支出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重点关注经费支出与批复计划的展演、展览、开发计划是否一致,支出金额是否合理;对“艺术人才培养”项目,重点关注教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是否超标发放,实践费支出金额是否合理等。

(三)工作方式

完善现有经费监管方式,实现财务集中巡查、日常监督、结项验收、审计抽查等方式有机结合,以“点”验收实现问题“精准点穴”、以“线”追踪协同推进风险管控、以“面”巡查强化财务统一指导,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点、线、面”的协同工作和问题反馈机制。

1.财务集中巡查

坚持立项和实施并重,设置项目集中巡查监督环节,对年度资助项目进行地毯式覆盖,改进监督方法,围绕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全年实现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三大类”资助项目中期监督覆盖率为100%。

年内共分三批次对2019年度资助项目进行财务集中巡查,共计安排财务专家、财务部门人员24人次,共对551个项目,通过“听汇报”“问情况”“查问题”“提建议”等形式全面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强化专家财务监督,制定专家询问重点,发放专家工作手册,专家查找问题的精准度和效率显著提升。开展专题财务管理培训,共计对负责人员1700余人次开展培训与财务答疑。

2.日常监督

通过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推进项目财务资料电子化,实现项目经费使用信息采集积累、动态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年内新录入项目财务基础信息数据9000余条,响应和受理动态经费监管审核任务约450件(次),为管理中心对项目经费实时了解把握,也为中期监督和结项验收提供基础,实现项目经费动态监管。日常接受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5200余次,发挥监督指导职能。

3.财务结项验收

对资助项目实行严进严出、强化验收。财务结项环节,组织财务专家、项目管理专家等87人次对合计493个项目开展3批次财务结项工作,在综合考虑艺术创作和艺术活动规律,项目实施周期以及项目主体管理水平和实施能力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前期监督情况,对项目主体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最终评估。

其中,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三类资助额度高、管理难度大的项目,额外设置财务审计环节,由项目主体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内,管理中心对《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审计要点和审计报告格式》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审计验收的统一性、规范性,共接收合规审计报告493份。

财务结项专家通过审看财务结项册材料、审核审计报告,结合项目整体实施情况、社会反映和效果,给出项目是否通过财务结项验收的意见和建议。结项验收进一步明确财务结项标准,优化《结项专家意见表》,改进工作流程,财务结项更科学规范,目标责任更清晰;严格验收标准,优化评价权重设置,结项通过率为91.28%。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有关经费管理制度和结项专家意见,采取直接约谈、限令整改等具体措施。对多次整改未通过、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依规采取暂停拨款、追回已拨款项、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罚性措施。年内联系并确认退款项目32项,并对《丝路国际艺术策展培训》等项目单独进行约谈。

4.第三方审计抽查

坚持目标导向,以资金风险管控为线,新增审计抽查方式。配合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依据项目类型特点和资金体量,遵循风险管控和问题导向原则,确定随机抽检地区和项目,协调第三方委托审计服务机构实施就地审计,通过查阅材料和询问业务人员,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执行情况;取得明细账,检查项目核算情况;按科目抽查部分会计凭证,检查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艺术基金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进度和内容范围;取得原始审计报告,进行评估核查。

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后,及时交换审计意见,全面分析审计情况,总结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反映问题及时反馈至被抽检主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将此作为后续财务结项验收重要参考。

(四)存在问题

随着经费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属于基础性的、共性的问题逐步减少,但不同项目类型艺术活动的个性问题随之衍生。管理中心及时予以关注梳理,并通过《办法》制订逐步进行调整。

1.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1)开支结构有所偏移,主创费用居高。部分项目支付主创费用时按照限额标准顶额支付,或在前期支付主创费用的情况下,用基金资助叠加投入,造成有畸高的现象出现,挤占对制作部门和艺术本体的投入。对此,《办法》制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重新明确限额标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强合理成本约束,在保证经费集中于舞台艺术本体创作打磨的基础上,对创作费部分的主创人员费用进行合理约束。同时,严格控制“大制作”“豪华包装”,引导主创团队更加关注艺术本体;(2)开支科目统筹调剂失之灵活,存在“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问题,而实际实施过程中,有部分项目自行进行科目间调剂。比较突出的是以“排练劳务”“场租”等科目结余支付演出费用的现象。这一现象既是由于项目主体对演出阶段的保障性、配套性投入不足,资源统筹中对前端创排过分倾斜,也是由于对预算调整调剂的权限未得到合理下放,造成创排与演出阶段相关科目间资金调剂困难。既干扰正常的艺术生产活动,也易产生资金违规支取使用的隐患。《办法》对相关开支科目进行了重新归类调整,对预算调整方式进行了优化,允许对开支限额以下的科目内、科目间调整实行备案制,并鼓励引导项目主体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演出阶段资源保障能力。

2.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实施,面临诸多不可预见的干扰因素,计划路线、场次、场所变动,涉及到资金调整、预算变更,极少数项目主体对变更事项缓报备甚至不报备;有的巡演、巡展中资金支付不规范,这一点在民营企业承担的项目实施中较为集中,存在着如由相关个人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在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形下,使用现金支付等情况,违反有关资金支付要求,不利于管理中心对于项目经费的监管,易导致财政资金违规支取使用的风险。

