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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2024-07-15 18: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绵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绵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绵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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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绵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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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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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绵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绵阳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sbj.my.gov.cn/

绵阳市工伤相关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绵阳市工伤赔偿案例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704民初5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某、杨某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271.2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6423元、停工留薪工资16000元、护理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25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98394.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游仙区'纬地.百乐汇广场'项目的施工单位,将该项目的砖体砌筑及门过梁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张某某。2016年3月,原告通过张某某应聘到百乐汇工程项目做工,3月15日,原告在该工程项目的二号楼7楼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左手大拇指肌腱断裂,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级伤残。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并不是原告所述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之诉,而是人身损害赔偿;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其自身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是按照工伤标准鉴定的,应当按照道交标准进行鉴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因鉴定级数不明,其请求的相应赔偿金额不符合事实。

  被告张某某同意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73#纬地.百乐汇广场项目的所有砖体砌筑及门过梁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张某某并与其签订了《砖砌体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经协商工种(砌砖)与工资计算方式后,原告到被告张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务工。2016年3月15日,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卫生院入院治疗,于2016年3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拇指伸指肌腱断裂伤;2.左侧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侧食指远端指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后建议:1.按时换药;2.术后1月功能锻炼。住院期间产生治疗费2271.22元,被告张某某垫支1700元。

  2016年6月20日,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某的伤残等级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并产生鉴定费700元。经质证,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系单方委托鉴定并要求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3月7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明:参照两院叁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陈某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经质证,原告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按人身损害标准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并申请对该鉴定按工伤标准重新鉴定。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鉴定结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陈述'3月15日早上十点左右,我老婆给我搭的架,我看比较结实,就爬上去,不小心就摔下来了,摔下来时挂到钢筋上,造成我受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当庭陈述、《砖砌体劳务分包合同》、入院证、出院证、医疗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足以证实被告张某某系工程的分包者。原告经与被告张某某协商工资及工种后在工地工作,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形成劳务关系。结合原告的陈述,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院确定被告张某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剩余10%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张某某,原告要求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故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未对原告的伤情认定为工伤,故不宜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仍应按照残疾赔偿金进行赔偿。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赔偿项目认定如下:

一、医疗费:2271.22元。

二、残疾赔偿金:52410元。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参照2015年四川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05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即26205元/年×20年×10%=52410元。

三、误工费:1133.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本案中,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卫生院的出院证显示住院时间为10天,医嘱上无休养时间,故误工时间确定为10天;关于工资标准,参照2015年度四川省建筑业人员41375元为标准计算;即10天×41375元/年÷365天=1133.56元。

四、护理费:1000元。护理费标准,酌情确定为100元/天,计算为10天×100元/天=10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400元。(住院10天×40元/天)

六、原告主张交通费100元,综合考虑,予以准许。

七、鉴定费:700元。

  上述费用合计58014.78元,被告张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52213.30元(58014.78元×90%),扣除其已支付的1700元,还应赔偿50513.30元。综上,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损失费用50513.30元。

二、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134元,原告陈某某承担1591元,被告张某某、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4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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