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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渝价〔2011〕315号
市市政委、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对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1、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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