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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和公告的区别
公告与通告的区别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明确规定,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一、公告和通告的区别:
第一,内容属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兼有消息性和知 照性的特点; 与公告相比, 通告的内容是 “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 具有鲜明 的执行性、知照性。
第二,告启的范围不同。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告启面广;通告的告启面则相 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 使用权限不同。 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 新华社、 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而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
目前, 公告和通告这两个文种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 在报纸杂志中, 在 公共场所的招贴栏上, 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业开业的 《鸣谢公告》 , 宣传产品质量的 《公告》 , 等等。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作法都是不规范、不妥当的, “鱼目混珠”的后果,使得这 样两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对公众应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各级政 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注意。
二、公告与通告的一般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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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的写法
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不能使用公告这一文种的。因此,对于公 告的写法这里只做简要的介绍。
首先, 公告的标题通常是发文机关加文种。 有的只写 “公告” 两字, 落款写发文机关的名称, 加盖公章。
其次, 公告的正文由公告的事由和公告事项两部 分组成。一般情况下,不写结束语,全文要直陈意向,文字凝炼,不加议论。
(二)通告的一般写法
1. 标题。通告的标题有三种形式: ( 1 )发文机关 + 事由 + 文种; ( 2 )发文机关 + 文种; ( 3 )只 标明文种名称,落款写发文机关全称,加盖公章。
2. 正文。 通告正文的语气一般应比较平缓, 语句平实, 有时需要带上恳切要求协助或办理的 语态。在结构上,通常可以分为三部分:
开头。说明发布通告的原因和目的。这部分提出的 根据要充分,目的要明确,为下文提出“应该遵守和执行的事项”奠定基础。
中间。写通告 的具体事项。如果通告事项涉及到的要求、措施较多,应该分项予以说明。分项说明宜采取 递减法,由主及次,由大到小,以便读者或听众能够迅速、正确地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通 告的具体事项是要面向公众,要求公众周知和执行的。因此,要力戒表述上的主次不分或忽 轻忽重,否则就会使人产生繁杂无序的感觉,不利于读者或听众迅速地、准确地理解文件的 精神实质。
结尾。写执行的具体要求(包括时间、程度、范围等) 。最后可以“特此通告”收束,也可 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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