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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人干扰素α

2024-07-11 21: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用于维持治疗的皮下注射方案中,患者可遵医嘱自行注射。  对于血小板  在本品用于任何适应症时,如果发生不良反应,则应调整剂量(减量50%)或暂时停药,直至不良反应消退。如果在调整剂量后不良反应持续出现或复发,或者疾病发生进展,则应停用本品治疗。  慢性乙型肝炎 标准给药方案 - 成人:推荐剂量为每周总量30-35 MIU,皮下注射,每天5 MIU,连续7天,或每周3次,每次10 MIU(隔日1次),共16-24周 ;儿童(1-17岁):推荐剂量为第1周皮下注射3次(隔日1次),每次3 MIU/m2,以后剂量升高至每周3次,每次6 MIU/m2(最大可达每次10 MIU/m2),共给药16-24周。  对于白细胞、粒细胞或血小板计数减少的患者,在临床试验中曾采用下列剂量调整方案 :  以下情况减量50% :  成人和儿童白细胞计数  以下情况停药 :  成人和儿童白细胞计数  当白细胞、粒细胞和(或)血小板计数恢复至正常或基础值时,本品剂量可恢复至初始量。  部分国家认可的另一种给药方案 :本品的最低有效剂量为每周3次皮下注射,每次3 MIU。HBV-DNA基础水平较低(即100 pcg/mL)或在1月内无应答的患者,可用本品每周3次,每次5 MIU治疗或剂量增至每天5 MIU。剂量可随病人对本品的耐受情况调整。若病人有应答,该选择方案应维持4个月,除非病人发生严重的不耐受反应(见上述粒细胞和血小板计数下降的指导原则)。  慢性丙型肝炎 :单独治疗:推荐剂量为3 MIU皮下注射,每周3次(隔日1次)。产生疗效的多数患者在12-16周内ATL水平有所改善。经16周治疗ALT达正常水平的病人,本品治疗应延长至18-24月(72-96周),以提高持续应答率。经16周治疗后ALT未能达到正常水平的患者,应考虑终止本品治疗。  对于停用本品后复发的患者,可重新使用本品治疗时,可采用患者以前奏效的相同给药剂量。  与病毒唑合用 :若本品与病毒唑合用治疗慢性丙肝患者,另请参考病毒唑的说明书中关于治疗剂量方案、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慢性丁型肝炎 :本品初始剂量为5 MIU/m2,皮下注射,每周3次,至少3-4个月,亦可使用更长时间。可按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情况而调整剂量。  喉乳头状瘤 :本品的推荐剂量为皮下注射每周3次(隔日1次),每次3 MIU/m2,于外科(激光)切除肿瘤组织后开始给药。可根据病人对本品的耐受程度调整剂量。治疗应答需要6个月以上的治疗。  毛细胞白血病 :本品的推荐剂量为2 MIU/m2皮下注射或肌注,每周3次(隔日1次)。可按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情况而调整剂量。  脾脏未切除患者的疗效与脾脏切除者相似,均可减少输血。  通常血液学指标在用药2个月内开始出现1个或数个恢复正常。所有3项血液学指标(粒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和血红蛋白水平)均达到改善的时间可能需要6个月以上。在开始给药前,应进行实验室检查以测定外周血红蛋白、血小板、粒细胞和毛细胞以及骨髓毛细胞数量。在用药期间应定期监测这些指标以确定是否产生疗效。如有效,则应继续给药直至病情达到最大改善,以及实验室指标稳定约3个月。如果给药6个月而无疗效,则应停药。如果未见疾病迅速进展或严重不良反应,则应维持上述治疗方案。  对本品治疗中断者,90%以上的患者在重新使用本品治疗时有效。  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 :单独治疗 :本品的推荐剂量为每日皮下注射4-5 MIU/m2。为持续控制白细胞计数,每日的剂量范围可能需要0.5-10 MIU/m2。当白细胞计数得以控制时,为维持血液学指标改善,应给予最大耐受量(每日4-10 MIU/m2)。如果用药8-12周后仍未见部分血液指标缓解或有临床意义的血液学细胞减少,则应考虑停药。  与阿糖胞苷合用(Ara-C) :当与阿糖胞苷合用时,先用本品每天皮下注射5 MIU/m2,2周后加用阿糖胞苷(Ara-C)皮下注射每天20 mg/m2,每月连续用药10日(最大剂量可达每天40 mg)。8-12周后如果未取得血液指标部分改善或有临床意义的血液学细胞减少,应停用本品。  临床研究已表明,对于疾病处于慢性阶段的患者,使用本品治疗有效的可能性很大。诊断明确后应尽可能早地开始给药,需持续至血液指标完全改善或至少用药达18个月。