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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被冻结该怎么办?三大自救攻略企业必看

2024-07-05 18: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段时间,多家上市企业相继因银行账户被冻结而引发市场关注,被提示相关经营风险。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银行账户被冻结,如果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必然会导致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正确应对、依法维权,是企业经营者的必备技能。本文总结了企业经营者面对公司账户冻结时应遵循的“查实情-辨是非-选路径”的三大自救攻略,供企业经营者参考。

自救攻略第一关:查实情

查明账户到底是被谁冻结,是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的前提。查明的前提首先得了解哪些部门有权冻结账户。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权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机关,只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部分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监察委、税务部门、海关、国务院反洗钱部门等。

在此基础上,怎么能够知道账户是被谁冻结的呢?可以有以下三个途径:

▶ 1、要求银行提供

冻结银行账户,必然需要银行协助。银行在履行有关机关要求协助执行冻结账户的义务时,必然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除极特殊的情况外,银行应该将账户冻结的情况告知账户所属单位。如2014年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应当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被冻结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

▶ 2、根据相关业务推测冻结部门

虽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冻结措施的部门应当通知被冻结单位冻结情况,但实践中相关执法、司法部门未必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遇到未经通知即遭冻结情况,企业可以根据经营中的蛛丝马迹(如与合作伙伴的经济纠纷、向税务部门提供担保等),推测可能的执法部门,并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核实。

▶ 3、通过起诉获得冻结信息

在无法得知冻结机关,银行又拒不提供冻结信息的极端情况下,被冻结账户的主体可以依据存款合同起诉存款银行,银行作为被告,为了说明自己的协助冻结账户行为的合法性,将不得不如实提供冻结账户的机关和依据,通过这种途径也可以达到了解账户冻结信息的目的。

自救攻略第二关:明是非

及时准确地辨别冻结措施是否合法,决定着企业能否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避免浪费宝贵商机,意义尤为重大。因此,准确识别冻结措施是否合法,是采取应对措施的重要前提。违法冻结企业账户,主要包括六大类型:

▶ 1、超职权冻

任何机关要冻结银行账户,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即使是法律规定有权冻结账户的部门,也并非可以任意冻结账户,其行使职权也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以法院冻结为例,执行部门只有执行案件才能冻结账户。如不存在执行案件,执行部门冻结账户就是超越职权。超职权冻结的账户,必须无条件解冻。

▶ 2、冻结程序违法

法律在赋予相关机关冻结账户权力的同时,往往也明确规定了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很多程序性规定,直接决定其冻结行为的效力。如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海关才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措施,未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直接冻结账户,就属于程序违法。违反规定程序冻结的账户,应当及时予以解冻。

▶ 3、冻结期限违法

法律对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都做了明确规定。法院在民事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中冻结账户的期限是一年,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期限原则上是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为一年。海关、税务部门冻结账户的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务院反洗钱部门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同时,所有的冻结都是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如果相关案件已经办理完毕,冻结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冻结。超过法定期限的冻结,必须及时解除。

▶ 4、账户属于禁止冻结情形

对于公安、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办理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规定了14种不得冻结和6种不得整体冻结的账户,违反规定冻结其中的账户,即属违法冻结。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与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或者颁布司法解释的形式,陆续对禁止采取冻结措施的银行存款作出规定,范围与公安、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冻结账户的禁止范围大致相同。禁止冻结的账户,必须立即解冻。

▶ 5、被冻结账户主体错误

冻结银行账户是对财产权的严重限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权利判断规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得超范围冻结他人银行账户。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查明冻结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冻结,并书面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根据上述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只能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他人账户内存款,除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被执行所有或账户所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外,不得予以冻结。

▶ 6、超标的冻结

冻结账户的金额只能以涉案金额为限,不得冻结超出涉案金额的财产,这是不得超标的冻结的原则。但是实践中,被冻结账户人存在多个账户或者包括账户在内的多项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账户内金额不足,冻结机关往往会冻结多项财产,极端情况下会冻结被冻结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但是随着经营的推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可能金额可能会逐渐增加,导致各账户累计冻结的金额超过了冻结标的。这就构成超标的冻结。超标的冻结属于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自救攻略第三关:选路径

