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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法顾丨企业解雇旷工的员工产生纠纷,如何举证旷工事实?

2023-06-26 11: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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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旷工解雇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提起仲裁否认旷工事实,应该企业举证员工旷工的事实,还是员工举证没有旷工?

1、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2、如何举证旷工事实?

有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表、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等可以直接证明旷工事实,企业也可以向员工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限时返岗说明情况,超过时限将按旷工处理;打卡记录、职场录像、证人证言、门禁记录等无法作为单独证据证明员工旷工的事实。

【案例】(2019)鲁02民终6056号

无法举证旷工事实判定违法解雇

邓志学(化名)2009年12月起入职青岛某水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邓志学的薪资标准为1450/月+销售业绩提成。

邓志学的工作内容为销售水泥制品,直接与购买客户联系、沟通签约、协调安排出货等全套业务开发流程。

公司不与客户直接发生联系,只是签署的购销合同、开具的发票、水泥制品出库情况的记载等,公司未对邓学志进行考勤。

2018年8月,水泥公司以邓志学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邓志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水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无法举证邓志学旷工的事实,水泥公司被仲裁委裁决支付赔偿金,水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水泥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记载,水泥公司系以邓志学严重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水泥公司应举证证明邓志学存在严重旷工的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水泥公司虽提交考勤表予以证明,但该考勤表系水泥公司单方出具,邓志学不予认可,且水泥公司称没有对邓志学进行打卡考勤,故水泥公司仅凭其单方出具的考勤表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水泥公司主张邓志学与家人、与朋友等以登记注册、投资入股等形式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与公水泥的经营范围重合,存在利用工作便利恶意竞争,由此对邓志学的旷工、无销售业绩的行为进行合理解释,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青岛某水泥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志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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