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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度核验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2024-07-12 02: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沪新出发〔2012〕3号

本市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我局将开展对本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凡有持有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网上经营单位。

二、年度核验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0、2011年两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音像制品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三、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2012年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

(二)加盖公章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年度自查总结报告。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六)《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经营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四、年度核验办理时间、地点

参加年度核验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需将上述材料报送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接待时间:2012年2月1日~10日每个工作日下午1:30~4:30,接待地点:绍兴路5号底楼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将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经营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收回《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将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年度核验催告。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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