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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卖公司为掩护伪造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意图倒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

2024-04-12 11: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联合举行“依法惩治文物犯罪 赓续中华历史文脉”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被告人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拍卖公司为掩护,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去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青铜器是我国重要的文物类别之一,部分青铜器上镌刻有内容丰富的铭文,多可与古文献相互印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如西周郑羌伯作青铜鬲,口沿铸“郑羌伯作季姜尊鬲其永宝用”,根据铭文可知此鬲由郑羌伯为迎娶季姜而制作,史料价值丰富。

根据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男,1968年4月出生,文物修复自由职业者。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指使被告人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以伪造的海外购买记录发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对通过变造文物的方式骗取文物拍卖许可,企图用正规拍卖手段实现倒卖文物非法目的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履行修复被损害文物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文物资源。

记者:李运恒 校对:冬平 编辑:赵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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