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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

2024-04-13 21: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过去的这一年里,知识产权行业发生了很多重大事件,诺正知产挑选了十个较为重要的,并且是已经有定论的知识产权案例和大家分享,不知道这里面有没有你认为比较重要的事件呢?在你看来,2021年还有哪些知识产权案例也很重要?欢迎在评论区和大家交流分享~

1.创纪录判赔1.59亿,最高法宣判一起技术秘密侵权上诉案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在该案中,原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员工傅某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技术秘密透露给王龙集团监事王某,致使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市场份额下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此外,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据了解,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2.获赔2330万!宁德时代诉塔菲尔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宁德时代起诉塔菲尔新能源公司电池产品专利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塔菲尔新能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池产品侵犯了宁德时代专利号为”ZL201521112402.7“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依据”(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的损失赔偿算式,判决塔菲尔公司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26,769元,共计超2330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宁德时代诉称,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授权。二塔菲尔公司未经宁德时代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规格为NCM100Ah、NCM120Ah和NCM135Ah的动力电池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等。被告辩称,原告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已经修改了权利要求,意味着专利目前已经处于部分无效的状态,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塔菲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共同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共同侵害了宁德时代公司涉案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合理费用326769元等,合计超2330万元。

3.“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一审宣判!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佣万某某、徐某、熊某、姜某某、田某、温某、文某、王某如、胡某某、阳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谢某洪(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

经审计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期间,被告人梁永平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涉案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谢某翔(另案处理)以广西三江县海链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丛某某(另案处理)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永平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永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梁永平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4.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商标维权事件

前段时间,“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最近“青花椒”维权事件又再一次引发讨论。因为店名中包含川味调料“青花椒”三个字,四川等地多家餐馆被注册了“青花椒”商标的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部分餐馆收到败诉的判决,赔款并更改店名。

近年来,注册特定商标之后“广泛维权”获取赔偿的做法并不少见。前不久,“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争议正热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表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在道德层面,类似“逍遥镇”“潼关肉夹馍”“青花椒”这样的碰瓷式“维权”的做法遭人唾弃,但在法律层面,依然有漏洞可钻,所以才会有人投机取巧。不过,随着相关规定逐步完善,职能部门审查逐渐严格,碰瓷式“维权”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

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商标查询系统发现,“青花椒”商标由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注册,目前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5. 小米再次在与Sisvel的专利诉讼中获胜

4月26日,英国高等法院(UK High Court of Justice)针对Sisvel与小米及OPPO的专利侵权及FRAND费率之诉案中第二件涉诉专利EP1925142B1(涉及无线电链路控制的非确认模式信头优化技术)做出判决,认定小米、OPPO不侵犯Sisvel所声称的LTE无线通信专利技术。

此前, 在Sisvel于荷兰发起的两件临时禁令诉讼及一件专利侵权之诉中,小米均获得胜诉。截止目前,Sisvel在针对小米和OPPO发起的全球诉讼中,无一胜诉,反而多件专利相继被小米和OPPO无效掉,导致其在手机领域的专利许可之路更加艰难。

上述判决是小米与Sisvel在英国诉讼中的第一个重要判决,由于唯一剩余的涉案专利属于MCP专利池成员三菱公司所有,Sisvel自身拥有的专利无一例外均未幸存。这使得Sisvel在英国诉讼中的劣势愈发明显。也为其是否能够继续要求整池许可费率判决埋下隐患。若Sisvel在剩余两件专利上继续败诉,则原定2021年10月份的FRAND 费率庭审是否还有依据继续如期进行,或是否需要延迟直至Sisvel至少成立一件专利侵权时再进行,将会是Sisvel与小米在英国之诉的下一个焦点。

6. 香奈儿诉华为商标侵权败诉

4月21日,法国著名时装品牌香奈儿诉华为商标侵权案最终落下帷幕,欧盟综合法院法官判定,华为logo并不构成对奢侈品品牌 Chanel 的商标模仿,二者标识并不近似。香奈儿败诉。

据了解,2017 年,2017年,华为公司为其用于计算机硬件的LOGO申请欧盟商标保护,而香奈儿对此次申请提出异议,香奈儿公司认为,华为的两个垂直交织的半圆形与香奈儿用于销售化妆品,香水,服装和配饰的LOGO过于相似。

2019年,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香奈儿的反对意见,称两者之间没有相似之处,而且公众不太可能将两者混淆。香奈儿随后向卢森堡法院提出对这一裁决的质疑,最新裁决依然显示驳回其上诉。

缠斗四年,香奈儿再次败诉,不知道之后还会不会有进一步动作。

7. “618”狂欢节、“双十一”商标被判无效

今年6月,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618狂欢节”商标无效的原审结果。7月,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定,"双十一"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618狂欢节

2019年5月,赵某以缺乏显著特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等理由对2枚35类商标“618狂欢节”提出无效宣告。随后,国知局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无效理由不成立,两件“618狂欢节”商标予以维持。

2020年7月8日赵某不服上述裁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2021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具有欺骗性,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两枚商标无效。

2021年4月,京东和国知局分别上诉,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结论,维持原判结果。

2021年6月,北京市高院终审落槌,支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双十一

2018年,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知产局宣告阿里巴巴申请的“双十一”商标无效。

2020年3月,国家知产局认为,“双十一”作为商标,在上述领域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裁定维持“双十一”商标。

京东公司不服,于2020年5月将国家知产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十一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判决撤销国家知产局的裁定,并要求其对京东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产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7月1日,北京市高院终审认为,《商标法》规定,"双十一"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判决驳回国家知产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简而言之,“618”狂欢节、“双十一”想用你就放心用,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8. 腾讯与“腾迅”傻傻分不清,侵权方被判赔30万

7月26日,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远速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字号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被告远速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此前,因认为对方“企鹅快保”文字及图形作为业务标志,以及“腾迅”作为字号涉嫌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公司将远速修公司和软件开发商点动公司告上法庭。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远速修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腾讯公司“企鹅”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等。

被告远速修公司辩称,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判结果为被告远速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腾讯网、新浪网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等,并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该案生动形象的展示了什么叫搭便车把自己搭进去了。

9. 中日无印良品再战,日方又双叒输

11月,北京棉田公司起诉日本无印良品商业诋毁案一审判决公开,日本无印良品(日本MUJI),因为“无印良品”商标侵权败诉,被判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中使用了“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不料又被中国无印良品(北京棉田公司)起诉商业诋毁结果北京无印良品再次胜诉,日本无印良品不仅要赔偿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还要赔偿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

近三年来,日本无印良品多次起诉中国无印良品,但都以败诉告终。事实上,日本无印良品确实先于中国无印良品出现,但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时间比棉田公司,这也是日本无印良品多次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又接连败诉的主要原因。

日本无印良品在商标上吃的亏,足以警示其他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之前,企业应该预先合理进行商标布局,应尽可能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预先防止其他企业的抢注,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10. 乐高诉“乐拼”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300万,二审改判3000万

4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乐高”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判令“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此前,该案一审判决认为,“乐拼”与“乐高”两者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极其相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影响力,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因此在一审后判决乐拼赔偿乐高300万。

“乐拼”不服,选择上诉。于是该案重新审理。

二审后法院认定,“乐拼”生产厂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3000万较之300万直接翻了10倍,不知道“乐拼”生产商是不是肠子都悔青了?说到底还是低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内容来源:诺正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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