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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指导性案例看刑事申诉程序

2024-06-26 18: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终审后案件在刑事审判程序上结束,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若此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还是不服的,是否还有救济途径呢?答案是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权利,刑事申诉就是最后的“救命稻草”,一般在两年内应向终审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一次向两机关同时提出的,实践中常由先收到材料的机关受理,另一机关暂缓受理)。死刑案件的申诉,既可以向终审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原核准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若申诉被驳回,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继续提出申诉,已经法院再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或经两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的,除非有新的证据,或存在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等特殊情况,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再复查。

即便法律已经对刑事申诉程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但刑事申诉难再审改判难是不争的事实。

从数据上来看,根据202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中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19596件,同比上升8%。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4277件,占21.8%;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15319件,占78.2%。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办结13451件,办结率68.6%。办结案件中息诉4867件,占办结案件的36.2%。办理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中,复查后作出改变原捕、诉决定59件。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经复查后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4件。2023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重复信访积案实质性化解攻坚工作,梳理交办1062件重复信访积案,截至2023年12月,办结1024件,办结率96.4%;依法化解1002件,占办结数的97.8%。”

我们从《白皮书》公布的数据可以发现,在检察院受理的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15319件案件中,仅有194件是得到检察院支持进而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仅占1.3%。这194件案件也并非悉数得到法院支持。

从法律法规规定的启动再审条件来看,对申诉人的举证要求较高,且申诉再审制度需要检法机关实现“自我纠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诉人需要提供新证据、主要证据存在矛盾、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违法的情况来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从而应该改判无罪或罪轻,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证明自身无罪或罪轻的举证责任在申诉人,在刑事案件中,在已经认定的证据都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下,通过个人能力去搜集、提供证据的难度可想而知(如相关材料已经灭失,材料因技术手段有限无法调取、恢复,案件相关人员不同意配合询问等)。而且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启动再审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错误裁判的证明标准。另外,法律规定刑事申诉需要向终审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提出,在被驳回后才能向上一级提出,且最终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也一般由法院作出,这种“自我纠错”程序可能影响启动再审程序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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