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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迎新宠:知识产权ABS横空出世

2024-04-20 16: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8年12月21日,我国首单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ABS”)成功发行,迈出了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什么?原始权益人是谁?交易流程中的关注点是什么?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进入2018年,以应收账款、小贷债权等为代表的早期基础资产类型已发展成熟,创新空间有限,纯格式化的操作流程对我等从业人员而言也着实无趣。逐渐的,知识产权ABS走进了我的视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利内容多、权属确定难度大,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以及原始权益人的确定等方面与上述传统的基础资产类型相比更为复杂。下面就借着首单的东风,把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分享出来,欢迎各路大侠拍砖。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打包收集起来,建立资产池,并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即由上述具有自动清偿能力的资产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参与方签订的是《资产转让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租金债权转让等)而非《借款合同》。其交易流程可通俗的概括如下:

1.一方有适格的资产(即基础资产):发行人(原始权益人)拥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转让的资产(如应收账款、租金债权等)。

2.一方有钱:券商/基金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认购人交付认购资金,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为了有钱的金主。

3.双方一拍即合: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的分配来源。

那么知识产权ABS的基础资产是什么?如何确定基础资产的权属?交易流程中的关注点是什么?下面我们将一一展开分析。

知识产权ABS的基础资产是什么?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相应的,知识产权在法律层面被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类,按照权利内容又被分为了人身权利(即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和财产权利(即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

如前文可知,适格资产的一般要求为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转让,从这两个因素加以考虑并结合《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ABS的适格资产主要为以下三大类:

(一)专利许可使用费

根据《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相关案例:2003年,药业特许公司(Royalty Pharma)将13种药品专利权作为资产池,通过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发行2.27亿美元多种投资债券。穆迪和标准普尔对这次发行都给出了“AAA”的投资级别。

(二)著作权收入: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出版、表演、改编作品等获得报酬。

相关案例:2002年,梦工厂以已经发行和旗下工作室将要制作的部分电影未来利润为支持,发行了10亿美元的债券,标准普尔和穆迪都给了这个债券最高的“AAA”投资级别。

(三)商标许可使用费:

根据《商标权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获得报酬。

相关案例:2003年初,服饰品牌Guess以14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资产池发行了7500万美元的债券,为期8年,由JP摩根证券包销。

如何确定基础资产的权属?

确定基础资产的权属即确定知识产权ABS的发行人(原始权益人),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原始取得

(1)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专利权的继受取得

(1)一般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2)特殊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3.专利权的共有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比较而言,著作权的权利人界定最为复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对创作作品、影视作品等的著作权权属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简述如下:

(1)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3)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5)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6)职务作品:一般而言,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的继受取得

(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作品的复制、出版、出租等权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作品的复制、出版、出租等权利由承受主体享有;

(3)作品的复制、出版、出租等权利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受让。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注册商标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予以转让。

交易流程中的关注点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

1.关注著作权转让的公示问题

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转让,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并非强制性要求,对基于合同受让取得著作权的发起人,一方面我们无法准确确认其确实拥有版权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本身也存在重复转让的风险。

因此,就著作权ABS而言,个人认为应优先与著作权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的发行人(原始权益人)合作。

2.关注共有知识产权

以著作权为例,在合作作品中著作权为共同所有,每一位共有人对整个著作权享有不可分的利益,如共有人不同时参与,就会减少未来现金流,会影响最终发行规模。

因此,个人认为应优先选择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利的发行人(原始权益人)合作。

(二)基础资产的选择

1.关注基础资产的分散度

无论是专利许可使用费、著作权收入还是商标许可使用费,未来现金流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降低风险,一方面,构建资产池应坚持多样化专利/作品入池,从而分散单一专利被淘汰或作品过时带来的基础资产减值等风险。另一方面,构建资产池应选择债务人(即向权利人支付费用的主体)较多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拥有较多的债务人既印证了该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市场价值,也可以缓释债务人信用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2.关注权利保护期

(1)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公民的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至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2)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

(3)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且可申请续展其保护期。

当著作权、专利权保护期届满或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的,著作权、专利权即落入公共领域,注册商标也将被注销,也就都没有了价值。

以上即为本次分享的全部内容,自知还十分的浅显,完全谈不上深度、全面。毕竟与国外发达市场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尚属起步阶段。但我相信,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以及与知识产权ABS配套的估值、评级技术的发展,未来,知识产权ABS一定大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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