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记录(案底),将禁止或限制从事的28个职业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过cpa和法考能从事什么行业 › 有前科记录(案底),将禁止或限制从事的28个职业 |
平常生活中,我们在谈论某些人时经常听到某人是有案底或者前科的,但是大家对什么是案底或者前科却不是很清楚,甚至存在误解。其实案底是我们通俗的说法,前科属于法律用语说法,前科或案底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的,狭义的前科就是指一个人被法院判决刑事处罚的记录;广义的前科是指不仅包括刑事处罚记录,还包括一个人的行政处罚、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等各种处罚记录。根据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故平常对每个人影响最大记录就是狭义的前科记录(刑事处罚记录),本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狭义的前科记录。前科记录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一般法院对罪犯判决后会将相关判决书邮寄到罪犯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生活中常见到有前科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各种不公平待遇,甚至歧视。笔者在这里罗列一下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前科的人不能或限制做哪些工作,以及平常我们很容易误解的有前科不能担任的职位。 有前科不得担任或限制从事职位 一、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1. 人民警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 警务辅助人员(辅警)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 员 管 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3. 检察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5.人民陪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公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各地招录办法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各地部门招录规定仅限定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3. 外交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政协委员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三十七条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三、特殊专门职业 1.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编者注:禁止从事律师行业的前科记录仅限于故意犯罪) 2.司法鉴定人员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公证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 注册会计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医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教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7.拍卖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编者注:禁止从事拍卖师行业的前科记录仅限于故意犯罪) 四、行业专门职位 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证券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6.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7.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 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五.国家军事机关现役军人及文职人员 1.现役军人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2.军队文职人员 法律依据:《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该规定列明了10种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 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言论; 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和活动; 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人员有联系,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 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 有涉及淫秽、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 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党籍、开除学籍、开除团籍或受到严重纪律处分; 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等等 被误解前科限制从事工作或职位 1.村委会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编者注:本规定仅限村委会成员在职期间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有前科记录并不影响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参与竞选,当然部分地区存在一些“土办法”限制成员参与) 2.居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编者注:本规定仅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参与居委会成员选举,当然部分地区存在一些“土办法”限制成员参与) 3.辩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编者注:本规定仅限正在被刑事处罚的人,有前科记录并不影响刑满释放后担任辩护人) 4.人大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编者注:本规定仅禁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有前科记录不影响参与竞选人大代表) 5.仲裁员或劳动仲裁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编者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有前科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但是仲裁员一般都是仲裁委或劳动仲裁机构聘请,对于有前科人员,其往往可以在招聘时通过筛选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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