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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享受待遇政策解答

2024-07-14 13: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关于文件适用范围问题

  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有关领导在8月8日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不是政策文件,难以具体操作实施,建议以正式文件印发。

  处理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办高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相关问题的处理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冲突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件)已作了明确,不再发文,由各地按照63号文件规范操作。各地可按照视频会领导讲话和97号文件精神处理。

  二、关于机构范围问题

  (一)关于国有参股、上市、合资等已改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否执行63号文件的问题。

  处理意见:63号文件解决待遇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对于国有参股、上市、合资等已改制企业性质的认定,各地可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和是否纳入国有企业统计口径等实际处理。

  (二)关于由原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演变为企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高级技工培训中心”等承担培训功能的机构能否纳入的问题。

  处理意见: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处理。对于确实由原企业办职教幼教机构演变为上述机构,并继续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原则上可以纳入;对于演变为教育培训中心等纯管理机构、不面向社会招生、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原则上不能纳入。具体处理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三)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转制科研院所职教幼教退休人员的处理问题。

  处理意见:63号文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对于上述机构和人员是否纳入63号文件处理范围,关键要看这些单位的性质或这些退休教师执行的是企业养老待遇还是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若是执行企业养老待遇的应该纳入63号文件范围解决待遇问题,否则难以纳入。

  三、关于人员范围问题

  (一)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之前的教师身份难以准确界定的问题。

  处理意见:对于全国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之前的教师资格认定,应参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时的规定执行。当时规定不明确的,应由各地结合教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原则上应当与当年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过程中对普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口径一致。如有的地方处理这类情况要求的条件是,从正规师范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有教师职务或职称的教师。

  (二)关于学校内“管理岗位”概念不明确的问题。

  处理意见:据了解,一般情况下,企业对管理岗位都有原则要求和相应的条件限制。此问题宜由各地和企业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三)关于职教幼教机构教辅、工勤人员是否纳入的问题。

  处理意见:对于不具有教师资格或无教师资格证、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辅工勤人员,原则上政策口子很难开。

  (四)关于国有企业办党校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的问题。

  处理意见:原则上应由批准党校设立的同级(上级)党委认定或经组织部门认定,或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认定,如部分省(区、市)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关于幼儿园保育员是否纳入范围的问题。

  处理意见:总的原则是要符合6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关键是看这些人有无教师资格或教师资格证,若不具备则难以纳入。

  四、关于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与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参保地不一致,造成待遇差难以测算、生活补贴发放方式难以确定的问题

  处理意见:63号文件明确,“待遇差”是指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的部分。对于如何确定“待遇差”的“所在地”,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2011】255号)已经明确,即应以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县(区)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领取的退休金为参照标准确定。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由企业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还是养老参保经办机构发放,宜由各地按照便利性原则自行确定。

  五、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过程中遗留的中小学教师攀比问题

  处理意见:对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过程中遗留的中小学教师问题,国家已有相关政策,应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六、关于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等的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的教师是否纳入问题

  处理意见:按照国务院《研究从政策层面推动解决有关信访突出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1】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精神,这部分人提出的重新恢复原劳动关系的相关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对于这部门退休教师提出的诉求,我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统筹考虑。

  七、关于国有企业退休高工攀比问题

  处理意见:处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依据的是《教师法》,其他退休职工攀比无法律依据。对于企业退休高工待遇问题,76号文件已有明确处理意见,各地应按照此文件精神处理。

  八、关于部分职教幼教在职教师攀比问题

  处理意见:从原调研请况分析,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在职教师待遇与地方同类教育机构在职教师待遇差别不大,待遇与差距问题主要体现在退休后。按照63号文件及有关政策精神,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在职教师退休后仍可纳入63文件范围解决其待遇问题。各地应据此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九、关于今后陆续退休职教幼教教师管理问题

  处理意见:按照有关政策,今后一段时间内退休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仍可纳入63号文件范围解决其待遇问题。各地应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项工作,严格规范操作,及时将今后新退休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纳入政策范围。

  十、关于地方国资系统如何与中央企业对接问题

  处理意见:有的地方和中央反映,各地在按照属地原则处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过程中,地方难以及时准确掌握中央企业驻地企业办职教幼教机构具体情况,企业也难以方便快捷地与地方牵头部门取得联系,造成工作对接滞后。因此,希望国务院国资委协助做好企地对接工作,以加快工作进程。对此,国资委等四部门已于10月10日、19日分别与部分地方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召开座谈会,对地企对接工作作了安排和布置,并将有关联系方式发到相关中央企业,要求有关中央企业限期与地方牵头部门取得联系,主动加强与地方的汇报和联系工作,建立通畅的联系渠道和规范的工总程序。 http://www.ca315.com/area/ln/wq/2012/0314/429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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