有效的患者一般在用药2-3个月内显示血液指标改善。这些患者应继续用药,直到血液指标达到完全改善,即白细胞计数达3.0-4.0x109/L。血液指标完全改善的患者均应继续用药以期产生细胞遗传学改善,有些患者在用药两年后才达到这种改善。  对于在诊断时白细胞计数多于50x109/L的患者,医师在开始治疗阶段可使用标准剂量的羟基脲,待白细胞数低于50x109/L时,则可改用本品。  对于新近诊断为Ph-阳性的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患者,亦可合用本品和羟基脲进行治疗。本品的起始剂量范围为每日6-10 MIU,皮下注射 ;如果开始治疗时白细胞数高于10x109/L,则可加用羟基脲,剂量为1.0-1.5 g,每日2次,持续用药至白细胞数低于10x109/L。此后停用羟基脲,并调整本品剂量以使中性细胞(多形核细胞)维持在1.0-5.0x109/L以上,血小板在75x109/L以上。  与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CML)有关的血小板增多症 :治疗与CML有关的血小板增多症的推荐剂量与上述治疗CML相同。控制白细胞计数的剂量调整应同时对控制血小板计数有效。  基于目前所积累的临床经验,约?的CML患者(26%)伴发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的基础水平>500×109/L。通过2个月的治疗所有的病人的血小板计数都得到控制。在治疗中没有患者血小板计数  多发性骨髓瘤 :维持治疗 :对于经诱导化疗后处于稳定期的患者,可单用本品皮下注射,剂量为3-5 MIU/m2,每周3次(隔天用药)。  复发治疗或顽固性疾病治疗 :对于化疗后复发或对化疗无效的患者,可单用本品治疗,剂量为3-5 MIU/m2,每周3次。  非何杰金淋巴瘤 :与化疗结合,用本品皮下注射每周3次,每次5 MIU(隔日1次)。  艾滋病有关的卡波氏肉瘤 :最佳的剂量尚不明确。  已证明,采用本品皮下或肌注给药,在30 MIU/m2,每周3-5次的剂量下有效,亦有用较低剂量(每日10-12 MIU/m2)而未明显减低疗效。  当病情稳定或药物起效时,应继续给药直至肿瘤消失,除非因严重机会性感染或不良反应而需停药。  与齐多夫定(AZT)联合用药 :在临床研究中,已联合使用本品与齐多夫定治疗伴发卡波氏肉瘤的艾滋病患者。多数病人能很好地耐受下列给药方案:本品剂量为每日5-10 MIU/m2 ;齐多夫定为每4小时100 mg。剂量受限制的主要毒性反应为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本品的初始剂量为每日3-5 MIU,用药2-4周后,可根据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情况将剂量增至每日5-10 MIU/m2 ;齐多夫定的剂量可增至每4小时200 mg。  应按照患者对药物的疗效和耐受情况而调整剂量。  肾细胞癌 :单用本品治疗时 :尚未确定最佳的剂量及给药方案。本品皮下注射或静注剂量3-30 MIU/m2,方案有每周3次、每周5天或每天。在皮下注射,每周3次,每次3-10 MIU的剂量下,应答率最高。  与其它药物合用,如白介素-2 :尚未确定最佳剂量。与白介素-2合用,本品皮下注射剂量有3-20 MIU/ m2。报道本品皮下注射6MIU/ m2,1周3次取得最高总体应答率 ;治疗期间可按需要调整剂量。  转移性类癌瘤(胰腺内分泌肿瘤) :皮下注射本品每天3-4 MIU/ m2或隔天注射,已证明本品对转移性类癌瘤及类癌瘤综合征患者的治疗作用,起始剂量为皮下注射每周3次,每次2 MIU/m2,每隔两周根据耐受性增加剂量至3、5、7和10 MIU。  尽管未取得肿瘤实质性消退指标,20%的病人24小时尿中的5-羟基吲哚乙酸(5-HIAA)水平下降50%。病人使用本品6个月(最初3天每天皮给药2 MIU/m2,随后增加至5 MIU/ m2,每周3次),取得约50%的客观有效率。  患有恶性类癌瘤的患者在本品治疗期间可能发生自身免疫性疾病,尤其是当存在自身抗体时,应密切监测病人在治疗期间的自身免疫性症状体征。  恶性黑色素瘤 :作为诱导治疗,可采用本品静脉给药,剂量为每日20MIU/m2,每周5次,共4周,然后维持治疗皮下给药,剂量为10 MIU/m2,每周3次(隔日1次)共用药48周。  若使用本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尤其当粒细胞下降至虽然尚未确定最佳(最小的)剂量,为取得充分疗效,应按推荐剂量给药,根据耐受情况进行如上剂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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