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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2-24 12: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属企业,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定价的依据,对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监督机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资产评估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精神及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6〕55号)的要求,现就建立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执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该制度应当对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一般应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范围内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机密内容外,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力求全面、完整。

四、需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国有企业应当在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国有企业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的公示结论,是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等。

七、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接收到的反馈意见,如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原公示渠道公告。

八、国有企业须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建设工作,市属企业须同时将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报送我委。本项制度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各单位务请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建设,及时、高效完成本项工作。在开展本项工作过程中,如遇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特此通知!

 

 

 

                               苏州市国资委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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