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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城市社区矛盾冲突的新特点

2024-06-18 12: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英文标题】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in the Age of Changes

  【作者简介】卜长莉,长春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长春 130022)

  【内容提要】 [主持人语]当前,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中国的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带来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都是前所未有的。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平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沿阵地。通过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发展,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中国当前社会大变革时期,社区作为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各种矛盾、问题的交汇之所,社区建设理论受到了执政党和政府及社会方方面面的高度关注及重视。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重大战略部署。正是基于社区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殊作用的认识,我们特别组织了这个专题讨论,约请五位在中国社会学、社会工作等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的知名学者或后起之秀撰文从不同视角对中国大变革时代的城乡社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与社区发展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视角比较新颖,所提出观点和思路富有启发性。

  Now China has entered a key stag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th great changes of economic system, social structure, benefit pattern, thoughts and ideas, which have brought about great progress and at the same time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It may be said that we are confronted with new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Community is a basic unit in the society, a platform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lso the front part of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Promoting development through community is a usual way in the world. Now in China society is changing greatly. Community is the focus of various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so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attach importance to it. At the Six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Six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community construction is put in an important position. Out of this, we invite 5 scholars of sociology to write papers giving a whole and comprehensive explo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regional construction of ethnic groups and so on, whose different views are new and revealing.

  【关 键 词】社区建设/社区发展/社区服务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development of community/services of community

  主持人:李迎生

  2005-2007年,课题组对24个东北城市社区进行调研时发现,东北城市社区矛盾冲突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些特点既体现了东北城市社区矛盾冲突的特殊性,又具有中国城市社区矛盾冲突的一般性。由此,可以洞见当前中国城市社区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冲突问题。

  一、社区冲突的类型增多,但物质利益冲突仍占主导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在传统体制下,单位包办了个人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基层社区只是单位的附属物或补充,社区内发生的矛盾冲突主要是单位成员与相关管理机构的矛盾,社区冲突的类型比较单一。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单位制改革和市场化的推进,城市基层社区发生了分化,形成了复杂的矛盾缠结,导致社区冲突的类型增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

  1.社区阶层冲突。这种冲突主要发生在社区居民与各级管理者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一些管理者不关心群众,社区居民的正当合理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社区居民便把不满情绪指向了党政官员以及相关权利拥有者,而一些管理者的玩忽职守又激化了社区居民与各级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有些矛盾虽然不直接表现为有关部门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但因需有关部门来处理,如处理不当,便表现为有关部门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这样,一些领导干部就时常处于许多矛盾的焦点上。农民工阶层与城市居民阶层的冲突源于户籍制度造成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虽然共处于一个社区,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在职业渠道、经济渠道、政治渠道、教育渠道和婚姻渠道等社会地位的获得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很大差别,并长期处于城市社区的底层,处于不平等的资源被剥夺的状态。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裂痕不是短时间能够弥合的,因而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社区权利冲突。根据发生权利冲突的类别,可以把这种冲突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社区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力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社区居委会与政府之间,这种权利冲突实际上是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力在运作过程中与居委会这一社区居民利益共同体的公共权力之间,由于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冲突。二是社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力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权利冲突,如某些社区居委会在选举中的不规范或参与结构中存在缺欠导致社区居民法定权利与实际行使权力不符合。此外,还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冲突,这实际上是物业共有资源代理权与业主共有资源所有权权利边界不确定性造成的。社区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是具体制度不完善和具体利益不平衡导致的。

  3.社区文化冲突。这一冲突首先表现在失业下岗人员身上,他们在由单位人变成社区人的过程中,心理、情绪、习惯、行为方式等方面陷入了严重的矛盾境地。一方面,他们失去了在旧体制中的位置,原来的所谓平等、稳定、依赖等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不再有效;另一方面又未能在新的秩序中找到自身价值位置,又不能接受风险、竞争、效率等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这两股力量相互抵触、碰撞、较量,遂使失业下岗人员失去了生存的根基,感到不知所措、无所适从。这种矛盾冲突的心理状态,成为他们再就业的阻碍因素,也容易导致新的家庭矛盾问题的产生,导致自我排斥和社会排斥,甚至与社会发生冲突。社区文化冲突还表现在外来流动人口身上,农民工常常陷入自我身份认同困境,把自己定位为“外地来的”,形成本群体内部的一种内卷化的关系认同,成为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双重边缘人。农民工原来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发生了动摇,致使他们突然之间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根本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对生存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感到无所适从,产生了严重的文化冲突。

  4.社区物质利益冲突。这类冲突发生在社区居民与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社区内的各种相关机构和组织之间,冲突的范围主要涉及居住问题、社区经济、社区服务、社区就业、社区保障和社区救助等方面。有关社区经济和福利服务方面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社区服务资源利用的不充分,社区供给与居民需求匹配度低、居民需求与居民参与不对称、社区服务人员与居民沟通不畅等,这类冲突主要发生在社区居民与地方政府、街道、居委会及相关组织之间,由于供给需求不协调而引发冲突;二是发生在社区内部的不同群体之间,由于参照群体的资源分配不均而引发不满情绪。如由于社区非正规就业制度还不完善,下岗人员的工作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有时会对政府、对街道、居委会及相关组织产生抵触情绪。

