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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可设定可变限速值,具体情况包括:受雾、横风等天气变化影响较大的路段;超载超限检测站预检后需要进行车辆引导时;学校上学、放学等时段性要求限速时;为缓解交通拥堵,采用速度自适应控制调整手段时。同时规定,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数值应小于固定的限速标志的限速值,可变限速标志显示时以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限速值为准,可变限速标志和固定的限速标志宜设置在同一地点。 ❖ GB 51038规定:限制速度值应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根据道路功能、设计速度、运行速度、法定速度、道路环境、历史事故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最高限制速度值可取设计速度值,也可适当提高;限制速度值应为5km/h的整数倍。 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数值应小于固定的限速标志的限速值,可变限速标志和固定的限速标志宜设置在同一地点;限制速度起终点的道路路段最小长度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限速区最小长度 ❖ GB 50647规定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如表4所示。 表4:城市道路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注:为道路设计车速,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共用车道的设计车速应按相应的转弯车道选取。 ❖ CJJ 37规定: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表5: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 CJJ 129规定:快速路设计车速宜采用60km/h、80km/h、100km/h,辅路设计车速宜为30km/h~40km/h,当路段设计车速改变时,应设置过渡段。 2 我国限速规定缺乏对城市功能和驾驶人驾驶行为的充分考虑 ❖ 我国标准规范主要按照道路类型进行限速设定,并未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分区。针对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以及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等,提出了机动车限速值,但针对学校区域、商业区域、居住区域等一些行人流量相对较大的区域,并没有具体的限速规定。 ❖限速值的考虑要素相对系统,从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环境、道路功能等方面,规定了限速的科学取值,但是相对缺乏对驾驶人驾驶行为的深入研究分析。 关于完善我国机动车限速规定的思考和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限速已有较多法规标准予以规定,但相对于境外发达国家城市道路速度管理,在考虑因素、细化执行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 1 我国相关法规标准已有宏观指引,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落实 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中已明确了城市道路限速值的总体要求,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设置限速标志和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限速值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 道路路段机动车限速值规定:城市各类型道路的机动车限速范围如表6所示: 表6:我国各级城市道路路段的限速值范围 ❖ 道路交叉口机动车限速值规定:城市道路交叉口限速值应以表4中规定的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为基础,根据实际道路交通情况确定。另外,在设定道路限速值时,还应考虑,限速值应为5km/h的整数倍;限速值不宜低于20km/h;相连接路段的限速值差值不宜超过20km/h。城市道路限制速度起终点间的道路路段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城市快速路的主线和匝道的限速差不宜超过30km/h,如果长度允许,宜采取逐级降速方式。 2 根据各城市道路实际交通运行情况,可采取可变限速的措施 科学采取可变限速措施,是适应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变化、优化提升道路交通运行效率和安全的重要方式。设置可变限速时,应确保可变限速值不超过固定限速标志的规定值;可变限速标志和固定限速标志宜设置在同一个地点,以便于驾驶人清楚地理解限速规定;限速值以可变限速标志的显示值为准。 3 我国限速标准有待进一步精细化 与境外相关法规标准相比,我国在限速值精细化设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例如目前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限速缺乏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道路类型设定限速值,而较少考虑道路所在区域的用地性质,比如较少考虑生活居住区域、商业区域、学校区域等情况。地方标准是国家层面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各地根据实际道路交通发展情况,按照现行国家法规和标准中的要求,积极制定地方性标准。此外,各地在开展限速管理工程中,缺乏速度测算、标线设置等工程实施的具体指南,有待统筹研究制定。 (来源: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政策室 褚昭明、刘金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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