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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24-07-02 06: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眼下,插花班、舞蹈班、漫画班、剪裁班等专门面向成年人的兴趣班、培训班悄然兴起。练就一门技艺或培养一个兴趣,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放松及提升自己的生活方式。然而,各类兴趣培训班层出不穷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的矛盾与纠纷……

2023年3月,某舞蹈培训学校在网上发布活动广告,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广告后,便前往培训学校报名,并先后支付定金1000元及剩余培训费2880元 。舞蹈培训学校出具《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专用收据》,载明了舞种为钢管舞、课时为一年(每周三节)以及学员须知等内容。

章某上了一节课后,身体感觉到明显不适,认为钢管舞难度太大、对身体条件要求太高,不适合自己学习,于是便向舞蹈培训学校主张退费。舞蹈培训学校认为,该校向章某出具的专用收据中已载明“报名后概不退费”,故拒绝退款。

章某多次找舞蹈培训学校沟通协商,也求助社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但舞蹈培训学校坚称在章某交费时,已告知交费后即不能退款,且舞蹈培训学校也已经实际支付了任课老师的课时费、市场人员的提成等,产生了运营成本,章某在上课后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合同履行不能,构成违约,所以仍然拒绝退费。迫于无奈,章某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舞蹈培训学校退还剩余培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与舞蹈培训学校之间关于购买舞蹈课程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章某已向舞蹈培训学校支付培训费,双方本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因其身体原因事实上不能履行,且不适于强制履行,故其请求退还剩余培训费,合法也合理。舞蹈培训学校提供的《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专用收据》中载明报名后概不退费,该条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且根据其内容属于免除或者减轻舞蹈培训学校责任的与章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舞蹈培训学校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未履行,章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舞蹈培训学校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上述格式条款向章某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应作为合同内容对章某产生法律约束力,舞蹈培训学校应当退还章某剩余的舞蹈培训费用。关于章某交纳的定金,其因个人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根据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法律规定,章某实际交纳的定金1000元超过法定最高标准,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法定范围内的定金776元,章某无权请求返还。扣除该部分定金及章某已接受培训的课时费,法院最终判决舞蹈培训学校退还章某培训费用3079.13元。

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依法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既要避免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导致对方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要避免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而造成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在选择兴趣班、培训班及报名签约时,也要加强风险意识,注重审查培训机构的资质,全面衡量自身条件能否完成培训取得预期效果,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尤其关注费用计算、退款条件等与自身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兴趣班没“兴趣”了,能退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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