3.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1)项目规划性、针对性不强,由此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频繁出现更改教师、课程等事项,导致经费频繁调整变更;(2)开支结构中培训费与实践费比重失衡。因艺术门类不同,侧重培养方向不同,培训费、实践费比重有所差异。少部分项目实践中,过于强调理论教育、通识教育,忽略专业和实践教学,实践费与培训费比重失衡;(3)项目主体内部管理和基金管理要求需进一步相统合衔接。部分项目主体尤其是院校完全套用科研资金制度来管理艺术基金项目,在资金配套、尾款垫支、管理费提取等方面,和艺术基金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4.其他

结项验收是经费监管的“最后一环”,是对项目主体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的“集中体检”。本年度结项验收中,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不断向好,项目主体财务管理基础不断夯实,但也暴露出如下几类问题:(1)提交材料的完整性问题。主要是缺审计报告,缺项目辅助账、合同、相关凭证等佐证材料;(2)提交材料的合规性问题。主要是审计报告未按审计重点和格式出具,不同来源渠道资金与基金资金混并混用,未单独核算;(3)提交材料的准确性问题。主要是审计报告揭示风险、披露问题与审计结论未严格对证,前后存在差异,附列的主要合同信息、会计账目等未能清楚、准确反映资金使用问题。

五、资助效能

(一)持续助力繁荣创作、助推传播、培育人才。

根据对年度资助项目抽样调查[3]显示,艺术基金资助资金占受资助艺术机构、单位当年度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中直机构、国家级院团3.57%,省直机构、单位5.47%,市直机构、单位28.69%,县直机构、单位38.38%。艺术基金作为国家投入艺术领域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凸显,成为全国各级艺术机构单位开展创作生产活动的重要来源之一,在省、市、县机构单位经费结构中比重逐步增加,艺术资源投入不均衡、不充分情况有所改善,省级及以下机构单位在创作、人才、作品上流散和消失的窘境获得较大扭转,起到了提振士气、聚拢人才、激励创作、推进交流的突出作用。部分新近转制院团底子薄、包袱重、经费自给率低、赢利能力弱,转制后面临较大的生存发展压力,艺术基金的资助占受资助转企改制院团当年度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16.46%,对支持转制院团的生存发展和优化艺术创作生产发挥出重要作用。

资助资金占受资助主体当年总收入平均比例

资助资金占受资助主体当年总收入平均比例

(二)引领带动多元投入,资助导向作用不断发挥。

资助导向和杠杆作用持续显现,以货币资金为统计口径,资助项目2019年度共计获得配套投入总额为5.04亿元。其中,以项目主体自有资金与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与社会资本投入比例约为8:2。这一投入结构,反映了当前艺术发展的阶段特征,是社会赞助艺术的风尚与消费市场培育不足的体现。各类项目资助放大效能不一,传播交流推广、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撬动资金贡献率逾94%。项目“两种效益”显现还不够充分,需着力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主体加强项目市场化运营能力。

四川省设立全国第四支、西部地区第一支省级政府艺术基金,年度资助规模为2000万元。部分省份新出台相关政策,对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予以奖励和扶持。以国家艺术基金为主导的分层次多元投入和奖助体系进一步得到健全,后续需进一步梳理体系、规范运行,进一步体现差异化、互补性,彰显资助精准性、效益性。

(三)规范艺术领域财务管理,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努力探索适应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符合我国实际的基金管理规律,通过规范运作、科学管理,不断完善细化标准、制度、流程,全面、立体地引领推动艺术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与创新。艺术领域现代化管理能力不足、财务基础薄弱的局面进一步得到扭转,财务、业务协调性得到增强,艺术生产与管理要素间的整合度、联动性不断提升,艺术领域整体治理能效持续扩大。

通过监督指导,97.45%的项目主体责任较好得到落实,有效发挥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与项目团队的协商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经费监管机制,按照内容监督与经费监督、重点监督与专项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项目实施运作基本做到财务部门全程跟踪、全程参与,57%的主体年内组织或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的专项审计检查,压实资金监管与风险管控责任。

六、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加强制度宣传贯彻落实。

做好《办法》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制度配套设计,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优化程序规范。研究制订预算调整细则,通过对历史预算调整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特征规律,析清关联因素,规范调整程序,体现预算刚性约束,避免预算过度调整、无限调整。

(二)强化项目经费监控使用。

深化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强化整体绩效评价体系中对项目经费管理的评价、监测、反馈与结果运用,提升资助项目综合管理整体效能,提升主体项目制管理能力与运作水平。加强对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经费监管水平,有序推动往年度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录入,为建立征信档案提供数据支撑。

(三)拓展项目经费监管方式。

探索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抽查纳入常规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审计抽查工作范围、增加审计抽查数量,持续推动经费监管渠道拓展、能力优化。借鉴财务验收审计工作管理经验,加强对承担资助项目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指导,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为财务结项验收提供坚实保障和支撑。

注:

[1]文中所指“东西中部和东北地区”,按照国家统计局《东西中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2011年6月)确定,其中,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是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按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计算的合计数据小于全年资助数据,是因为中央有关部委办局、部队系统(含武警)等所辖艺术机构、单位获资助数据未计算在地区数据中。

[2]文中所指“黄河流域”统计范围为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等黄河沿线9省份;“长江流域”统计范围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干流流经11省(区、市)。

[3]2019年7月至9月,管理中心共对31省(区、市)处于实施期的项目主体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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