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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瓶,到底算不算危险废物?

2024-05-31 11: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对于这个问题,人们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废旧铅酸电池是危险废物。理由是:

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2008年版中对“900-044-49”类危险废物的描述由“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修改为“废弃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因此,“废弃的铅酸电池”就是指从汽车、电动车上拆卸下来的铅酸电池,其在拆解之前就是危险废物。

另一种观点是:废旧铅酸电池不是危险废物。理由是:

虽然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废弃的铅酸电池”列为“危险废物”,但应当将“废弃的”理解为:因失去利用价值,将其丢弃于外环境中,使之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从汽车、电车上拆卸下来的铅酸电池,可能被人们称为“废旧”电池,但它并没有被“丢弃”于外环境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不符合“废弃的”特点,因此当然不是危险废物。

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认为,除了上面的理由,还因为以下理由:

废旧铅酸电池的危险性主要是因为池槽内部装有腐蚀性的酸和重金属的铅。但正常状态下,因为有池槽和盖子的保护,其中的危险性物质并不会暴露于外环境,也不会进入外环境中,因此完整的废旧电池并不具有危险性。

持前一种观点的人还认为:《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电子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产品或者设备等。”这充分说明,有法律明确的规定“铅酸电池”就是危险废物。

反对的观点认为,这也不能说明铅酸电池就是危险废物。理由有三:

首先,按照这个《办法》中说法,所有的铅酸电池都是危险废物。而把新生产的铅酸电池和正在使用中的铅酸电池都作为危险废物,显然是违反常识的。

其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而第二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后者的施行时间晚于前者的施行时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出现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

再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立法时间较早,立法水平不高,法律用语不够严谨,还经常规定一些无权规定的内容,将“铅酸电池”规定为危险废物,既缺乏法律的严谨,又是“越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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