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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发布了《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32种犬类 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禁养 01.藏獒 0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 0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 0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 0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 06.英国斗牛獒犬 0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 08.中亚牧羊犬 09.高加索犬 10.西班牙加纳利犬 11.日本土佐犬 12.标准牛头梗 13.卡斯罗犬 14.韩国杜莎犬 15.美国斗牛梗 16.斯坦福斗牛梗 17.爱尔兰猎狼犬 18.比特犬 19.罗德西亚背脊犬 20.苏俄牧羊犬 21.比利时牧羊犬 22.澳大利亚牧羊犬 23.纽芬兰犬 24.可蒙犬 25.罗威纳犬 26.圣伯纳犬 27.阿富汗猎犬 28.猎狐犬 29.猎鹿犬 30.威玛猎犬 31.波音达猎犬 32.捷克狼犬 (含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以下9种犬,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分别是: 1.德国牧羊犬 2.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 3.拳师犬 4.秋田犬 5.马犬 6.昆明狼犬 7.杜宾犬 8.大丹犬 9.大白熊犬 (含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对于市民关心的,已经饲养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的是否还可以继续饲养,《通告》明确,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对于大型犬类的界定和养殖方式,《通告》也明确做出了规定。大型犬标准: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不含公布的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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