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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函证单位为满足审计、评估及其他业务或工作需要,以被函证单位名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出的,用以验证其存款、借款、担保等相关事项是否正确、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含电子加密文件)。 我行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二、受理方式 我行目前可受理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出的电子询证函和直接邮寄至我行集中受理机构的纸质询证函,不受理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三、电子询证函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构 我行电子询证函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运营中心(合肥运营中心和成都运营中心)集中受理,电子询证函业务咨询请联系全国运营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合肥运营中心联系方式:0551-65801351; 成都运营中心联系方式:028-67132074。 (二)业务受理范围 1.我行电子询证函仅受理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即根据询证单位发送的询证项(目前支持1-13项询证事项)直接进行查询、回复。 2.我行目前可受理函证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至函证发起前一日的电子询证函。 3.我行电子询证函按照被询证单位“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归属的客户在我行全行范围内开展的业务进行回函。 4.我行电子询证函不支持现金缴纳手续费,被询证单位应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且可扣收手续费。 5.电子询证函回函用章为含有16位防伪码的银行业务专用章电子章。 (三)受理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具体接入流程请咨询中国银行业协会。 2.被函证单位应签约我行专业版企业网银,支持在网银端授权、确认询证及缴费信息。 3.回函文件上送至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询证单位按照平台要求下载。 4.函证单位发送电子函证时,请预留相关联系人信息,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如遇问题,我行将通过预留信息联系函证单位,并按照平台要求返回业务办理进度。 四、纸质询证函集中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构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行纸质询证函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被审计单位账户开户所在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邮寄相关资料,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详细信息如下。 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 一级分行名称 集中受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北京分行 北京分行运营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南站路2号院1号楼供销弘泰大厦7层邮储银行北京分行运营中心前台 010- 87249391/87249389 天津分行 天津分行运营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21号海融大厦邮储银行天津分行3楼运营中心 022- 88583025/88583095 河北分行 河北分行运营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134号 人防物业综合楼后院4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运营中心 0311- 66032675/66032679 山西分行 山西分行运营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中心北街晨雨大厦二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运营中心 0351- 7210331/7210362 内蒙古分行 内蒙分行运营中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东街1号邮政枢纽大楼后院 0471- 6314750/3959710 辽宁分行 辽宁分行运营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腾飞1街37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运营中心 024- 31927578/31927586 吉林分行 吉林分行运营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26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20层公司结算函证 0431- 81285373/81285361 黑龙江分行 黑龙江分行运营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贵新街134号邮储银行二楼 0451- 51078421/51078412 上海分行 上海分行运营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289号12楼邮储银行上海分行运营中心函证组 021- 50830576/50830362 江苏分行 江苏分行运营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2-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运营中心 025- 83560155/83533943 浙江分行 浙江分行运营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崇明路11号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运营中心函证组 0571- 83518663/83518665 安徽分行 安徽分行运营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2座12楼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运营中心 0551- 62618067/62817367 福建分行 福建分行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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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分行运营中心 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运营中心公司结算团队 029- 62610080/62610090 甘肃分行 甘肃分行运营中心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分行4楼运营中心 0931- 8177092/8447601 青海分行 青海省分行运营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运营中心 0971- 8235751/8271908 宁夏分行 宁夏分行运营中心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30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运营中心 0951- 6826032/6826033/8553590 新疆分行 新疆分行运营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3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区分行9楼运营中心 0991- 7596058/7596516 大连分行 大连分行运营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2号40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运营中心公司结算团队 0411- 84509980/84506680 宁波分行 宁波分行运营中心 宁波市高新区扬帆广场1号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运营中心11楼 0574- 87950716/87950728 厦门分行 厦门分行运营中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37号邮政大厦10楼运营中心 0592-7110797 青岛分行 青岛分行运营中心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2号三楼运营中心 0532- 83881016/83877132 深圳分行 深圳分行运营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主楼4412(深圳分行运营中心公司结算团队) 0755- 82794630/82524560 (二)受理询证函格式 我行集中受理机构仅受理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即格式一和格式二,推荐格式一来函)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我行将根据询证需求在来函原件上确认或采用我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二)回函,不受理同业询证函、托管询证函等特殊类型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因其他业务需要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的,应参照上述格式要求出具银行询证函。 (三)受理流程及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被审计单位所属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 2.银行询证函收件人,即询证函格式中定义的“贵行”,原则上应填写集中受理机构,如有特殊情况应进行说明,我行将按照“贵行”所代表的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3.银行询证函需加盖被审计单位在我行预留印鉴或公章,询证函为多页的,还需要加盖骑缝章,盖章应完整、清晰。对于被审计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或公章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4.一份银行询证函请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一次性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函证多个基准日的,应分多份函证提交。 5.注册会计师应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规范填写银行询证函,不可修改所列项目(如增加或删除字段),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将对银行询证函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6.根据询证函所载明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询证函服务费。 (1)从被审计单位账户直接扣取服务费用的,需在询证函中注明扣费账户,扣费账户应为在我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且账户状态及余额满足扣款条件,并加盖扣费账户预留印鉴。 (2)现金缴纳服务费用的,可在收到缴费短信通知后根据相关信息到我行任意对外办理对公业务网点进行缴纳。 (3)被审计单位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或无法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应及时与我行取得联系,未进行说明并补充相关材料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7.我行回函用章为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或所属一级分行业务专用章。 8.我行按照询证函载明的邮寄地址进行回函,回函地址与联系人原则上应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的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9.对于未按照《通知》、《操作指引》和我行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资料的,或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的,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无法核实被审计单位签章等情形),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回。 五、受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电子询证函接收时间为7*24小时,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使用。纸质询证函在我行集中处理机构工作时间内均可受理。 我行在自接收到符合规定的纸质询证函或客户完成授权的电子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 纸质询证函可通过我行微信公众号“服务-更多服务功能-企业服务-银行询证函”专区查询办理进度。 六、收费标准 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价格目录》对公账户证明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七、业务服务与投诉电话 业务咨询或对回函真实性、完整性有疑虑的可与我行集中受理机构沟通联系,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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