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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长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7-17 18: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长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6月29日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长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区房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整治,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针对本区各类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经营安全性,依法依规开展全方位排查整治。通过开展“百日行动”集中攻坚整治,及时消除本区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整治对象

(一)整治范围

针对城乡居民自行组织施工建设、自行管理的新建和存量房屋,包括改建、扩建房屋,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同时,结合本区实际,将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含非自建房),一并纳入专项整治范围。重点排查整治由存量厂房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学校和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含宾旅馆及影院)、体育场馆等。

(二)牵头单位

1.区房管局:牵头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2.区东虹办:牵头排查整治园区内存量厂房安全隐患。

3.区商务委:牵头排查整治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安全隐患。

4.区教育局:牵头排查整治学校和幼儿园安全隐患。

5.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排查整治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隐患。

6.区民政局:牵头排查整治养老机构安全隐患。

7.区文化旅游局:牵头排查整治文化和旅游设施(含宾旅馆)安全隐患。

8.区委宣传部:牵头排查整治影院安全隐患。

9.区体育局:牵头排查整治体育场馆安全隐患。

10.各街道(镇):排查属地范围内目前所有在建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

三、时间安排

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30日:建立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印发工作方案,宣传动员。

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4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镇)、区东虹办开展自查,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提交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22日:区规划资源局对排查中发现的涉及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的房屋进行复核。区建设管理委对无证施工行为进行复核。

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10日:对于经鉴定确为违规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无证施工的房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2022年8月11日—2022年9月16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自建房及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各类房屋进行整改。各单位形成阶段性整治工作报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2022年9月30日: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工作报告,经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后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后续工作将根据市总体安排开展。

四、整治要求

(一)自建房整治要求

1.针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排查整治。一是排查整治因自建房老化,导致房屋结构承载力不足、稳定性较差的风险隐患;二是排查整治因自建房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导致房屋质量安全不达标的风险隐患;三是排查整治因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导致房屋结构安全性降低的风险隐患。

2.针对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的排查整治。一是排查整治未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问题;二是排查整治审批与监管脱节、以备案代替审批的问题;三是排查整治房屋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改扩建的问题。

3.针对自建房经营安全性的排查整治。针对由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排查整治未按规定落实房屋使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二)重点领域排查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内房屋使用现状进行全覆盖、无遗漏的核查,核查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是否存在与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不一致的情况。

(三)街道(镇)排查要求

各街道(镇)对属地范围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覆盖、无遗漏的排查,排查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情况。

五、整治路径

(一)全面排查

针对存量自建房,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充分利用已采集的房屋承灾体数据,在做好数据复核的基础上落实数据归集;对于需要进一步采集的信息,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排查,确保信息数据全面准确,重点隐患彻底排摸。针对新改扩建自建房,严格审批把关。3层及以上的待建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并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在落实相关资质标准前不得进行施工,严控增量风险。

针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含非自建房),行业主管部门逐一核查是否存在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与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不一致的情况。

(二)安全鉴定

将依法依规进行安全鉴定作为防范自建房结构安全风险,保障房屋使用、经营安全的基础。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应进行安全鉴定。对前期已进行安全鉴定,但不符合安全性鉴定标准或因改扩建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标准重新进行鉴定。

对经区规划资源局复核确为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的房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经区建设管理委复核确为无证施工的房屋,先停工,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三)隐患整治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根据风险程度,分类整治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对安全鉴定为B级及以下的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安全鉴定为C级及以上,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落实“一房一方案”,将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拆除、重建、加固,与拆迁安置、集中居住等工作结合,有计划、分步骤消除安全隐患。其中,对安全鉴定为D级,存在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对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对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重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攻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处罚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确保整改到位。

3.依法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场所,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法治宣传,针对危及公共安全、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以案释法”,营造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的社会舆论导向。

六、长效机制

(一)完善“批、建、管”全过程管理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将3层及以上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控制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

(二)形成定期排查、动态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针对房屋安全情况的动态变化,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风险隐患底数,针对一般性风险隐患立查立改,对重大风险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各街道(镇)应强化属地责任,将在建工程全覆盖巡查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无证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针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监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通报建管、房管、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针对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重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建设、规划资源、城管执法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整治的工作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实施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区建设管理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各街道(镇)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巡查发现机制,发挥城管、居村(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具体落实排查整治的属地责任。

(二)加强支撑保障

按照国家关于专项整治信息归集的部署要求,充分利用本市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落实数据归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隐患排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基本依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强化督促指导

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长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张   伟  区长

常 务 副 组   长:岑福康  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邓大伟  区建设管理委主任

郭    海  区规划资源局局长

沈建忠  区房管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炜  新泾镇镇长

师   大  区东虹办副主任

朱剑伟  区文化旅游局局长

朱强华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于朋  华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汉江  区国资委主任

刘丽萍  北新泾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嘉峰  天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   斌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沈   昕  区民政局局长

宋妮妮  周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徐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陆敏强  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陈汉传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

林子岳  区司法局局长

金晓绮  区财政局局长

孟   民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骆   乐  区商务委主任

夏俊祺  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倪佳慧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   玲  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   俊  区应急局局长

郭   凯  虹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程遐梁  区体育局局长

焦文艳  程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熊秋菊  区教育局局长

缪   武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办主任

长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邓大伟同志兼任,区建设管理委、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应急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长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该工作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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