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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10 16: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盐湖区作为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两个试点县之一,要求先行一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制定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工作计划提供依据。现结合盐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意义十分重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距今已16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与外部环境发生显著变化,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矛盾凸显。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我区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准确掌握其数量、分布情况、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准确判断我区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文物普查范围是我区境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革命文物、其他等类别。文物普查重点是对已登记、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核销,同时调查、登记、认定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普查需将测绘文物线图、拍摄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对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机构和职责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运城市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组”(以下简称区“四普”领导组),成员单位由区文旅局、区文物保护中心、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科局、区宗教局、各乡镇街道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四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组下设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简称区“四普”办),办公室设在盐湖区文物保护中心。具体负责本次文物普查工作资料汇总、数据处理、审核上报、普查工作报告等,处理普查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主动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四普”办的工作。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区文旅局负责指导文物普查工作;

  2、区文物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文物普查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设立“四普”资金专户,监管资金使用;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烈士纪念建筑物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5、区住建局负责对近现代纪念性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址共存的古生物化石地点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桥梁、车站、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8、区水务局负责对古河道、堤坝、水渠和近现代重要水利设施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遗产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10、区工科局负责对老字号、工业遗产等进行摸排,建立本行业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11、区宗教局负责将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传达到宗教团体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引起宗教人士的足够重视,进而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做好普查工作;

  12、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已登记文物保护情况和新发现文物情况进行摸排,建立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同时,安排专人对接文物普查队伍,做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四、普查方法和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分类、共同参与、传统方法与科技手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次普查标准规范、数据平台、普查采集软件和APP,采取“行业摸排+协同调查+实地复核”的模式,对已公布文保单位进行认真复核,将新发现的文物清单和其他行业文化遗产清单作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线索,纳入普查对象。

  五、普查时间和步骤

  文物普查工作从2023年5月30日开始,至2023年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摸底自查阶段。(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20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摸排本行业文化遗产(如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老字号等),建立本行业文化遗产清单,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已登记文物保护情况和新发现文物情况进行摸底,形成新发现文物清单。于6月20日前上报“四普”办公室;

  第二阶段:汇总上报阶段。(2023年6月21日——2023年7月31日)“四普”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清单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向省文物局报送普查前期的相关资料,包括公布文件、已公布名录、实有名录、新发现文物清单等。

  第三阶段:实地调查阶段。(2023年8月1日——2023年11月10日)文物普查队伍实地对已登记、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数据信息,各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对接,配合完成辖区内文物普查工作;

  第四阶段:工作总结阶段。(2023年11月11日——2023年11月30日)实地调查结束后,对普查资料进行汇总、上报,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六、普查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盐湖试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省文物局后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文物普查中积极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运城市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组

  

        附件

  运城市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组

  组           长:彭梦森 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柯彩云 副区长

  副   组   长 :牛   淼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

                       孟晓娟 区文旅局局长

                       赵云翔 区文物保护中心主任

  成         员: 李致峰  区财政局局长

                      李   宣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张   波  区住建局局长

                      徐志勇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邵红福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永胜  区水务局局长

                      李革胜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海滨  区工科局局长

                      苏建陇  区宗教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

  运城市盐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组办公室主任由区文旅局局长孟晓娟兼任,副主任由区文物保护中心主任赵云翔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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