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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调整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4-02-12 22: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房联字〔2016〕3号   

各城区住建局、民政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住房保障办、住建委)、社会事业(发展)局,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明确我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及申请流程,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主申请人是城镇低保的家庭),租金标准如下:

  简装房屋为0.4元/平方米/月,

  精装房屋为0.6元/平方米/月。

  2、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900元及以下的城镇家庭),租金标准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与准入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由保障对象自愿申请,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1、已入住在市本级公租房中的保障家庭,凡符合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纳入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认定,并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被保障家庭凭民政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区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差别化租金。

  3、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保障家庭的证明材料后,整理汇总,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保障中心上报上个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类别变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4、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各区上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类别变化明细表》后,自上报当月1日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二)年度核查

  1、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每年的4月初和10月初将本区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中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名单,转同级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年度复核并将结果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2、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区承租市本级公租房中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5月5日前和11月5日前向市住房保障中心上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类别变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3、经核查,身份类别发生变化的,于变化之后的次月1日起调整租金标准。

  三、职能分工

  1、各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承租在市本级公租房中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信息统计,纸质档案管理及身份类别变更上报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比对工作。

  3、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

  4、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家庭身份类别信息修改和租金调整工作。

  四、相关规定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租金调整申请:

  (一)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而未腾退的;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相关设施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015年12月31日前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租赁补贴且通过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执行差别化租金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类别变化明细表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长春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4日            2016年11月24日

  主题词:公租房   租金标准   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2-1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对照表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原   条   款

  修改后条款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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