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2024-05-23 06: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裁判摘要】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另行约定合伙的利润及收益分配,法律并未禁止对赌形式的利益分配模式。有限合伙人之间就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及差额补足形成对赌协议,该协议在对赌主体、内容及履行方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无私募管理人承诺收益等违反金融监管的情形,即应有效。对赌内容经过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的确认可有多种意思表示方式,合伙协议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一致表决程序可以被其他形式的确认意思表示替代。【关键词】                          私募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赌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原告: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旭,董事长。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赵某华,执行董事。被告:赵某勇。被告:陈某美。原告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财富公司)诉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集团)、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长安财富公司诉称:长安财富公司为诸暨天空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A类财产委托人及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为人民币86,6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长城影视集团系基金的B类财产委托人及有限合伙人。赵某勇系长城影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并在2018年7月19日以前担任长城影视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勇、陈某美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5日,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集团签订《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合同编号:CCBG160901CE),约定由长城影视集团作为无条件受让义务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无条件按照长安财富公司的要求受让长安财富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同日,长安财富公司与赵某勇、陈某美还分别各自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CBG160902BZ1、CCBG160903BZ2),约定赵某勇、陈某美为长城影视集团在《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在基金运行期间,发生如下情形时,甲方(指长安财富公司)有权向乙方(指长城影视集团)提出受让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受让:1.若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指由长城影视集团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指案外人敦煌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基金全资控股)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或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还未完成收购标的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未完成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的全部转让;……13.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存在有损甲方利益的其他情形。《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签订后,2016年12月29日,长安财富公司首期缴付资金到账。按照《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30个月时间计算,上市公司应当于2019年6月29日以前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收购。另根据长城影视集团与基金于2016年12月签订的《附条件收购协议》(合同编号:TKCA160906SG)约定,标的公司的收购程序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签署完成后的24个月内启动(即不晚于2018年12月启动)。然而,截至长安财富公司起诉之日,标的公司的收购程序仍未启动,上市公司实际已不可能于2019年6月29日前完成收购标的公司的程序,因而已经实质构成了《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的情形。长安财富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长城影视集团发出《履约通知函》,要求长城影视集团立即履行《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中约定的无条件受让等相关义务。长城影视集团收到《履约通知函》后,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关于履约通知函的回复函》,确认其将依据《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回购义务。《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长城影视集团共应当向长安财富公司支付受让价款总额106,156,917.50元。另根据赵某勇、陈某美各自与长安财富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赵某勇、陈某美为长城影视集团在《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赔偿金及长安财富公司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据此,赵某勇、陈某美应对长城影视集团在本案中应向长安财富公司支付或赔偿的基金份额受让价款、损失赔偿、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长安财富公司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长城影视集团向长安财富公司支付基金份额受让价款106,156,917.50元。2.长城影视集团向长安财富公司赔偿因其违约所导致的损失(以106,156,917.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赵某勇、陈某美对长城影视集团在诉讼请求1、2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长城影视集团、赵某勇、陈某美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676,698.04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等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长城影视集团辩称:1.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问题。案涉《合伙协议》第6.6条风险控制条款,明确载明了《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是合伙协议组成部分,先有《合伙协议》,后才有《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是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集团之间就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达成的一份协议,受《合伙协议》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约束。2.案涉《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案涉《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违反了合伙人风险共担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显然,案涉《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中有关长城影视集团承诺无条件按照长安财富公司所投资本金和最低投资收益进行受让及差额补足的约定,违反了上述风险共担的《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故案涉《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案涉《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不得承诺保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合伙协议项下的《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中长城影视集团承诺无条件按照长安财富公司所投资本金和最低投资收益进行受让及差额补足的约定,实质是有限合伙人的保底承诺条款,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31条相关内容,对于违反此类规章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其无效。3.退一步讲,即使按照长安财富公司的诉请思路,其诉请既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条件,也不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案涉财产份额转让合同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和程序。首先,《合伙协议》第12.1.3条约定及12.1.4条明确约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有效申请,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案涉财产份额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在案证据并没有长安财富公司已经将通知送达到其他合伙人的具体材料,案涉份额受让合同转让的条件并未成就。4.关于律师费。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集团之间的协议中并没有直接、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长城影视集团也不是两份《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有关律师费的约定不能约束长城影视集团。因此,长安财富公司要求长城影视集团承担律师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长安财富公司为基金的A类财产委托人及有限合伙人。被告长城影视集团系基金的B类财产委托人及有限合伙人。