  社区冲突是一个由许多具体矛盾构成的复杂体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物质利益矛盾是影响、制约、导向各类矛盾发展的主导性矛盾。邓小平曾指出:“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1](P182)要保持社区的安定有序,归根到底要调整好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协调好相关利益矛盾。

  二、社区冲突的主体具有矛盾重叠性特征

  在社区矛盾冲突中,失业下岗人员的冲突具有重叠性。据调查显示,有七种矛盾冲突集中在这一群体。一是政府的制度政策不完善,对再就业产生阻碍,引发失业下岗人员与政府的冲突;二是失业下岗人员从单位人变成社区人,在生存境况巨变的情况下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陷入文化冲突中不能自拔;三是失去工作收入的失业下岗人员,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他们把失落、挫折、不满情绪带回家里,也极易导致家庭矛盾的发生;四是社区保障和社区救助的不完善,使失业下岗人员需求满足程度受到限制,导致他们常常与街道、居委会及相关组织之间存在对立和抵触情绪;五是失业下岗人员虽然回到社区,但还没有对社区产生归属感,加上社区居委会的动员力和组织不够,使他们不能有效地参与到社区选举和其他社区活动中去,在社区政治民主生活中被边缘化;六是当失业下岗人员把自身的境况和其他参照群体进行比较时,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自我排斥感和社会排斥感会更为强烈,导致对其他群体、对社会的抵触情绪更为强烈;七是失业下岗人员自身的个人资本,如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观念资本大多极度匮乏,缺少向上流动的机会和途径,从而使矛盾冲突更加紧张。

  此外,社区中的其他社会群体,如低保户、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等贫困群体、流入社区中的农民工群体等,也在多种“社会场域”中处于没有资源的劣势地位,同时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因而发生在他们身上的冲突具有高度重叠性。这种现象与改革开放以前单位化配置资源的制度有关,当时社会成员的收入、地位和身份都是通过单位组织得以体现。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区组织建设的不足,必然导致社区中的底层群体的劣势特征连锁反应。劣势因素的高度重叠,多种冲突都发生在社区底层群体上,这是构成潜在社区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社区冲突产生的根源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点

  当前,伴随着体制转轨、结构转型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区冲突产生的根源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点。一种冲突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而各种原因之间又相互交错互为因果,十分复杂,总体上可以把引发社区冲突的根源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相对短缺低效的问题是引发社区冲突的总根源。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还面临着温饱尚未解决和短缺经济问题,这个问题表现在社区生活中,是解决居民个人私人品的缺乏问题。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现在绝大多数商品供求平衡,大多数人群已解决温饱问题,在吃穿不愁之后,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有所提高,社会公共品开始进入了人门的视野。但整个社会对公共品需求的供给是相对短缺、低效的,诸如上学、看病、住房、交通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众多人群日益增长及迅速提升的需要,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离众多人群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致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同供给相对短缺低效的问题凸现出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同供给相对短缺低效的问题将成为城市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这一问题是引发社区冲突的总根源,应格外引起关注。

  2.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摩擦是社区冲突产生的最基本根源。改革开放以后,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流动空间出现,社区成员获得资源的途径多样化,对单位的依赖性不断弱化,自主性和独立意识增强。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组织发生了分化,单位制变成了社区制,社区中出现了多元化的组织;社区成员扮演的角色以及职业也发生了分化,社区内部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利益主体,原来社区成员之间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了。差别本身就是冲突,利益差距必然导致利益冲突。这种社区利益冲突可分为绝对利益冲突和相对利益冲突两种,绝对利益冲突是直接的利益受损害,由绝对的剥夺而引发的冲突,如业主与物业、开发商及政府之间的冲突、职工住房权利被剥夺引发冲突等;相对的利益冲突是将个人处境与参照群体利益比较时,由相对被剥夺感而引发的冲突,如社区居民与社区居民之间、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等。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社区内各主体围绕不同利益问题而引发的冲突,将日益增多和表面化,并构成一切社会冲突的基础,成为引发社区冲突的主要方面。

