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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货损,货主如何正确索赔?

2024-07-15 19: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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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货损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应该寻找出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以便确定损失是否为货运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

作者 | 孙鸣岐

职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

日前,以星一艘曾挂靠过上海、宁波、盐田等港口的跨太航线集装箱船,连发集装箱丢失和起火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是今年发生的诸多船舶事故中的最新一个。今年最严重的一起船舶事故——“长赐”轮阻塞苏伊士运河,更是给货主、收货人、船东、船公司,都带来巨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事件发生后,船东通常会宣布共同海损,这意味着货主将分摊共损的责任。

目前,国际航运惯例共同海损担保的形式主要为货物保险人提供书面“担保函”。如果货物没有购买过保险,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现金担保。

在此基础上,货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除共同海损产生的维权问题外,货主的货损索赔还会存在哪些问题?

货主如何维权?

当货主或货主委托托运人安排货物装船后,若该船发生海难,承运人或船长宣布共同海损,货主首先需要查看货运保险单条款中是否有承保人或保险公司负责共同海损分摊给货主金额的补偿的条款,同时,货主应立即书面告知签发货运保单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公司签发共同海损担保函给承运人,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处理共同海损分摊的问题。

如果货主没有投保过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共同海损分摊给货主的全部金额只能由其自身承担。

若非共同海损,货主该如何索赔?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况。

如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或集装箱因承运人管理疏忽或过失,遭到损坏或短少时,货主应该首先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视索赔进展情况,再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冷藏货物和易损货物。

同时,还应在货物的目的港,聘请有资质的货物检验人员对货损情况进行技术鉴定,与船方的有关人员一起进行联合检验,出具联合检验报告,以确保检验报告的公正性,分析造成货损和货差的原因,并出具有关检验报告。

如果发生货物损坏和短少的原因是承运人或船员在管理船舶方面的失误而造成的,按提单条款和国际惯例,承运人可以免责。如果发生货损的原因是承运人或船员在管理货物方面失误造成的,则需要负责赔偿。但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吨货物的赔偿金额是有一定责任限制的。

如果承运人对货损赔偿的责任限制不足以赔偿货主损失,货主有权把承运人赔偿不足部分向其货运保险人索赔,以求获得充分和合理的赔偿。

为更好地维权,货主应收集相关货损事故证据。

当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货运目的港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货主、收货人、货代首先应核对货物相关单证,证实该受损货物确实是提单项下的货物,同时,在提货前对货物受损情况进行搜证,获得船方和港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如船长、大副签字的“理货记录”“溢短证明”或港方卸货记录、理货报告等第一手证据和有关资料,以便日后提出索赔。

与此同时,货主应立即通知货运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指示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以及争取通过其他法定或商业检验机构获取其他货损证明。在此基础上,货主应积极与承运人或其他责任方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保留所有交涉文件和信息,并通知货运保险人,以便日后向货运保险人进行索赔,以获得合理和足额损失的补偿,还便于货物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代位追偿。

实际上,货运保险人代位追偿的诉讼时效很短,与货主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一样,只有1年,但也有国家规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时效为1年又90天。

值得注意的是,专业的货损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应该寻找出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以便确定损失是否为货运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

海运保险纠纷处理

当发生货损时,必然会产生海运保险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货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可以按保单条款的规定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果保险单中没有仲裁条款,则货主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凡是保单有仲裁条款的,则基本上不可以提起诉讼。

据悉,货主购买的保险,即货主投保的海上货物运输险保单,是证明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负有责任的提单条款。货主对其所属货物于目的港卸货时发现的货损货差,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和诉讼。

该保险包括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险,即如果事件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无须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的赔偿有最高赔偿额限制,货主对承运人免责事项和赔偿不足的部分,仍然可以向货运保险人提出索赔,使货主的全部损失能得到合理和足额的赔偿。

具体而言,对承运人来说,其对货物损失赔偿的责任,就是保赔协会所负责风险中最大部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险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的船舷到目的港卸货时的船舷,而国外的保险责任期间应该从货主的仓库到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

在免赔额的指定方面,一般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时,都有免赔额问题,这在提单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赔额的具体金额,一般被保险人可以与货运保险人事先约定。

目前,货主索赔所需文件主要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货物价值的发票、货物装箱单、向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方进行索赔的函电或其他单证、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货损检验报告、承运船舶船长的海事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单证。如进口货物货损需索赔,应提供进口发票、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货损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但对于长赐轮苏伊士运河堵船事件导致航程延长造成的货物损坏,如冷冻货物和货价跌落损失的索赔,笔者认为很难成功。船货双方本就没有约定船舶到港的具体时间,再加上意外事件的发生,这类间接损失承运人一般不予赔偿。

笔者还认为,在该事件背景下,若收货人拒绝收货,给我国出口商造成损失,也很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尽快把货物转售给其他买方,或在目的港尽快把货物拍卖,以减少货方自己的损失,才是最佳选择。

此外,如果承运人在目的港延迟交货而导致中国出口商遭受国外收货人的索赔,中国货主应同时向承运人提出延迟交货损失的索赔。如果因船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较短时间的延误,承运人一般可以免责。但如果是涉及了承运人在管理船舶或管理货物方面负有责任,承运人则难以免责。对装上船冷藏货物、集装箱的管理,更是船长和承运人应该尽到管货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所导致的,货主首先也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主也可以根据保险单条款的规定,要求承保人、保险公司对损失先行赔偿,把向第三人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继续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这种保险操作就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这一规定对被保险人而言十分有利。

当被保险货物在发生80% 以上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判定为货物的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通过提交委付通知书,要求保险人按照货物全损的金额进行全额赔偿。在被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并得到保险人的接受后,被保险人将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同时残损货物的权利和义务也将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提交委付通知书,保险公司则按照受损货物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货损索赔建议

笔者认为,只要货物在国内港口装船时符合提单所述的外表、数量和包装要求,货主在取得清洁提单的前提下,若货物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损坏或货物受损、短少,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如果货主在货物目的港提货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生严重纠纷而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货物目的港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笔者看来,若非不得已情况,尽量避免在国外法院打官司。

笔者还认为,作为货物出口商,首先应与出口货物保险公司共同商议如何到货物目的港提货、交货和处理货损货差等问题,不宜在无事先准备情况下,面对承运人。除非大量货主能联合起来,共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在英国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都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才能解决。

版权说明

本文刊载于《中国航务周刊》第1442期,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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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Effy

审发: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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