在明确冻结账户合法与否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应对措施意义尤为重要。如果针对合法的冻结措施,采取了针对违法冻结的维权途径,可能经历了漫长的诉讼,最终却以败诉的结果告终,不但浪费大量人力和金钱,而且会付出极高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结果南辕北辙。针对合法冻结和违法冻结,采取的救济措施截然不同。

(一)违法冻结六大维权路径

▶ 1、向采取措施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向采取冻结措施的机关申诉控告是最直接的手段。企业在确信冻结账户确实属于上文提及的六大违法冻结类型的,应第一时间向冻结主体提出申诉或控告。申诉控告应有理有据,详细阐述冻结措施违法的原因和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 2、向检察院申诉

监督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法院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刑事审判都属于诉讼活动,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纠正违法采取的冻结措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企业认为账户被冻结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要求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同时,针对检察院自身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3、参与庭审,提出意见

对于刑事侦查中采取的冻结措施,被冻结的单位可以申请参与庭审,陈述意见,力争阐明自己的理由,明确要求法院裁判解除冻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以上三种均是针对刑事案件中从采取的冻结措施的救济途径,而对于监察机关实施的冻结,同样可以根据《监察法》等规定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 4、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控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等违法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5、提起行政诉讼

冻结银行账户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在申诉控告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对违法冻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纠正违反行政行为强有力的维权途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以上两种均是针对行政行为中采取的冻结措施的救济途径。

▶ 6、提起执行异议或复议

在执行程序中,如认为冻结账户的措施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中法定的维权途径,对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查。因此,执行异议也是最可靠、最直接的维权途径。

对财产保全中冻结账户维权时,需要特别注意诉讼保全的特殊要求。如果认为法院出具财产保全裁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即案件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如并非情况紧急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等情形的,应该采取的维权手段是对财产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复议;如果只是认为保全裁定执行中的具体措施违法,如保全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而实施中实际冻结的财产价值超过100万元,那应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权。

此处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的区别是: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的立案庭提交,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审理;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应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或者立案法官提出,由相应的立案或者审判部门进行复议。执行复议只能提出一次,不能再行向上级法院进一步提出复议。

(二)合法冻结的三条求生之道

很多情况下,虽然有关部门冻结账户是合法的,但是其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并不会因其合法与否而有所区别。合法的冻结往往会导致善良的企业“躺枪”,甚至所谓“合法”的保全行为,会成为商业竞争者不当竞争的“武器”。应对合法冻结,更应该成为企业经营者为企业经营排除干扰,在夹缝中寻找生机的重要技能。任何企业,都应该未雨绸缪,学会应对合法冻结的三条求生之道:

▶ 1、求生之道之一:财产保全置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实践操作中,冻结账户往往是首选方式,企业账户被冻结后,可依据上述规定,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寻求解除账户冻结。

▶ 2、求生之道二:强制执行和解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冻结账户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执行措施。出现账户冻结问题的,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往往暂时无力履行全部债务。此时,如要实现解除对账户的冻结,唯一的途径就是力争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具体操作中可以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通过以其他财产做担保,说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可以实现解冻账户的目的。满足这两个条件,法院一般能够准许解冻账户。

二是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如果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担保,仅申请人申请解除账户,往往得不到法院批准。此时,申请人可以争取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说服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后,申请人在2年期间内还可以申请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并不会丧失,只要表现出足够的诚意,促使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可能实现的。

▶ 3、求生之道三:刑事案件担保

对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据此,被告单位可以提供担保,以争取法院不对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或者变更冻结措施。

最后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公司运作的命脉。保证公司资金的正常运作,是保障公司发展的根本。企业一旦遭遇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突发事件,应遵循“查实情-辨是非-选路径”的自救攻略,并通过专业团队开展应对和处置工作,以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解除违法冻结措施,妥善化解合法冻结带来的风险,从而将账户冻结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避免企业出现类似停牌、戴帽、股价持续暴跌等严重危害后果。

作者: 邱琳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执业方向: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尤其擅长投资并购、股权交易纠纷(对赌)的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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