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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4-07-05 00: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委会烧锅大街1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1、早期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2、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3、体育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4、舞蹈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5、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6、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7、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8、康复治疗技术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9、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10、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11、运动健康指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设立了校级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减免学费1000元的政策,重点帮扶特殊困难及家庭变故学生,采取特殊资助方式,为家庭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变故的学生进行募捐。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具体要求可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根据考生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的办法予以录取,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的文、理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   1、学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2、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分高的考生。   3、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外语、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吉林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s://www.cczjxy.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委会烧锅大街1号   联系电话:姚宇:18166871987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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