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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关税时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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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关税时的计算公式

分享: 2014-7-21 15:06:3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4《税法》答疑精选:补缴关税时的计算公式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提问原题】:

  原题:单项选择题

  某科技公司2011年5月7日经批准进口一套特定免税设备用于研发项目,2013年10月27日经海关批准,该公司将设备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40万元,该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32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2013年10月该公司应补缴关税( )万元。(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

  A.14.90

  B.16.00

  C.16.53

  D.26.00

  正确答案:B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案解析:该公司已进口使用该设备的期间为30个月,其中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而监管年限为5年(即60个月)。则该公司应补缴关税=320×(1-30/60)×10%=16(万元)。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该折旧价格不考虑吗?那么说明中“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折旧价指的是什么?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是考虑折旧价格的。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l2)]

  上述标黄部分计算的即是折旧部分的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于实际已经进口使用部分的折旧。而对于本题的折旧=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所以上述用原进口时的价格减去这部分折旧价值就是补税的关税完税价格。您了解一下!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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