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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问答

2024-02-20 19: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

答: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补贴标准以后会不会调整?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1999年1月1日后,单位可否购商品房分配给职工参加房改购房?

答:不可以。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当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房组字[1999]40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违反规定新建、购买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4、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它资金,利息收入。

5、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6、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7、无房职工如何认定?

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视为无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租住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租住公房拆迁时,未领取拆迁补偿费。

8、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单位聘用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答: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聘用人员,可比照正式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9、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答: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计发。

10、因机构改革内退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答: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11、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岗的人员,能否享受住房补贴?

答:对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等已和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的不在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12、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已故老职工,是否补发住房补贴?

答:对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皖直房组字[1999]03号印发之日)后亡故的补发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代为领取。

13、职工拥有单位奖励的住房,能否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答:单位奖励职工住房后,该职工仍可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14、货币化补贴后,提租补贴是否继续发放?

答:货币化补贴后,提租补贴继续发放。

15、到1993年,工龄已超过32年的,工龄补贴如何计算?

答:截至到1993年,工龄超过32年的,工龄补贴按实际工龄计算。

16、到1999年1月1日以后工龄已超过了32年无房户,按月计发补贴应如何计算?

答:到1999年1月1日以后按月计发补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

17、以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如何享受住房补贴?

答:以标准价购房(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必须将已购房过渡为全部产权后,其住房面积达不到本人职务控制面积上限的部分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18、省直单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是否一定要在合肥市购买商品房?

答:不一定。省直单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可在本地或外地购买商品房。

19、对离婚前已购买、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离婚前已按房改优惠政策买了住房,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不能再计发住房补贴。如果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差额的部分在新房购买或离退休时可计发住房差额补贴。

20、夫妻双方购房,后又调换购房时,夫妻离异,住房由一方购买,另一方能否视为无房户?

答:另一方应视为无房户,可享受住房补贴。

21、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级提高,是否可以相应增发住房补贴?

答:可以。

23、职工职级变动,住房补贴应如何执行?

答:单位住房补贴没开始时,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予以补贴;单位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分段计发住房补贴。

24、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基数如何确定?

答: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25、符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但不购房的职工是否可以使用补贴?如购房,是否可以提取现金?

答: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只有在职工购买住房时,才可以由职工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使用,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个人不能提取现金。

26、发放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住房面积标准:

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称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

地(厅、局)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称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为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27、“老人”与“新人”如何划分?

答:所谓“老人”是指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谓“新人”是指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8、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在本市工作调动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在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

新工作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29、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将已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调离本市办理转移手续,出国、出境定居办理支取手续。

30、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住房补贴:

原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该职工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一次提取。

31、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调整,补贴比例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从调整的次月起补贴比例随之调整。

32、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是否可偿还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答:可以。

33、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答:(1)职工在购买住房时,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职工工作所在单位可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

(2)因轮候原因,已先期购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单位可将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

(3)工龄满32年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4)离退休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5)病故的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可由合法继承人和遗赠人支取;

(6)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34、199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

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的无房职工每年年补贴额为:

一般干部、职工、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称833元;我校现调整为2250元。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为937元;我校现调整为2531元。

地(厅、局)及相当的干部、1986前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称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为1145元。我校现调整为3094元。

35、工龄补贴如何计算?

答:工龄补贴计算到1993年,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为4.6元。

36、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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