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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设置要求

2024-07-13 02: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的设置,做了相关规定,图集也做了相关的修改。

一、设置场所

1.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注: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2.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注:

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的直接到达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二、避难间的设置要求

1.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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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不小于12㎡,不需另外增加12㎡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

2)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

3.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4.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6.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7.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8.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三、疏散照明

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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