  3.社会制度化结构的快速转型和持续性变动,新旧因素并存、摩擦、碰撞是社区冲突产生的重要根源。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制度化结构发生了快速转型和持续的变动,这种制度化结构的变动在基层社会主要表现为由单位制社区和街居制社区构成的传统结构向自治性社区的新型结构转变。在这种快速转型和持续性变动过程中,新旧制度和规范的长期并存会增大制度结构之间的不协调及摩擦成本,二者之间由于制度设计原则与理念的不同导致利益不均衡状况持续存在。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政府在社区中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存在着“越位”现象;政府在社区中应该管的没有管,该管的没有管好,没有当好“裁判员”,存在“缺位”现象。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公共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但是目前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未转变过来,这必然会成为引发社区冲突的重要诱因。从制度规范角度来看,目前政治和法律等相关制度规范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实际,社区成员的一部分社会需求无法通过相应的制度来满足,在一定社会行为领域中,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给予规范,形成制度系统中的“漏洞”与“灰色地带”。制度真空的存在会使一些人或利益集团在缺乏社会监督与惩罚机制的情况下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造成对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如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业主丧失了保护自己和指控物业公司的武器;农民工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在城市就业、社会保障、社区参与等方面存在不平等。

  4.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标准与快速转型的社会发生错位、出现混乱是社区冲突产生的思想根源。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中国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快速转型和持续变动,文化结构也发生了快速转型,这种文化转型实际上是占主导地位的计划经济下的观念和模式向市场取向的观念和模式的转变。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两种文化观念和文化模式相互竞争、相互否定,导致人们的行为失控。由此导致两种结果发生:一是思想观念和行为标准滞后。一些人仍习惯于用单位制下的旧有的观念和行为标准处理市场环境下的社区中存在的问题,思想观念和行为标准滞后于变化了的市场环境,裹足不前,对个体行动或社区整体行动都起阻碍作用,必然引发社区冲突。二是两种行为标准相抵触。市场导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标准与单位制下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标准相抵触,两种观念和行为标准同时出现,多元的判断事物的标准,社区的正常秩序被打乱,也会导致社区冲突发生。生活在转型时期的人们被两种不同的文化左右着,旧的文化难以彻底舍弃,新的文化体系尚未形成,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标准发生错位,这是引发社区冲突的思想根源。

  四、社区冲突的解决出现许多新方法

  当前,随着基层社会的强大和公民意识的觉醒,社区以及社区居民也成为化解社区冲突,实现社区整合的力量,社区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再是单一的行政调节,而是呈现许多新的表现形式。

  1.通过社区领袖组织社区成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冲突问题。调查中发现,一些社区领袖常常身为社区居委会主任和中共基层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他们虽然没有政治或经济的特殊权利,却是社区成员的主心骨,作为社区居民的代言人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人,为处理突发的冲突问题,多方协调,避免事态向不利的方面发展。在“小政府,大社会”背景下,社区领袖在社区建设以及社区矛盾冲突的化解过程中发挥着政府及其他角色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应重视对社区领袖的培育,充分发挥社区领袖在化解社区冲突中的作用。

  2.社区调解成为化解社区冲突的重要方法。社区冲突往往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即使用行政、诉讼等手段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时也很难消除。而社区调解强调从情入手、以理服人,运用民风、民俗、传统道德、政策法规等手段,以其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从而把由争议带来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这不但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也在当事人双方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通过社区来调节社区冲突意味着通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来整合和调处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实际上成了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主体,这是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呈现的新特点。故应加强对社区调解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社区调解的作用。

  3.社会行动模式成为解决社区冲突的有效选择。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群处于劣势的群体被组织起来,联合其他人去向整个社会争取权利、资源和较好的服务与设施。从本质上看,社会行动模式是在现有制度下,改变不公平政策的一种自下而上的参与过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的权力开始弱化,而作为个体的社区居民的力量又很薄弱,单靠个人力量不足以获得相应的资源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自组织的社会行动模式争取资源的平等分配,不能不说是在新的时期解决社区冲突问题的一个有效选择。但要注意的是,该行动需要有一个素质比较高的社会工作者或社区领袖领导,行动要冷静地有组织进行,避免盲目性或被一些不端分子利用。

  4.居民自组织的兴起对社区冲突的协调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调查中发现,目前城市社区中的自组织主要包括“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社区民间组织”和“解决社区内部利益冲突和进行重大问题决策的协调性的组织”这两种类型,这种居民自组织的网络,社区居民熟悉度、认可度、利益连带度相对较高。社区居民通过地域空间内的交往所建立的长久而熟悉的自组织网络,不但可以构成对矛盾冲突的制约,而且矛盾冲突发生后,可以构成利益协调的感情基础,并有助于形成同伴压力,保障对社区规范遵守。

  5.加强互动沟通也应成为化解社区冲突的重要方法。课题组在观察社区内部矛盾时,常常发现很多社区内矛盾冲突的发生都是由于人们无法进行有效沟通造成的。因此,增强矛盾双方的沟通与了解,不仅使矛盾双方之间的问题会因了解而消失,而且会因为进一步的了解而形成相互依赖关系。正如桑德斯所说,沟通对于社区系统来说,就像“循环”之对于生物有机体一样重要[2](P162)。加强社区内、外各个相关主体之间的互动沟通,也应成为化解社区冲突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桑德斯.社区论[M].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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