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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网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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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18〕58号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根据原市规划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规发〔2011〕911号)、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管函〔2017〕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网实际,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电网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

北京市电网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降低项目建设风险,实现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市委办公厅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原市规划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规发〔2011〕911号)及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管函〔2017〕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电网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全面、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应评尽评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本市电网项目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作为本市电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审查,并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评估内容和等级划分

  第五条 评估范围

  开展本市电网项目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重大电网项目和非重大电网项目。

  (一)重大电网项目

  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含跨省)。

  (二)非重大电网项目

  220千伏、11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

  上述重大、非重大项目不含:变电站增容、红线内改扩建和现状沟道铺设电缆项目。

  第六条 评估内容

  开展本市电网项目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是否对重大事项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准确。

  3.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

  1.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

  3.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众的合理诉求。

  (三)可行性评估

  1.是否符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是否具有政策的连续性、严密性,时机是否成熟。

  3.是否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

  4.是否有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5.是否可能引发其他地区、行业、群体的相互攀比。

  (四)可控性评估

  1.是否存在引发较大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事件的隐患。

  2.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3.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4.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七条 评估主体

  结合风险调查、风险分析进行风险等级评判,本规定涉及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如下:

  重大风险:重大决策不具备合法性的;采取面向特定对象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意见结果为明确反对者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能引发到重点地区较大以上规模性非正常群体访的;可能引发到中央机关、市委市政府大规模性群体访的;可能引发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非法聚集、非法集会、集体械斗等事件的;可能引发聚众阻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交通主干道及重要交通枢纽的;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较大风险:采取面向特定对象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意见结果为明确反对者占十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可能引发到重点地区规模性非正常群体访的;可能引发到中央机关、市委市政府较大以上规模性群体访的;可能引发阻碍施工、阻塞交通的;可能引发互联网炒作的;可能出现个人极端行为的;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一般风险:采取面向特定对象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意见结果为明确反对者低于十分之一的;可能引发群体上访、个体闹访、散发宣传品、网络发布信息等一般性事件的。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并征询各利益方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和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 审查方式及意见

  (一)重大电网项目

  此类项目一律开展审查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协同市维稳办、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应邀请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等部门参与提出意见,被评估事项涉及范围广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的,必要时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

  按照会议评审意见确定的风险级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审意见。

  1.评审意见为一般风险,由市城市管理委直接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审意见。

  2.评审意见为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且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无法落实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修改、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重新申报。

  3.评审意见为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但确需实施的项目,或社会稳定风险性质、特征、等级等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做出决策的,由市城市管理委上报市政府研究讨论,跨省电网项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讨论。

  重大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审结果确定后,市城市管理委应及时通报市维稳办和相关区政府、区电力管理部门。

  (二)非重大电网项目

  1.风险评估报告确定为一般风险,由市城市管理委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登记意见。

  2.风险评估报告确定为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

  (1)评审意见为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且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无法落实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修改、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重新申报。

  (2)评审意见为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且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但确需实施的项目,或社会稳定风险性质、特征、等级等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做出决策的,由市城市管理委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依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京办发〔2011〕3号)、《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予以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风险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没有客观地预测到重大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突出社会矛盾,风险调查不深入,导致发生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评估建议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发生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相关责任单位针对项目评估中提出的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落实不力,存有明显过失,导致发生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第三方咨询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过程中,未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并导致发生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作为本市电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稳定风险报告审查第三方咨询机构库及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各区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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