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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出发〔2012〕3号 本市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我局将开展对本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凡有持有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网上经营单位。 二、年度核验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0、2011年两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音像制品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三、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2012年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 (二)加盖公章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年度自查总结报告。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六)《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经营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四、年度核验办理时间、地点 参加年度核验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需将上述材料报送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接待时间:2012年2月1日~10日每个工作日下午1:30~4:30,接待地点:绍兴路5号底楼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将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经营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收回《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将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年度核验催告。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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