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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费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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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措施费规定(大全)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1-3-17 发布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17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施工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抗震加固维修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项目详见《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文发布)中的措施费。

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另行计取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专项用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搭设、防护设施搭设以及防护用具购置等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保证措施。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当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挪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之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

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并在办理工程安全条件备案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出示安全文明施工费存款凭证原件和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在监督机构监管下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文发布)规定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项目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分包合同应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采取分阶段申领拨付的方式:

(一)工程安全条件备案后,施工单位可提出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使用申请,经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符合要求后,报监督机构拨付;

(二)当工程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施工单位可提出申请使用80%安全施工费,经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后,报监督机构拨付;

(三)当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安全施工费尾款,经监理单位核实监督机构工程安全条件评价总体结论后,报监督机构拨付。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第八条所述阶段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报告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结果无法达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

报告监督机构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由监督机构决定启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另行委托其他有关施工单位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要求整改部分。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监管系统,逐步实现费用存储、考核拨付、即时监控等工作的自动化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且已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一)未按有关规定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签认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意见的。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以外,还应当按照《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建建[2007]242号)记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暂停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监理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会同同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未

采取相应措施或实施相应处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不作为进行通报或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原件即办理办理安全条件备案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不予查处的;

(三)无正当理由阻挠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的。

第二十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广东省安全措施费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颁布,5月1日实施)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二、消防器材设施;

三、应急救援器材;

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具体要求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由各地自定)

第四篇:措施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一、施工技术措施费内容包括: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5.其它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项目。

二、施工组织措施费内容包括: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

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X文明施工费费率

文明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X安全施工费费率

安全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X(1+其他临时设施所占比例)

其中:

(1).周转使用临建费=∑【{(临时面积X每平方米造价)÷(使用年限X365X利用率)}X工期(天)】+一次性拆除费

(2).一次性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X每平方米造价X(1-残值率)+一次性拆除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缩短工期增加费:是指因缩短工期要求发生的施工增加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所增加的费用等。

7.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9.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

为什么说措施费是甲乙双方都很难处理的费用:

对甲方: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这一个非字决定了措施费看不见摸不着,甲方如果给钱,

应对不了将来上级部门和审计的核查;从名词解释中可以看出,措施费内容列出了两大类,九大条,其实在真实的施工过程是,这几条措施费差得很远,如:特殊项目、材料测试费应该在施工技术措施费内容中,扰民费、垃圾清运费、完工保洁费、成品保护费应该在施工组织措施费内容中等等;再有措施费计价一般无依据可查,是多是少双方各执其词,很难达成协议。正因为种类繁多、计费困难,依据模糊等特点所以甲方最不愿意付的款就是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措施费;

对乙方: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乙方花了钱就要想着如何要钱这是正常思维,可措施费又不象图纸那样直接了当,一是一,二是二,工程项目、工艺做法反映得清清楚楚,再加上措施费一般在结算时才能计价,所以漫天要价实际上是措施费的真实反映,施工方许多索赔内容,大部分是措施费的内容,低价中标进场,中间图纸双无太多变更,选择措施费项目孤注一掷是施工方最后的胜机。

一方狮子大开口,另一方畏手畏脚,导致工程结算一拖再拖,双方统一不了心理价位,始终达不成协议,因此在措施费操作中,应该遵循以下游戏规则: 施工方:

1、

措施费丢项:措施费看不见、摸不着,说招标方措施费丢项实在是不公平,咨询公司虽然是专业造价单位,但招标期间谁也想想不出具体施工期间要发生什么费用,只能凭经验列举一些如、模板、脚手架、水电费等必须发生的费用,其他的如,地下水位多高、施工场地多大、运输条件好坏只能是建设单位说明,但建设单位装傻也好,真不懂也罢,总之不可能把措施费列的很完全,再说,措施费就象树上吊个苹果,想吃到他使用的手段五花八门,谁也不可能把摘到苹果的招数说完全。措施费投标人不列齐项目,谁也帮不上忙。

2、

措施费率:除了不可竞争措施费外,所有的措施项目都可以自行制定取费基数和费率,施工期间要发生什么就取什么,措施费没的应该不应该之说。如同摘树上的苹果一样,你想用升降机,你就把升降机台班计入措施费,你想爬上树摘就把上树的人工费、保险费取足。

3、

增加项目取不取措施费:除了独立的大型增项,一般变更、洽商不增加措施费。

4、

措施费没有发生的,结算时扣不扣:措施费从另一个角度看实际是一种风险费,如同保险一样,如果没有发生要扣,那发生的给不给补偿呢。

5、

措施费不是利润:有人问报价时列了空检费用,工程完工后,业主方要空检报告,要不要提供?收人钱财,予人消灾,别把措施费当纯利润了。

不管什么类型的合同,措施费一般都是一次包死,因此,施工方在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时,一定要实事未是,尽可能图文并茂,计算公式充分,这样在结算中可以争得一个合理价位,也可以为建设方应对审计找个理由;措施费项目要详细、完整,措施费项目在投标过程中不是一两个人能想得全的,要发扬团队力量,群策群力将措施费项目列项完整;措施费项目影响总造价,许多项目属于竞争性项目,除合理组价之外,最好以措施费优化来降低成本。

说了半天措施费引出第二个核心内容:什么费用计入分部分项清单,什么费用计入措施费真是决定生死的问题。

建设方:

1:交底中将所有施工环境内容交代清楚(如道路、场地、地下大致勘测内容、周围环境、周边人文情况等);

2:将施工方所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交代清楚(块料做放射性检测;竣工后做空气检测等);

3、将自身能力说清楚如(场地大小、冬季装修能提供什么条件、垂直运输能提供什么设备等);

4:将措施费成本提足,图纸成本可以精打细算,措施费一定要大手大脚的提取,现在施工想象不到的措施费用越来越多,不能到最后结算时,因为口袋空空最后耍赖;

5:施工期间措施费审批要组织专门会议,请到一切有关人员,出具最详细、完整的图纸,讨论最合理的价格。

第五篇:安全文明措施费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考评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考评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现场检查评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2000定额费率 (%) 2004清单定额费率(%)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一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0.90 1.20 6 单独装饰工程2 整体拆除工程1.80 3 单独安装工程 0.45 1.80 3 市政工程 0.68 1.80 4.5 园林绿化工程 0.451.80 3

三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1.80 6 9 单独装饰工程6 整体拆除工程 - 6 6 注:

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 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二、现场考评费

现场考评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考评。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考评打分,其他工程项目考评计分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现场考评情况确定最终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现场考评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考评费。现场考评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100%计取。

现场考评费费率计算方法:现场考评结果为优良,得分为80分者,现场考评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考评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考评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考评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考评得分-80)×3%。

2、现场考评结果为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考评费。

3、现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考评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考评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未经现场考评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考评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计取费率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附件二)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考评结果,测定考评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现场考评为优良者,发包人全额补足基本费并按现场考评费金额的50%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考评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或现场考评不合格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按应计费率的50%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 “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1、“五牌一图”的费用;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费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附件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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