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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普法】新形势下海运货物包装不当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何应对(1)

2024-07-15 19: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海运货物包装不当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何应对(1)

文/王礼银

【编者按】疫情过后,我国向海外出口量大幅减少,国外对我国的海运包装要求也更加苛刻。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来就不够完善,外贸企业包装意识薄弱,导致国际海运货物因包装不当致损而引发的索赔案件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及海上货物运输包装制度,加强行政监督,从根本上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包装不当致损的问题,以减少疫情的影响,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繁荣发展。

1 我国海运货物包装现状

我国作为海上运输(简称海运)大国,海运贸易市场繁荣,超过九成的外贸活动是通过海运方式来完成的。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倡议的提出,我国加强了海上贸易的互联互通,拉紧了与各国相互利益的纽带,促进了与沿线各区域的经济合作。包装作为货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海运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有不少海上货物运输贸易纠纷是由包装问题引发的。纵观我国法律,鲜有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包装以及相关海运问题的法律规范,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海运贸易不协调。

据中国航贸网报道,2017年9月全球集装箱港口吞吐量指数达125.2,同比2016年吞吐量增速位于前三位的地区和国家分别为:北美(上涨12.6%)、拉丁美洲(上涨11.1%)、中国(上涨10.3%),欧洲增速最慢(仅上涨4.4%)。从港口的吞吐量情况来看,中国海运货物贸易不断拓展,并在国际海运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一章第二条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海上运输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受货物,利用船舶等工具进行运输,在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的过程。与陆运、空运相比,海运速度慢、周期长,但由于其运量大、运输费用低,因此在运输石油、矿物、粮食、机械等大宗货物时,一般采用海运方式,以大幅度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瑕疵导致的货物损毁问题却时有发生。因此包装问题的相关研究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合格包装应能够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包装不当,也称“包装不固”或“包装不良”,是指货物包装选用了不恰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图文说明。包装不当会造成货物受损;有些货物由于包装不符合目的地国家标准而被收货方国家海关拒收,导致国际贸易纠纷、索赔,甚至取消合同,这给我国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本文将对海运贸易中因海运货物包装不当发生货损或违反了输入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相关规定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索赔案件进行简要阐述,从企业和法律的角度分析海运包装不当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2 我国海运包装相关问题分析

我国海运货物贸易中由于包装问题引发的纠纷大致可以从企业自身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2.1 企业方面

2.1.1 不注重包装质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9)鲁民四终字第84号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简称新威利成)与丹东联运有限公司(简称丹东联运)海上货物运输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新威利成需将货物从烟台发往大连,委托丹东联运承运,运输途中载货船发生火灾,使船舶、货物受损。本案中新威利成出具了上海化工研究院对货物运输条件以及包装要求的规定:内包装为编织袋/ 塑料袋,外包装为纸板箱/ 纸板桶或铁桶,满足防雨防潮要求。但涉案货物的外包装仅为单层防水塑料袋,新威利成在交运该批货物时未按照上述包装要求进行妥善包装,导致其托运的氧化钕与其他物质发生接触并产生反应引起火灾,造成丹东联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新威利成赔偿丹东联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6 3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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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鲁民终613号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世新货代)与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前湾西港)港口作业纠纷案中,世新货代将涉案货物堆存于前湾西港的码头堆场,提货时发现木浆发生严重水湿和污染的现象,货损达428.392 9t,价值合人民币171 357.16元。本案中双方都应知晓涉案货物木浆的存放、保管须注意防水,但对于前湾西港是否未尽到保管人应尽的义务,双方存有争议。根据所签订的《港口作业合同》第二条第4项的约定,世新货代作为货物提供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足以保证货物质量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所以由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世新货代承担。世新货代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仅以纸张样物品对木浆进行了简单包裹,该包装不具有防水性,世新货代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适当包装义务。前湾西港收到世新货代交付的木浆后,在明知木浆包装状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未向世新货代提出其存在包装不当问题,仅简单以苫布覆盖,采用单层类似砖块样大小的物品在木浆底部垫高存放。上述保管措施并不足以保证木浆堆的上部、底部、侧面不受水湿,无法保证木浆完好。前湾西港作为保管人,未尽到《合同法》中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均未适当履行《港口作业合同》中相关义务,造成了涉案货物的水湿和污染损害,其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270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与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所属货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承保从上海运送至德国汉堡,途中,由于包装材料不足,包装方式不当,包装承重性能差,导致部分托盘上桶的顶部或底部发生凹曲变形,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需购买包装材料重新对货物进行包装为由,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提出不超过2 000 欧元的索赔,遭到拒绝。本案中,货物由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负责装箱,货物包装破损是由包装不当导致的,而非运输途中其他外来原因引起,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应自行承担包装不当带来货损,被告抗辩有理,法院予以采信。

以上案例均是由于企业忽视合理包装的重要性引发的纠纷。合理的包装应当可保护货物安全,能经受运输途中的颠簸。我国由于货物包装质量不过关造成货物损毁的问题不断出现,究其原因大多是企业为节约成本而在货物包装上偷工减料造成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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