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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材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023-12-28 12: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合同主材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021年上半年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急剧的波动,尤其是钢材的涨幅一度超过了百分之六十。建筑材料的大幅上涨使得施工成本大大增加,这个时候很多承包人就坐不住了,施工合同是在建筑材料没有涨价之前签订的,工程成本也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现在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如果还是按照之前的价格,不但没有利润空间,可能还会赔钱,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甲方调整合同价款?

今天我们就从司法视角探讨一下,施工期间合同主材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这个问题,结合实践中我们办过的案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下面我们就通过这三种情况为大家一一解析。

首先看第一种情况,合同中有约定的。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是也有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例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做调整的。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协商签订调整主要材料价格的补充协议。

协商不成的,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种例外:约定的是固定价款。

对于已签订的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价格在施工期间涨跌幅度过大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种情况,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施工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及价差调整方法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协商不成的显示公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申请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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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工期延误的。

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1.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讲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哪些属于合同主材呢?涨跌幅度过大有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呢?接下来我给大家一一解答。

首先,关于合同主材在建筑工程领域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或范围。我结合司法实践,从司法视角对合同主材的范围进行了梳理。

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为主材。

其次,关于涨跌幅度过大的标准,实践中涨跌幅度过大一般以百分之五为标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为固定价款,或者约定为不做调整的,对于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调价。当然合同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我们不按百分之五行不行,约定百分之三行不行,约定百分之七、百分之十行不行,当然也是可以的。

最后,向大家提示一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量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上下浮动的调价标准以及风险承担范围,避免往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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