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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9: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期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各期货交易所适当性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自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联合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联合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开展期货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方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四条   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IB营业部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操作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办理期货开户之前应先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参照《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线下开户适当性操作流程如下:

客户签署信息采集表,IB协助开户岗录入期货客户关系管理平台,待东证期货审核通过后,客户进行在线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线上平台将按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估结果自动与相关服务或产品进行匹配,形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IB协助开户岗应将《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打印,开始录音、录像流程:请投资者出示身份证正面、反面,投资者和协助开户岗面部清晰,告知客户适配的风险等级,请客户观看风险揭示和警示告知的视频,在客户完全知晓风险的前提下,签署《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录音、录像全程中画面、声音应保持清晰、稳定、流畅、无中断。

第六条   IB营业部开设独立区域以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知识测试,配备测试电脑及摄像设备。

第七条   公司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期货交易者申请特定品种及商品期权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及商品期权相关业务规则;

(三)申请开通特定品种(除原油)、商品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申请开通原油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构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七)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特定品种交易编码或开通商品期权交易权限: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商品期权相关业务规则;

(二)申请开通特定品种(除原油)以及商品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三)申请开通原油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其他交易所交易编码或者开通特定品种、商品期权交易权限的,可以不对其进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评估;申请开立其他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于原有交易权限资金规定的,可以不再对其进行资金评估。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开户机构为以下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一)符合《证券期货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期货交易者;

(二)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再通过其他开户机构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

(三)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

(四)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各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第十一条 单位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和个人客户本人应当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提供客户知识水平材料:

(一)知识测试。客户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知识测试平台进行在线知识测试,知识测试总分100分,得分80分为合格。知识测试应当由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或者个人客户本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二)承诺函。境外客户可以通过出具承诺函的方式,表明其具有交易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同时承担提供不实承诺的后果。承诺函应当注明境外单位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或者个人客户本人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开通中金所交易编码: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连续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四)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中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单位投资者开通金融期货交易权限:

(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连续5个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三)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10个交易日、 20笔以上(含)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如期货交易决策、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风险管理等业务制度或者流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中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公司可以不对其进行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评估;前述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于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应当审慎评估,核实客户已经通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评估要求,若满足,公司可以不再对其进行资金评估。

第十五条 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其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的客户,申请开立中金所交易编码的,公司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和交易经历评估。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外,为以下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公司可以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二项至四项、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

(一)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二)已开立中金所交易编码,再通过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开立中金所交易编码的客户;

(三)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和个人投资者本人都需凭有效身份证参加适当性知识测试,不得由他人代替。投资者也可提供在其他期货公司参加的测试成绩单代替测试。

第十八条 一般法人户指定下单人变更时,新的指定下单人应当参加测试。

第十九条 投资者测试得分需达到合格分数。IB营业部协助开户人员及协助风控人员可以作为开户知识测试组织及监督人员。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如实申报开户资料,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及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够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东方证券和东证期货联合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如因监管、合规要求导致上述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有变,以东证期货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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