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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5: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镇海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行为,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2] 2号)、《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12] 51号)和《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甬党办[2013] 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贯彻“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评估”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由我区各镇(街道、园区)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牵涉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

(一)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管理等重大决策。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发展等重大规划、重点项目和工程建设。

(五)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政策调整等。

(六)涉及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行政区划、城镇建设规划等调整,以及房屋征收、征地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七)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重大活动等。

(八)区委、区政府或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四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引发不同区域、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有无制定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三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五条  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主要为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由初次决策的机关为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涉及多个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由牵头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无具体牵头部门的重大决策,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主体。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相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相关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主体不发生转移。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确定评估项目。对重大决策事项是否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由决策主体自行确定,也可由区委、区政府指定或根据区委维稳办建议确定。

第九条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

第十条  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多方面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体或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和定量定性分析,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高风险等级:

1、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

2、侵犯群众利益,引起大多数群众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

3、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4、存在其他高风险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中风险等级:

1、公众参与不充分,利益相关者意见不明了的;

2、经过公众参与、民意测评,有相当部分群众未认同的;

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和专业机构对评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4、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无法化解消除的;

5、存在其他中风险情形的。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确定为低风险登记:

1、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大多数群众认同的;

2、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

3、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

第十三条  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应在集体讨论或会同相关参与评估的部门、社会各方代表、专家学者等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评估小组成员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区委维稳办。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评估主体认为所评估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较小的,可简化评估程序,但必须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形成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备案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备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不宜事先公开的重大决策,应尽可能收集、掌握情况,对各利益相关方可能提出的意见、诉求进行梳理、分析、评估。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相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作出决策。

(一)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二)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中风险的,应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实施决策。

(三)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实施决策,但要有效化解排查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决策实施跟踪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全程动态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及时监测不稳定因素。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要妥善处理,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要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维稳部门和政法、综治、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或调整决策,或落实化解措施后再行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完毕后,评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评估决定的落实情况、评估结论与实际实施情况等,适时对风险评估工作的有效性作出科学客观的总结,不断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水平。

第七章  强化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以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区委维稳办具体负责全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开展工作。各镇(街道、园区)以及有关单位维稳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督导本辖区、本单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牵头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综治维稳等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园区)以及有关单位要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综治、维稳工作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在评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在立项、审批、行政许可前有关职能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把关不严,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评估而未经评估作出有关决策;不根据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有关决策;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或及时调整决策;决策实施过程中,对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矛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评估或决策责任追究的情形时,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单位或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程序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后,责任追究实施部门应及时将责任追究结果报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区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镇 (街道、园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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