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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销领域近年反垄断案例简评

2024-07-15 1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汽车产业供应链长,市场主体复杂,同时涉及民生,因此,在世界各国,汽车行业往往成为反垄断执法的关注重点之一。截至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汽车产销领域也进行了多起调查处罚。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涉及反垄断执法的有关行为,较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此外,由汽车生产商组织经销商之间或经销商本身之间达成的价格同盟,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同样为执法者关注。

接受反垄断调查过程中,经营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有关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同时结合对市场力量的评估,证明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以及证明消费者能够分享有关行为产生的利益,包括产品价格下降、质量提升、技术升级等。

除《反垄断法》外,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制度建设也将迎来重要进展。2016年3月,发改委曾公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据报道,《指南》预计于今年正式发布,本文在此回顾近五年的汽车产销领域反垄断案例并作简评。

一、案例与简评

1. 长安福特(2019)

根据执法公告,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要求经销商遵守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之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1.6亿元。

律师简评:

这是时隔两年半之后汽车业的又一重大反垄断处罚案件。今年反垄断执法力量得以进一步充实,会着重在关系民生的领域加强执法。汽车业与民生关系较大,在本领域的执法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

在汽车销量2018年以来出现负增长的局面下,有可能出现部分经销商有意愿主动要求生产商维持汽车销售的最低价格,这一类行为也会触及《反垄断法》和《指南》征求意见稿项下的合规问题,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2. 上汽通用(2016)

根据执法公告,上汽通用销售公司于2014年起相关车系上市后:

对凯迪拉克SRX终端零售价格作出约定,并限定最高优惠上限,要求上海地区各店按公告价格执行;

对雪佛兰指导价、基本毛利、建议促销现金折让成本等作出固定,并要求经销商如发现实际终端销售价格与预期不一致的,区域营销中心与经销商约谈并相应调整;

对别克建议零售价、建议网络报价折让、建议展厅折让、建议折让方式提出要求;

向区域经理及经销商转发第三方神秘客调研结果,提出控价要求;

通过上网了解限价执行情况,制作价格信息监控日报;

对违规经销商发布《违规处罚通告》、扣除销售返利、口头要求调价。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处上一年度(2015年)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2亿元。

律师简评:

根据《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于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供应商(如生产商)可能采取直接限制的形式,比如在经销商协议中直接规定转售价格或在商务政策、通知中使用强制性语言;也可能表现为间接限制,如固定经销商的利润率和折扣水平。如果协议中规定建议价,但没有设立执行机制,则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下“固定”或“限定”价格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中的执行机制包括对限价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对偏离价格限制(包括偏离建议价)的经销商采用扣除返点、资源分配冻结等惩罚性措施,或对遵守价格限制予以奖励等。上述(4)-(6)显示公司实施了该协议。

3. 奔驰+多家江苏经销商(2015)

根据执法公告,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

奔驰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协议。

监管部门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计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

律师简评:

奔驰公司自身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下的限定经销商的最低转售价格,同时组织经销商达成该法第十三条下的固定价格协议。经销商之间彼此是竞争者,达成并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的协议。

《指南》征求意见稿认为与新车销售市场相比,在汽车售后市场,包括配件经销市场与维修市场,由于存在锁定效应和兼容性因素,垄断协议带来的反竞争效果更为突出。在认定过程中,执法者将重点关注汽车品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评估其反竞争效果。

4. 克莱斯勒+ 3家上海经销商(2014)

根据执法公告,2012年至2014年克莱斯勒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扣减返利、罚款;对于实际成交价低于或略高于批售价格的经销商,采取资源分配冻结或暂缓配置试驾车等措施。

三家上海经销商于2014年4月召开会议,签订了《关于统一规范克莱斯勒、JEEP、Dodge品牌车辆维修保养等相关价格协商备忘》,对同城经销商的保养工时、配件价格、做漆价格以及执行时间作了统一约定,并在会后执行了协议达成的价格。

监管部门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3168万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三家经销商依法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6%的罚款,共计214.21万元。

律师简评:

虽然厂商涉及的包括“建议零售价”,但对低于该建议价的采取处罚措施,则构成限定经销商的最低转售价,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经销商之间统一价格的协议违反该法第十三条。

5. 一汽大众奥迪+多家湖北经销商(2014)

根据执法公告,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奥迪召集经销商签订《武汉地区奥迪限价表》、《华中小区价格方案保证书》,组织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协议;下发《价格体系通知》、《营销管理规定》、成立竞争秩序小组督促经销商落实价格管理措施。

2013年以来,武汉的部分奥迪经销商除了参与厂商组织的上述协议外,还签订《武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会议纪要等,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的价格协议。

监管部门对一汽大众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约2.49亿元;对7家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市场销售额1%-2%的罚款。

律师简评:

成立小组督促经销商落实价格管理,厂商此行为属于实施了固定或限定有关转售价的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经销商的行为违反该法第十三条。

二、小结与建议

上述五个案例均涉及车企限定经销商最低转售价和/或固定转售价,可见该行为在行业中有相当代表性。有的案例还涉及经销商之间达成固定价格的协议。车企和经销商都需要认真对照自身及相关方的行为,进行查漏补缺。另外,在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定之外,车企如果对经销商销售的区域和客户等进行限制,也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具体有望由今年预计正式发布的《指南》予以说明,企业需要注意立法动态。由于《指南》征求意见稿距今已逾三年,正式颁布的《指南》如与征求意见稿有变化,我们也会相应提醒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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