2016年10月25日,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集团签订《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由长城影视集团作为无条件受让义务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无条件受让长安财富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同日,长安财富公司与赵某勇、陈某美还分别各自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赵某勇、陈某美为长城影视集团在《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受让情况包括:在基金运行期间,若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指由长城影视集团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该公司由基金全资控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或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还未完成收购标的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未完成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按照《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30个月时间计算,上市公司应当于2019年6月29日以前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收购。截至长安财富公司起诉之日,标的公司收购程序仍未启动。另,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有效申请,需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合伙协议另约定,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合伙协议还约定,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合伙协议还约定,若A类资产份额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预期最低投资收益,则《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由相关义务人履行补足义务及担保义务。合伙协议6.6条还约定,为保证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投资本金及预期最低投资收益率的安全性,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与B类财产份额委托人签订编号为【CCBG160901CE】的《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与长城影视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某勇及其配偶签订的编号分别为【CCBG160902BZ1】、【CCBG160903BZ2】的《保证合同》,亦将视为本合伙协议之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 合伙协议7.1.1条约定,本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类份额的预期最低投资收益率为年化11%,在极端情况下,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同时合伙协议7.2条约定了合伙企业清算时,其银行托管结算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1)分配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本金及年化8%的基础收益;(2)分配B类财产份额委托人本金及年化8%的基础收益;(3)分配C类财产份额委托人本金及年化8%的基础收益,第(1)、(2)、(3)项分配后,结余部分为超额收益,其中20%作为经营业绩管理费分配给普通合伙人,35%分配给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45%分配给B类财产份额委托人。(4)若A类资产份额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包括基础收益和超额收益对应部分)低于预期最低投资收益,则按照合伙协议6.6条所指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与长城影视集团签订的《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与长城影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赵某勇及其配偶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由相关义务人履行补足义务及担保义务。合伙协议7.3条约定,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如在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36个月时,有限合伙人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未能足额收到本金和预期最低投资收益率,且长城影视集团亦未能按照《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对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进行回购,则全体合伙人在此条件下不可撤销地一致同意立即对有限合伙所有非现金类资产进行变现操作,直至有限合伙的现金资产可以满足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及预期最低投资收益率。合伙协议10.1.4条约定,合伙人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也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以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同意,并由合伙人签名、盖章……合伙协议12.1.1条约定,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36个月内,A类财产份额委托人有权要求B类财产份额委托人回购其持有的A类财产份额,合伙协议12.1.4条约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有效申请,需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合伙协议16.1条约定,补充协议,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合伙协议16.2条约定,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9月4日,滁州创驰天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安财富公司、长城影视集团签订基金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四),滁州创驰天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对合伙协议12.1.3进行修改,拟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3)在转让方发出上述转让请求时,拟议中的受让方已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后续出资义务(如有)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4)在转让方发出上述转让请求时,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该补充协议(四)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原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同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余以原合伙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四)经各方签章完成之日起生效。2016年12月,长城影视集团(甲方)与基金(乙方)签订《附条件收购协议》(编号TKCA160906SG),第二条收购条款,2.1.1约定,若自乙方的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或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还未完成收购标的公司,或其它原因导致基金未完成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的全部转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购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甲方必须无条件按乙方要求执行。2016年12月,敦煌市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博览城有限公司、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城影视集团与基金、敦煌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TKCA160902ZR),长城影视集团应根据该协议约定,于2018年12月以前启动收购“标的公司”。长安财富公司与赵某勇、陈某美分别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编号:CCBG160902BZ1、CCBG160903BZ2),约定赵某勇、陈某美为长城影视集团在《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人赵某勇、陈某美在保证范围内应付款项中应优先支付长安财富公司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七条约定,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长安财富公司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长安财富公司有权要求赵某勇、陈某美承担保证责任,赵某勇、陈某美应按照长安财富公司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第九条约定,合同项下任何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均需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式发送对方。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德加公寓东区X幢X单元X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实质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间因对赌协议触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对内转让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人之间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对赌内容未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原则,也未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监管规定,未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之情形,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另合伙协议明确该合同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是合伙协议的组成部分,而合伙协议已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生效,即已确认该《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全体合伙人对此已实质形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故对本案所涉的基金份额转让不需再另行进行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程序。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五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长城影视集团支付长安财富公司基金份额受让价款并赔偿违约损失造成的损失(以基金份额受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被告赵某勇、被告陈某美就被告长城影视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