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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97人名单公布!河南严肃查处郑州特大暴雨灾害相关责任人) 河南严肃查处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相关责任人 公安机关对8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89名公职人员 记者从河南省有关部门获悉,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防汛救灾、灾害调查等作出部署。河南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8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灾害中涉嫌违纪违法的89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建设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魏平安、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5号线项目负责人汪鹏、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四环项目部指挥长郭文胜等8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立公,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部长赵运臣,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轨道交通科副科长孙红亮等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同时,河南省对特大暴雨灾害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郑州市、荥阳市、巩义市、新密市、登封市、二七区、金水区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水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交管等部门86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给予郑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侯红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郑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福民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郑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喜安、陈宏伟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等问责处理。 灾害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灾区群众及时得到妥善安置,生产生活较快恢复正常。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害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后,河南迅速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入检查反思,深刻汲取教训,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所有责任人惩处和问责,并对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和管理治理能力作出部署安排。 附件: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追责问责人员情况(97人)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人员(8人) 1.魏平安,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建设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2.赵俊良,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建设工程业主代表; 3.汪 鹏,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项目负责人; 4.朱 云,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项目经理; 5.刘修龙,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项目总监; 6.郭文胜,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四环项目部指挥长; 7.王旭东,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四环项目部五工区执行经理; 8.温庆国,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四环项目部五工区工区长。 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人员(3人) 1.任立公,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赵运臣,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部长; 3.孙红亮,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轨道交通科副科长。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75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34人) 1.侯 红,郑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李喜安,郑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吴福民,郑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陈宏伟,郑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苏建设,郑州市二七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董治会,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杨 洁,郑州市金水区委副书记(时任金水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袁聚平,巩义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张东辉,巩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0.赵 凯,巩义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杨金军,荥阳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2.王效光,荥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邢留印,中牟县委副书记(时任荥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陈春梅,新密市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5.程 洋,新密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孙建功,郑州市郑东新区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牛瑞华,郑州市郑东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8.司栋彬,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9.秦 飞,巩义市米河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李萌轲,巩义市米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1.赵 江,巩义市河洛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周登航,巩义市河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3.孙晓丽,荥阳市崔庙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4.黄立峰,荥阳市崔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5.陈志全,荥阳市崔庙镇副镇长、王宗店村驻村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6.张亚涛,荥阳市崔庙镇副镇长、崔庙村驻村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7.赵红星,荥阳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时任荥阳市汜水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刘月洁,荥阳市汜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9.李 静,新密市委常委、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时任荥阳市高山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丁杰英,荥阳市高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1.程华民,新密市西大街街道办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徐晓光,新密市西大街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3.张晓锋,登封市告成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4.孙建民,荥阳市崔庙镇王宗店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行业主管部门(30人) 35.李 鹏,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一级调研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6.许绍伟,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处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37.陈国平,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减灾处副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38.刘国成,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四级主任科员,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39.刘金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0.牛中华,巩义市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1.刘云飞,荥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2.周方辉,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3.梁远森,郑州市水利局局长(民革委员),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44.陈 刚,郑州市水利局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5.袁运河,郑州市水利局总工程师,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6.岳克宏,郑州市水利局河长工作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7.校现伟,巩义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8.陈志刚,荥阳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9.袁金伟,新密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0.余 莉,郑州市二七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1.段祥军,郑州市二七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2.李雪生,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3.翟月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4.郭克河,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5.朱继光,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6.王延军,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7.张云波,郑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8.马 微,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9.耿勇军,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0.曲 标,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61.付青原,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副书记(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指挥部技术保障部部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2.窦立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3.席 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教导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4.屈 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三级调研员兼发展改革和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三)企事业单位(11人) 65.张 洲,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66.杨 勇,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7.郝晓平,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8.张明锋,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线网管控中心党委书记、部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69.李鹏翱,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线网管控中心OCC二室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70.赵鹏果,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线网管控中心OCC二室主任调度,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71.吕晓应,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郑州轨道交通项目部经理,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已由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72.铁新纳,郑州市城市隧道综合管理养护中心主任、支部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73.陈保国,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74.苏金华,登封电厂集团铝合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中镁铝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5.刘 勇,登封电厂集团铝合金有限公司总经理 ,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四、给予诫勉处理人员(6人) 1.景洪晓,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2.楚毓奇,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党委副书记; 3.席军虎,郑州市二七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利科副科长; 4.王新香,郑州市二七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利科科员; 5.黄 双,登封市告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6.吕少卿,登封市告成镇党委副书记。 五、给予批评教育人员(4人) 1.魏红利,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办事处工作筹备组组长; 2.张 凯,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办事处工作筹备组副组长; 3.张国军,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办事处工作筹备组农办主任; 4.王国强,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党支部书记。 六、建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1人) 徐晓晔,郑州市城市隧道综合管理养护中心京广路隧道管养基地负责人。 延伸阅读 郑州"7·20"暴雨调查报告全文:不同阶段瞒报139人 【全文 |《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是一场因极端暴雨导致严重城市内涝、河流洪水、山洪滑坡等多灾并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郑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区县(市)、部门和单位风险意识不强,对这场特大灾害认识准备不足、防范组织不力、应急处置不当,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总体是“天灾”,具体有“人祸”,特别是发生了地铁、隧道等本不应该发生的伤亡事件。郑州市及有关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报告显示,截至9月30日,郑州市因灾死亡失踪380人,其中在不同阶段瞒报139人:郑州市本级瞒报75人、县级瞒报49人、乡镇(街道)瞒报15人。一是未按规定统计上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防汛条例等有关规定,灾情稳定前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7月25日至28日,郑州市连续4天未通过报灾系统上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截至7月29日仅上报97人。直到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7月29日、8月1日两次发出紧急通知后才统计上报,7月30日上报322人、8月1日上报339人。 二是刻意阻碍上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郑州市对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统计上报态度消极,不仅没有主动部署排查、要求及时上报,反而违规要求先核实人员身份等情况再上报,以多种借口阻碍信息报送工作。三是对已经掌握的信息隐瞒不报。7月25日至29日郑州市县两级共瞒报116人;8月18日至19日中央领导同志考察河南期间,郑州市已掌握新增因灾死亡12人,但仍不如实报告;8月20日调查组进驻后,因灾死亡失踪人数比8月2日公布数增加41人,其中23人属于瞒报。 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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