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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要求,现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按中央和省级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35.2元,其他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05.2元。省级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省级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34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6元,建国后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3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56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4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按50%安排补助资金。 九、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本通知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日 附件1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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