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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4 22: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6 10:28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豫交文〔2012〕8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考评和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在长江干线从事跨省航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评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考评员管理

第五条 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六条 考评员的数量按100家企业不少于10名考评员的比例进行配备。

第七条 报考考评员须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考评机构提交申请,经考评机构审核,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培训和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第八条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考评员可以受聘于二级考评机构和三级考评机构,考评的专业应为申请的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 考评机构管理

第十条 考评机构资质类别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考评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三级考评机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的二级、三级考评机构要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综合性考评中心应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二级考评机构的条件,各专业考评小组至少应有1名考评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申请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 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十四条 二级考评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专业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第十五条 本管辖范围内没有考评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考评时,参加考评人员必须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考评员。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考评报告,对考评结果全面负责。考评机构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达标考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

交通运输企业自评结果应作为申请达标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二十五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或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按照经营类别已取得国际或国家级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考评规定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三十二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印制、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安全 生产 办法 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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